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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爭公義:免刀膠帶專利案

力爭公義:免刀膠帶專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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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5860226
楊斌彥
翰蘆
2013年10月09日
133.00  元
HK$ 119.7  






ISBN:9789865860226
  • 叢書系列:專利實務類
  • 規格:平裝 / 250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專利實務類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民事法












      四維企業創辦人楊斌彥先生的力作,將一起賠償金達數億,促成民國76年大法官第213號解釋,進而開啟我國舉發制度新途徑的訴訟案件,做很深入的敘述。本書將該企業所遭遇的專利訴訟內情,做非常深入的真相公開,期能對我國專利法律思維的深入再思考。



      市面俗稱的免刀膠帶,其實在民國六十年之前,相關技術已經出現,我國的石化產業的部分公司,也將相關材料機器引進台灣,而有相關的生產。因此,一般認知,該項技術本不應屬專利範圍,也不該有所謂專利侵權的問題。惟國內法律不明,判決採立的根據模糊,致使四維企業遭受極大的傷害。



      該起訴訟案,影響深遠,惟國內並無相關專書討論,本書是第一本,很值得法學界與實務界深入瞭解,並可做為相關課程的討論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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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紀鎮南�全國商業總會法律顧問

    謝銘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院長

    馮震宇�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

    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歸行白�前亞洲化學公司臺灣區總經理及公司執行長



    免刀膠帶專利案年表



    第1章不容青史盡成灰

    導論 免刀膠帶專利案的始末

    第1節 緣起-免刀膠帶案簡介

    第2節 事件開端-免刀膠帶專利申請

    第3節 衝突頓生-異議案

    第4節 兩軍交鋒-隨之而來的訴訟

    第5節 風波暫歇-膠帶業界負傷慘重

    第6節 奮力一搏-聲請釋憲

    第7節 危害叢生-相關民、刑事訴訟

    第8 疑雲重重-專利核准與異議案疑雲

    第9節 力爭公義-登報啟事、監察院糾正與彈劾案



    第2章 天道酬勤,功不唐捐



    導論-免刀膠帶專利案與專利制度的革新

    第1節 專利說明書格式的改革

    第2節 專利說明書圖式的影響

    第3節 簡化專利審查程序

    第4節 早期各界對專利法制的建言

    第5節 專利審查制度的改進

    第6節 舉發撤銷制度的改革

    第7節 專利刑罰制度的廢除



    第3章不信公理喚不回



    導論-免刀膠帶專利案的後續發展

    第1節 試圖扭轉-提起舉發

    第2節 針對第三次舉發案處分之訴願決定

    第3節 針對訴願不成立之行政訴訟

    第4節 冤屈難伸

    第5節 疑點難解

    第6節 後續救濟



    第4章結語



    附錄



    1. 自判決瞭解社會與了悟人生

    2. 免刀膠帶專利案歷次變更說明書

    3. 辛學祥評事意見書手稿

    4. 致中央標準局向賢德局長信件








    推薦序一



      楊斌彥先生是高我許多屆的臺大學長。但他與我之間的情誼卻是在我成為免刀膠帶專利案中四維企業的訴訟代理人後,於患難中建立起來的。大約在2007年左右,楊董因為身體狀況欠佳,較少參與繁重的日常營運工作,反倒有較多的時間到我重慶南路的事務所來,從專利、智慧財產到訴訟程序、法律制度以至法律哲學無所不談,往往聊到華燈初上而欲罷不能。



      爭取社會公義始終是四維企業在免刀膠帶專利案訴訟中一貫的中心思想,否則,依照一般的法律經濟分析來看的話,結果很可能是,和解,花錢消災,趕快將資源用在繼續做生意賺錢上面。但楊董卻不像一般正常的生意人,他比較在意的是爭取「社會公義」,這點令人不得不佩服,我想這或者是「生意人」與「企業家」的主要區別吧!



      在與楊董數十年來併肩作戰的過程中,我對他有了更深一層的了解,並因此而增加了更多的尊重與佩服:



      視野寬闊,興趣多元



      楊董對於學術的視野十分寬廣,除了所學化工專長以外,還橫跨機械、行銷及企管、歷史、政治、經濟等各領域,皆能侃侃而談並有獨特見解。他在生活體驗方面也不遑多讓,對音樂、音響、舞蹈、語言及網球等多有涉獵,對任何事都全力以赴並具有獨特的品味,這些廣闊的見識及認真的態度不但都令人佩服而且值得作為學習典範。



      追根究底,邏輯清楚



      他無論是對產品研發、事業經營及上述諸多嗜好,乃至法律訴訟都全力以赴、鍥而不捨,就在免刀膠帶專利案的訴訟過程中,楊董甚至親力親為地了解專利法及各訴訟法的規定,他不會忽略各行政處分或判決書的瑕疵,甚至能邏輯清晰地針貶法律制度,令法律人也為此折服。



      不怕挑戰,意志堅強



      四維企業成立以來,經歷過水災、火災、免刀膠帶專利案、美國艾利案等困境,其不只擔負了高額賠償金,還因此面對許多經營限制,但是楊董卻不因此被打倒,反而愈挫愈勇、努力突破困境,才讓四維企業發展成如今的規模。



      社會責任感強烈



      楊董的經營哲學不是僅為了營利,更在乎著社會責任,他常心心念念著回饋社會,除了捐助母系臺大化工系以外,還成立了四維網球基金會、每年舉辦四維學童盃,不斷培育著臺灣網球人才,如此關懷社會的企業家實屬少見。



      哲人其萎,往事如煙,如今其書稿現經整理出版,余受其生前之託寫序,實與有榮焉,故不揣簡陋,樂為之序。



    全國商業總會法律顧問

    法學博士 紀鎮南律師

    2013年8月25日



    推薦序二



      專利制度的目的在於促進產業的發展,一個國家專利制度的良窳,和其產業發展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四維和地球公司免刀膠帶案,雙方纏訟達四十餘年之久,其中過程曲折離奇,反映出我國專利制度發展過程中,從申請、審查到專利行政訴訟與侵權訴訟的諸多問題與弊端。從免刀膠帶案,我們似乎看不到專利發揮促進產業發展之作用,反而看到專利制度運作不當,導致專利被濫用做為壟斷市場的手段。



      專利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審查,這是把關的工作,因為專利權是排他效力極強的權利,如果審查品質不佳,把關不嚴,不應該核准的申請案卻賦予其專利權,不僅無從鼓勵發明,而且嚴重損害其他競爭者之利益,反而對產業發展造成負面的影響。很不幸的,在免刀膠帶案,我們很清楚地看到了這種情形。主管機關不僅容許專利申請人任意修改其申請案,且未對專利要件是否具備嚴加審查而核准其專利,雖然該專利嗣後被撤銷確定,但卻又透過再審復活,致使競爭同業深受其貽害數十年。



      司法機關在專利的實踐中,則是扮演裁判者的角色,不論是行政救濟或是侵權訴訟,均須經由司法機關之審理與判決始能確定,是以司法訴訟程序之正當性以及判決之正確性,都是專利權是否得以存在與落實的關鍵性因素。然而我國專利行政救濟程序之冗長,為各國所罕見,導致專利權是否確實有效,需要經過長時間而複雜的訴訟程序始能確定,實已不符合競爭激烈的現代化產業的需求。雖然我國於2008年設置智慧財產法院,但對於行政救濟程序幾乎沒有什麼實質的改變,遲遲未能引進許多國家所採行的無效訴訟制度,實不利於產業發展。而司法審理的正確性更是人民信賴司法的基礎,免刀膠帶案令人訝異的是,司法機關竟然可以在異議撤銷確定後,卻又以地球公司取得日本的暫准實用新案,而同意其再審並廢棄原確定判決改判確定,甚至嗣後該日本專利被宣告無效,卻無法給予任何救濟,終至正義喚不回,令人唏噓不已。



      免刀膠帶案固然已經落幕,但這歷經數十年纏訟的血淚史,凸顯出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對於專利制度運作不當,對產業所造成的無可彌補的傷害。如今,我們仍然應該深思的是,這些問題是否以後不會再發生了?專利審查品質是否提昇到進步國家應有的水準?專利行政救濟制度是否有改進了?司法審理是否更具專業性與正確性了?



    謝銘洋

    臺大法律學院教授兼院長

    2013年8月22日



    推薦序三



      日前四維集團楊慧玲女士告知該集團為紀念前董事長楊斌彥先生,整理出版「力爭公義—免刀膠帶專利案」一書,並央請我為該書撰寫序文。由於楊董事長係我擔任工商時報採訪組記者時最先訪問過的業界先進,透過採訪與對免刀膠帶案的追蹤,使我對其堅持理想、追求公平正義、以及百折不撓的性格十分敬佩;再加上免刀膠帶專利糾紛也是我於學校講授智慧財產權課程時常引用的案例之一,因此欣然應允。



      我係於民國71年進入工商時報擔任採訪組記者,當時由於初入報社,因此既有路線已經都有其他資深記者負責,我乃被分配負責經濟部本部以外的其他單位,例如中央標準局(智慧財產局前身)、商品檢驗局、投審會等單位。由於當時報紙只有四大張,因此寫的報導要能被刊登出來,甚至成為各版的頭條非常競爭,可是這些外圍單位的新聞不多,且在當時不見得有新聞性,為了在高手如雲的記者中能爭取到見報的機會,我乃改弦更張,從與中央標準局業務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爭議案件切入,而此項選擇也因此改變了我的研究領域以及我人生的走向。



      在民國70年代,智慧財產權並未受到重視,臺灣尚有仿冒王國之稱,因此當時對智財爭議案件新聞有限,也欠缺深入的分析報導,因此我乃運用我的法律專業,針對當時重要智財爭議案件開始作深入之分析報導,也打開了我新聞記者的一條路,其中我最早採訪的案件之一,就是免刀膠帶案件。



      本案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在民國70年代智財的爭議案件較少,而免刀膠帶的案件卻已經爭議近十年,再加上當時其他膠帶業者對地球公司所取得的日本特許廳實用新案專利登錄請求撤銷,日本特許廳判決地球公司實用新案專利無效,也讓免刀膠帶專利爭議進入另一個高潮,因此我當時不但採訪了中央標準局、訴願會,也針對雙方業者以及雙方代理人進行訪問,也就是在這個時候,有機會對楊董事長進行專訪。



      記憶中楊董事長精神奕奕、記憶力奇佳,將免刀膠帶案件的由來始末講得非常的清楚,也特別針對專利法的問題有非常深入的見解與批判。在民國70年代智慧財產權並不受重視的年代,以董事長之尊而對專利問題有如此深入之了解,在當時真的是鳳毛麟角,縱使現在可能也不是太多,也因此讓我對楊董事長刮目相看,更佩服楊董事長擇善固執的執著精神。



      雖然後來我離開報社赴美繼續攻讀法律,在康乃爾大學取得法學博士(J.D.)後,就在美國執業,一直到82年回國,但是回國後免刀膠帶案件仍未終結,而我又因為另一件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問題而有機會和楊董事長再度相見,這次則是四維公司被其美國合作夥伴控訴違反美國經濟間諜法。面對這麼嚴重的指控與排山倒海來的壓力,甚至楊董事長還一度被美國禁止離境,但楊董事長仍是與當年免刀膠帶案一樣,維持據理力爭、堅持不懈的精神,努力奮戰,並將戰線拉到臺灣與中國大陸,使得四維公司得以擺脫另一個被控業者永豐紙業的困境。



      也多虧楊董事長堅持不放棄的精神,雖然免刀膠帶只是一個新型專利的案件,但是卻對臺灣的專利法、甚至對專利實務,都產生實質的影響。令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民國83年專利法修法,特別增訂第72條第3項(現行法第72條),明定「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專利權期滿或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成為臺灣專利舉發制度的特色,而這項變革其實就是專利法受免刀膠帶案楊董事長鍥而不捨、不斷尋求司法救濟的回應。



      回顧免刀膠帶案,其所創下的許多第一與影響,例如訴訟時間長達42年,兩次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其中釋字第213號解釋更直接影響83年專利法修法與增訂第72條第3項,以及對專利實務與專利說明書撰寫規定的影響,都不是其他專利爭議案件所能比擬的。而免刀膠帶案之所以會有此等深遠的影響,不能不歸功於楊董事長的堅持與努力不懈,也才會讓本案歷經42年的艱辛歷程。



      惟時過四十年,四維集團已經非昔日四維公司可比。現在的四維集團已成為跨越兩岸、布局全球的集團。兩次影響重大的智慧財產權訴訟,不但沒有將四維公司擊倒,反而在楊董事長的堅持與努力之下,成為公司化險為夷、走出困境與挑戰的動力。在智慧財產權觀念已經深植民心的今日,再來回顧免刀膠帶42年的訴訟歷史,也讓我們真正了解前人篳路藍縷的艱辛與法規制度的良窳對業界的影響。



      雖楊董事長在最高行政法院於100年12年駁回四維集團第三次聲請再審的請求前仙逝,四維集團也放棄上訴,使得免刀膠帶案終於確定。但是四維集團能夠利用此機會將免刀膠帶案完整重現,讓後人能夠了解免刀膠帶案的始末與法律爭議,更讓世人能了解免刀膠帶案的影響,其實正是緬懷楊董事長終其一生擇善固執最好的紀念。



      感謝楊慧玲女士邀請本人寫序說明與楊董事長的一段奇遇,更讓我能有機會先行品味與回顧免刀膠帶的專利爭議始末與影響,覺得非常榮幸。相信這本書不但能夠讓更多人了解臺灣專利制度的演變與發展,也能夠使業者更重視智慧財產權,不再重蹈免刀膠帶專利爭議的覆轍。



    馮震宇

    政大法律系特聘教授

    2013年7月27日序於內湖煙波庭





    推薦序四



      四維公司免刀膠帶專利訴訟,爭訟時間長達數十年,雙方投入律師等訴訟費用頗鉅,或許要爭個是非公道,然而人世間許多問題本來就不容易理清,一方面是專利事件本質的特殊性,有關生產技術總是經過前人累積,逐漸發展成熟,期間難免有平行競合的研究發展,各公司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實在難以舉證證明孰先孰後,要說是仿冒,就未盡公平。



      四維公司就是在這樣的堅持下,認為其向南亞塑膠公司開發之膠帶原料塑膠皮,塗上黏膠製成免刀膠帶,是南亞公司的生產技術結果(塑膠皮紋路可發生免刀撕斷的效果),此一作法已經沿用達數年之久,竟被誤認為是仿冒他人專利技術商品,嚴重影響其商譽形象,因此要力爭到底。



      然而除面臨上述舉證不易的情況下,另一方面,因為我國當年專利法制尚不健全,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學說理論也不夠成熟,有關專利爭訟法理與制度也不完備,導致四維公司在我國的法律體制下,不容易獲得該公司所主張「公理」的有利結果。相對的,四維公司在美國提起訴訟,則獲得相對有利的結果。



      舉例而言,當年訴願法制不完備,四維公司是實質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但本件專利申請人提起訴願,卻未通知該利害關係人參加訴願程序答辯,以致於經濟部訴願決定未能聽取各方意見,即作出不利四維公司的結論(訴願決定對於本案有拘束力),四維公司卻完全處於挨打地位,此一作法明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又四維公司及亞洲化學公司等後來提出南亞塑膠公司開發免刀塑膠皮的滾輪,證明是該公司開發之技術,並舉出南亞公司的人證。這次再審訴訟,經過言詞辯論,其勝訴可能性相當高。然而行政法院73年再審判決時,卻引用判例認定本案專利權已經期滿,已經沒有訴訟實益而被駁回。當時四維公司與亞洲化學等公司明明還在與專利權人進行民事仿冒專利的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訴訟,涉及訴訟金額高達新台幣數億元,然而行政法院判決竟然不予考慮,認為沒有請求撤銷專利權的訴訟實益。



      其次,本案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過程中,數次修正縮小其申請專利範圍,因此四維公司主張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與禁反言原則,專利權人不應在嗣後的民刑事訴訟中擴大主張其權利範圍,本件四維公司產品構造塑膠皮兩面凹凸,與專利權人申請專利時主張其塑膠帶一面平面,另一面凹凸而發生免刀易撕效果之情形不同,不應構成仿造專利行為。可惜上述禁反言法理,雖然在國外是公認的法理,但在我國當時環境下,似尚未被實務廣泛承認。



      以上法制問題,後來訴願法已經修正增定第28條第2項規定,應給予利害關係相反之人參加訴願程序,以維護其權益。而專利權期滿如仍有訴訟實益,仍可續行提起撤銷訴訟,這是四維公司等提起聲請大法官解釋獲得釋字第213號解釋的有利成果,其後專利法第72條也明定類似規定。至於禁反言之法理,實務上也應已逐漸承認。



      從上述事件發展軌跡來看,經營事業時難免遭遇不可預測的法律風險,智慧財產權問題如此,稅法領域也同樣隱藏此一問題,其他法律領域也可能有類似情況。尤其在我國法制相對落後的情況,更容易發生。如果因此涉訟,實在勝負難料,或許可以考慮各讓一步和解解決紛爭。展望未來,企業經營者要改善經營環境,應當致力推動進行「產官學合作」,共同致力於推動我國法制的現代化與合理化,尤其各個法學領域的基礎法學理論的研究,可以提供我國法制改革與實務發展的福德資量,更值得我們重視。否則,此類「歷史共業」仍將不斷重演,因為依據社會集體的「因果報應法則」,全體社會如果並未共同種下「善因」,又如何期待獲得「善果」?誠所謂「國家興亡,匹夫有責」。四維公司等免刀膠帶訴訟,或許可作如是觀。



      筆者原是四維公司早年訴訟代理人之一,後來轉任公職,辭謝律師工作,不再代理訴訟。以上所述,僅是個人觀察所得,未必客觀公正,仍請各方賢達指正。



    陳清秀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謹誌於日本京都大學法學院

    2013年8月2日



    推薦序五



      四維公司前董事長楊斌彥先生領導臺灣膠帶製造商同業,主張免刀膠帶新型專利案係核發不當,同業均未涉及侵權。因而與專利權人地球公司爭訟,長達40年之久,筆者任職亞洲化學公司時為本案的主辦之一,因而有幸與楊斌彥先生並肩作戰28年,爭訟過程中時常與楊董事長直接接觸,深刻體認到楊董事長的正直為人。其認真處事、擇善固執、永遠樂觀與堅毅不拔的精神,值得後輩效法。對他領導同業為本案付出的心力,對真理信仰的堅持,一直十分感激與感佩。



      所謂免刀膠帶,是一種由PVC膠布為基材所製造的黏性膠帶。在民國60、70年代,這種淺黃褐色封箱膠帶為包裝膠帶主流(後被成本較低的BOPP膠帶取代)。塗膠前如將PVC布壓出橫向紋路,即可達到容易用手撕斷的效果。民國60年代,幾乎所有的PVC膠帶生產商都生產這種膠帶,但是將PVC布壓出紋路的製程及技術係取決於PVC布的生產廠商—南亞及華夏塑膠公司。只是因應各廠需求,南亞及華夏分別為各廠開發出其所選擇的橫向壓紋滾輪,使各廠免刀膠帶上的紋路不盡相同。



      民國60年地球公司將這種膠帶申請發明專利,後改為新型專利。引起同業一片嘩然,十多家同業遂聯合與地球公司發生爭訟。28年來,除亞洲化學公司與四維公司一路堅持到最後外,其他同業均不堪訟累,逐漸與地球公司達成和解。亞洲化學公司所以堅持不退的原因也是基於當時董事長衣復恩先生一貫的信念:我們如果真的侵權,就要認錯,如果沒有,我們就應該力爭到底。



      弔詭的是,如果這項新型專利真是首創,是地球公司的構想或技術提供給南亞及華夏公司開發這種壓紋PVC膠布以供製造免刀膠帶,南亞及華夏公司為何可將類似膠布售予其他同業?沒有壓紋膠布,其他同業即無法生產免刀膠帶亦無法侵權。事實是,南亞及華夏公司所生產的橫向壓紋膠布幾乎全為供應膠帶業生產用途,而爭訟過程自始至終皆大量銷售給所有同業使用。



      在楊董事長的率領下,免刀膠帶專利官司不僅創下了國內專利史上爭訟最久的記錄,戰火還延燒到日本及美國。地球公司的日本專利終被撤銷,美國專利亦自動放棄。國內行政法院曾為本案破天荒的宣佈將開庭審理進行言詞辯論(後未能舉行),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法院特派書記官前來臺灣傳喚本案專利發明人,擬請就專利發明始末陳述製作筆錄(未能成功),均創下臺灣專利史上難得的一頁。而誠如本書所載,國內專利制度的改善與變革,亦有甚多之處係直接或間接由本案所導致。我們應不容以成敗論英雄。



      楊董事長領導的四維公司,為國內歷史悠久,技術根底最深,產品最為多元的膠帶專業廠商。亞洲化學公司亦為膠帶大廠,不僅因本案與四維公司結為盟友,雙方亦一直選擇不同的發展方向來避免相互競爭。蒙四維精密材料公司董事長楊蔚萌先生告知,老董事長楊斌彥先生有將免刀膠帶專利案之始末整理出版以供學術研究之遺願。本人忝為當年戰友,憶想當年爭訟過程,高潮迭起,歷歷在目。能為我所欽佩及仰慕的楊老先生寫幾句話,實感榮幸之至。



    歸行白

    2013年8月



    自序



      我於2007年初,經臺大醫院檢查證實罹患肝癌,為求迅速控制病情,2007年3月進行第一次栓塞治療,雖然效果不錯,但在過程中不幸造成大腿動脈大量出血,體力已大不如前,後來每隔大約半年左右,視體力恢復情況許可,又做了七次栓塞手術。不過由於栓塞療法雖然能有效控制癌細胞的擴散,但對於身體損傷亦大,等到身體休養調適到一定程度,癌細胞又開始藉機蠢蠢欲動,才剛小心翼翼呵護好的身體又得拿來做為新一波剿滅癌細胞的戰場,如此周而復始,雖然身體不斷遭受抗癌戰後的摧殘,但總算替自己爭取到一些時間為公司的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繼續努力,能做多少算多少。直到2009年9月間疝氣開刀,身體狀況更急轉直下,除主持股東會、董事會及經營會議等重要會議外,必須常常向公司請假,有些原本被列為長期規劃的目標也因此情勢變更而產生了急迫性,如果現在不做,恐將時不我予也。正因為如此,才考慮將我鍥而不捨奮鬥了四十年的「免刀膠帶專利案」始末及其影響的各種相關資料經過整理集結成冊,並將之列為有其「急迫性」的企劃案。



      於是在2010年夏天開始,每周召集專利技術顧問、公司法務同仁開會討論本書大綱及具體內容。雖然相關資料之多,已非「汗牛充棟」足以形容,好在多年來,我一直有請學者專家和我一起就案件的經過與案情的發展做檢討,更新並整理建檔,因此編寫計畫尚稱順利。



      編寫這本書有三個目的,分為三大部分闡述:



      第一個目的在於為「免刀膠帶專利案」的始末留下一個完整紀錄,我為這個部分下的標題是「不容青史盡成灰 」。因為我本人親自見證了(present at the creation)本案四十年來所有的過程,並親手蒐集整理許多相關書面資料,所以相當有把握為這個足以作為臺灣專利里程碑案件(landmark case)留下一個全紀錄。同時,我也想藉此機會向所有熟悉此案或對此案有興趣的學者、專家、律師以及法官請教並歡迎他們的寶貴意見及看法。



      第二個目的,也是一年來多次討論交換意見並深入思考後形成的一個新焦點:四十年不屈不撓的奮鬥,為的是甚麼?賠償金加上律師費,好幾億新台幣都付了,為何還要繼續尋求救濟?「免刀膠帶專利案」對國家社會產生了什麼影響與貢獻?這些問題不禁使我想起詩經,王風,黍離中的這句詞:「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 。」這要從專利制度的功能與目的說起,早在1474年的威尼斯共和國建立專利制度的基礎,經過英國在1623年首次將專利保護法制化,其間及其後帶動了工業革命、地理發現、經濟發展及眾多歐洲強國的崛起,這一切都是因為政府公權力對專利的保護及對發明創新的獎勵,在此前提下,專利訴訟的原告是受到不法侵害的一方;但專利制度演變到20世紀以後,有時卻被刻意的操縱成為掠奪市場的工具,此時專利訴訟的原告往往搖身一變而成為掠奪者(predator),而被告反而成為被害者(victim)。在經過這個案子四十年來帶給我個人以及四維企業的種種試煉後,我開始換位思考,從專利制度新的被害者反而成為專利訴訟案件的被告(defendant)角度看問題,也就是從專利法申請專利行政程序、主管機關組織及運作、及專利制度環境的歷史淵源與當時的政治、經濟與社會背景等多面向的審視「免刀膠帶專利案」對國家社會的影響與衝擊。反思後發現,本案對專利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與專利制度整體有一些貢獻,也就是因為這種只論是非、不問利害的堅持,我的角色也從被害者的身分昇華為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實踐者,凡此正是一向為我心所憂及所求者,如今都實現了。



      第三個目的是以具體行動證明我對理念的堅持,這個標題也作為章節的一部分:「不信公理喚不回」這個標題與前述第一部分的標題都是借用並改寫于右任先生詩作:「不信青春喚不回,不容青史盡成灰 」而來。我一向認為,大丈夫行事,論是非,不計利害。目前,我仍委請律師於2011年3月30日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民事訴訟法第500條關於「提起再審期間」規定中第二項但書「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認係違憲而聲請釋憲,同時,並已多次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以尋求萬一平反的機會。



      免刀膠帶案發生至今已逾四十年,但我心中仍難免有所遺憾,我覺得法律的安定性與當事人實質的權利保障間似乎仍應有一個妥適的平衡點,只祈望本案漫長的訴訟能對法規有所影響、帶給發明人更多保障,期盼今後不再受訴訟所累,能夠自始得到最佳的發展環境。雖然膠帶業界所企盼之公義遙遙無期,我仍不願放棄最後一絲希望,期待公平正義重返人間。



    楊斌彥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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