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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實用(4版)

行政程序法實用(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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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952702
蔡茂寅,李建良,林明鏘,周志宏
新學林
2013年11月01日
183.00  元
HK$ 164.7  






ISBN:9789862952702
  • 叢書系列:公法教科書
  • 規格:平裝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4版
  • 出版地:台灣
    公法教科書


  • [ 尚未分類 ]












    本書特色



      本書係為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正式施行而作,歷經多次全面改版,全書共分總則與各論二大篇,並於其下各設章節,按行政程序法之條次分別纂就,因此雖無逐條釋義之形式,但已具備其實質。由於本書定位上屬行政程序法之入門書,因此在寫作上力求深入淺出,舉例翔實,同時兼顧理論與實務之要求,冀能成為適用、研究行政程序法與行政法之必備良書。








    第一篇 總 則



    第一章 法 例 1


    第一節 立法目的與定義 3

    壹、程序保障所具有之意義 3

    貳、行政程序法之功能 6

    參、我國行政程序法之商榷 8

    肆、定義規定 9

    第二節 適用範圍 13

    壹、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範圍 13

    貳、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優先順序 16

    參、適用除外 19

    第三節 一般法律原則 24

    壹、明確性原則 25

    貳、平等原則 26

    參、比例原則(或稱禁止過分原則) 27

    肆、誠實信用與信賴保護原則 30

    伍、一體注意原則 34

    陸、裁量禁止濫用原則 35



    第二章 管 轄 37

    第一節 管轄之意義 39

    第二節 管轄之種類 41

    壹、事務管轄 41

    貳、土地管轄 42

    參、層級管轄 44

    第三節 管轄之恆定 44

    第四節 管轄之變動 46

    壹、管轄權變動之態樣 46

    貳、爭議問題 50

    第五節 管轄競合及爭議之解決 53

    第六節 職務協助 55

    附錄: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管轄權歸屬及爭議處理要點 58



    第三章 當事人與迴避 61

    第一節 緒 論 63

    第二節 當事人 64

    壹、意 義 64

    貳、當事人能力與行為能力 66

    參、參加人 72

    肆、選定或指定當事人 74

    第三節 代理人 78

    壹、意 義 78

    貳、代理人權能 79

    參、代理權恆定原則 79

    第四節 輔佐人 80

    壹、意 義 80

    貳、權 限 81

    第五節 迴 避 81

    壹、自行迴避 82

    貳、申請迴避 83

    參、命為迴避 86

    肆、小 結 86



    第四章 程序之開始與調查證據 89

    第一節 程序之開始 91

    壹、依職權開始程序 91

    貳、依法規開始程序 91

    參、依申請開始程序 92

    第二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93

    壹、調查程序之發動與進行 94

    貳、調查之程序與方式 95

    參、調查結果之判斷與處理 96



    第五章 資訊公開 101

    第一節 概 說 103

    壹、資訊公開之立法體例 103

    貳、行政程序法關於資訊公開之立法架構 104

    參、資訊公開立法之發展 106

    第二節 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內容 107

    壹、政府資訊之範圍及其公開之方式與原則 108

    貳、政府資訊之主動、適時公開 111

    參、政府資訊之申請提供、更正及補充 121

    肆、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129

    伍、政府資訊公開之行政救濟與行政責任 136

    第三節 行政程序中個案性資訊公開請求權及其例外 137

    壹、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請求權 137

    貳、行政機關得拒絕申請之情形 140

    參、資料或卷宗內容更正請求權 143

    肆、行政機關拒絕卷宗閱覽之申請及內容更正請求之救濟 143

    伍、政府資訊公開與卷宗閱覽之比較及相互關係 145

    第四節 程序外接觸之禁止 148

    壹、禁止程序外接觸之立法目的 149

    貳、禁止程序外接觸之原則 149

    參、禁止程序外接觸之例外 151

    肆、公務員違反禁止程序外接觸規定的處理 151

    伍、違反禁止程序外接觸之規定對於實體決定之影響 153



    第六章 期日、期間與費用 155

    第一節 概 說 157

    第二節 期間之計算 157

    壹、期間計算之原則 157

    貳、期間計算之例外:處罰或不利益處分期間之計算 159

    第三節 法定期間遵守之認定與回復原狀 160

    壹、郵送時間之扣除 160

    貳、回復原狀之申請 161

    第四節 對於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 162

    壹、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之訂定及公告 162

    貳、法定之處理期間及其延長 163

    參、受理行政機關之通知義務 164

    肆、處理期間之停止進行 164

    第五節 費 用 165

    壹、費用之負擔 165

    貳、證人與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鑑定人之報酬 166

    附 錄: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民國89年3月20日發布) 169



    第七章 聽證及陳述意見 171

    第一節 概 說 173

    第二節 聽證程序 174

    壹、概 說 174

    貳、聽證前之通知或公告 178

    參、聽證期日與場所之決定與變更 181

    肆、聽證之主持人及協助人員 182

    伍、預備聽證 183

    陸、聽證之公開或不公開 184

    柒、聽證之進行程序 185

    捌、再聽證 189

    玖、違反聽證程序規定之法律效果 190

    第三節 負擔處分之陳述意見及聽證 192

    壹、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行政處分 192

    貳、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行政處分 195

    參、陳述意見之通知或公告 197

    肆、陳述書之提出及不提出之法律效果 198

    伍、言詞陳述意見 198

    陸、應舉行聽證之情形 198

    柒、經聽證行政處分之作成 199

    捌、不服經聽證行政處分之行政救濟 200

    玖、行政機關違反陳述意見及聽證相關程序之法律效果 201



    第八章 行政送達 207

    第一節 行政送達之概念與原則 209

    壹、行政送達之目的與性質 209

    貳、行政送達之原則 212

    第二節 送達實施機關、應受送達人與送達處所 213

    壹、送達實施機關 213

    貳、應受送達人 216

    參、送達處所 218

    第三節 送達方法 220

    壹、本人送達 220

    貳、公告送達 221

    參、補充送達 222

    肆、留置送達 225

    伍、寄存送達 226

    陸、公示送達 228

    第四節 實施送達之日時與送達證書 231



    第二篇 各 論



    第一章 行政處分 233


    第一節 概 說 235

    第二節 行政處分之概念 236

    壹、行政機關之行為 238

    貳、行政機關之公法行為 244

    參、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 247

    肆、行政機關之單方行為 268

    伍、針對具體事件之行政行為 268

    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分類 273

    壹、下命處分、形成處分與確認處分 273

    貳、授益處分、侵益處分、混合處分與第三人效力處分 274

    參、羈束處分與裁量處分 275

    第四節 行政處分之附款 277

    壹、附款之概念 277

    貳、附款之種類 280

    參、附款之容許性與合法性 282

    第五節 行政處分之作成、生效與效力 284

    壹、行政處分之作成 284

    貳、行政處分之生效 288

    參、行政處分之效力 290

    第六節 行政處分之無效 295

    壹、概 念 295

    貳、無效之原因 295

    參、無效之後果與確認 298

    第七節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與轉換 301

    壹、概 說 301

    貳、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301

    參、瑕疵行政處分之轉換 303

    肆、行政處分之程序瑕疵與違法審查 305

    第八節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307

    壹、行政處分之撤銷 307

    貳、行政處分之廢止 312

    第九節 行政程序之重新開始(行政處分撤銷或廢止之申請) 317

    壹、概 念 317

    貳、要 件 318

    參、決 定 320

    第十節 時 效 321

    壹、時效消滅之期間與效果 322

    貳、消滅時效之中斷與重行起算 323



    第二章 行政契約 325

    第一節 緒 論 327

    第二節 意義與類型 329

    壹、意 義 329

    貳、類 型 331

    第三節 締約前之程序 335

    第四節 特別生效要件 336

    第五節 無 效 338

    壹、列舉事由 339

    貳、一般性事由 340

    第六節 行政指導與協助 341

    第七節 調整與終止 347

    壹、契約之調整 347

    貳、契約之終止 349

    第八節 強制執行 350

    第九節 準用民法規定 353

    第十節 行政爭訟 353

    附件一:彰化師大師資培育公費生行政契約書 355

    附件二:醫學院醫學系公費學生保證書 359

    附件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361

    附件四:租稅協談案件處理紀錄表 370



    第三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371

    第一節 行政規範之概念與必要性 373

    第二節 行政規範之實定法依據 375

    壹、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 376

    貳、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377

    參、地方制度法之規定 380

    肆、小 結 381

    第三節 法規命令 383

    壹、法規命令之概念 383

    貳、法規命令之授權與授權之界限 384

    參、法規命令之界限 391

    肆、法規命令之效力與訂定程序 394

    第四節 行政規則 399

    壹、定義及分類 400

    貳、行政規則之訂定及生效 401

    參、行政規則之外部效力及界限 403

    肆、解釋函令適用上之問題 406

    第五節 職權命令 407



    第四章 行政計畫 411

    第一節 緒 論 413

    第二節 意義與類型 416

    壹、意 義 416

    貳、類 型 417

    第三節 行政程序 419

    第四節 效 力 423

    第五節 小 結 427



    第五章 行政指導 429

    第一節 行政指導之概念、機能與類型 431

    壹、行政指導之概念與機能 431

    貳、行政指導之類型 434

    第二節 對行政指導之民主統制 436

    壹、行政指導與法律優越原則 436

    貳、行政指導與法律保留原則 438

    參、行政指導基準之建立 439

    第三節 行政指導之救濟問題 440

    壹、行政指導與行政爭訟 440

    貳、行政指導與國家賠償 441

    參、行政指導與損失補償 442

    第四節 結語—今後之課題 444



    第六章 陳情及附則 447

    第一節 陳 情 449

    壹、概 說 449

    貳、陳情之定義與方式 450

    參、陳情之處理方式與原則 450

    肆、行政機關之告知義務 452

    伍、陳情之不予處理 452

    陸、陳情與請願之比較 454

    柒、陳情之相關規定 455

    第二節 附 則 456

    壹、對行政機關之程序行為聲明不服之限制 456

    貳、施行日期 461

    參、欠缺法律授權依據之職權命令之過渡規定 461



    附錄一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465

    附錄二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469








    第四版序



      行政程序法實用自2000年出版以來,至今已歷時十三年,自2006年第三版付梓以來,亦已經過七年,其間學理與實務見解推陳出新,積累繁多,遂使本書之應時修訂成為當務之急。本書作者有感於此,乃次第著手增修,無奈或因公私冗忙,或因下筆謹慎,馴至本書之修訂一延再擱。如今雖終付剞劂,然其中或有篇章未及修訂,或有修訂不完備者,其間諸如體例與引註不統一處等缺陷仍多,然最終於今日仍使其踴躍面世者,一者以教學所需,用副學習者之期待;再者以作者一得之愚,仍不免於敝帚自珍之故,淺漏之處,尚祈讀者鑒察。



      行政法學之發展日新月異,為我國近年來極顯著之現象,行政程序法之立法施行,尤為其中之最。本法之完成立法,得力於比較法研究者甚鉅,要屬不可否認之事實。然既已完成立法,外國法之繼受即應告一段落,以伺本國學理與實務之發展,此又屬顛撲不破之至理。有鑑於此,本書之成,初以行政程序法之體系性解說書自許,然既以「實用」命名,雖不敢廢學理之說明,但實務見解之重要性亦由此具現。學海無涯,淺深難測,至期本次修訂,能於學理與實務間得一均衡,則作者于願足矣。



      本次修訂,承新學林出版公司林靜妙小姐與同仁諸多協助,僅此申謝。



    作者謹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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