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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化社會法律之新挑戰:以財產管理為中心

高齡化社會法律之新挑戰:以財產管理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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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952863
黃詩淳
新學林
2014年2月01日
150.00  元
HK$ 135  






ISBN:9789862952863
  • 叢書系列:專論系列
  • 規格:平裝 / 448頁 / 25k正
    專論系列


  • [ 尚未分類 ]












    本書特色



      人口的高齡化與家庭功能之減縮,高齡者所需的經濟來源、財產管理及人身照顧服務,無法自家庭獲得,必須向外尋覓,對於年金、長期照護、財產管理之需求逐漸增加,既有之法秩序形成新挑戰。本書集合了臺灣、日本、中國大陸的民事法學者與實務專家,針對高齡者經常使用之財產管理法制──法定監護、意定監護(代理權授與、委任)、信託等,深入分析其理論基礎與實務課題,是現今法學界中,率先討論高齡化現象之專著。








    臺灣新成年監護之制度之介紹 陳自強 001

    臺灣及中國任意監護研究的一些觀察 陳自強 033

    從許可監護人代為不動產處分評析我國成年監護制度之實務 黃詩淳 055

    由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論我國成年監護制度之改革 戴瑀如 099

    臺灣高齡化社會之法制現況 莊錦秀 123

    成年監護法及信託法的現狀及展望 新井誠 165

    日本的成年監護制度與高齡者的支援及保護 河上正二 201

    市民監護人制度之發展可能性 大貫正男 217

    意定監護制度之存在意義再考 新井誠 235

    成年監護與意思能力 村田彰 279

    日本意定監護契約法之構造與課題 熊谷士郎 297

    中國大陸地區高齡監護制度簡論─制度、現狀及未來 李 昊、劉航麟 317

    老年人財產管理中的利益相反行為 解亙 345

    「監護宣告之實務與課題」座談會紀錄 365








    編者序



      少子高齡化是臺灣社會的進行式,國立臺灣大學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為協助國家經濟及解決社會永續發展之重大問題,於2012年1月開啟「前瞻研究領航計畫『追尋一個新形式:高齡化社會所面臨的機會與展望』」,建立研究平台,以兩年的期程,結合七個學院各有專長的教授,推進六個主題共計十三個研究計畫。其中子計畫「高齡者之財產管理:從法制選擇之觀點」,由法律學院陳自強教授與黃詩淳助理教授主持,研究法律如何因應社會之高齡化,探討包括成年監護、意思能力、代理、信託、年金、社會救助、長期照護、醫療保險、遺囑等制度面臨之挑戰,思考如何調整和建構。



      具體言之,以往高齡者的扶養與照顧工作,係由同居之家屬(通常為其配偶或子女)負擔。然而,現今許多人晚婚甚至不婚,離婚率亦增加,高齡者可能沒有配偶或子女,其生活所需無法倚賴家屬。即使高齡者生活於典型的婚姻家庭,但全球化造成人口流動,使成年子女為了求學或工作,無法與高齡父母同居。換言之,家庭型態多樣化、平均規模縮小,家庭原有之養老育幼功能衰退,高齡者需要的經濟來源、財產及人身之照護服務,無法從家中獲得,必須向外尋覓。



      此時一方面有國家的介入,以社會法的措施保障高齡者之生活,例如目前政府施行的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協助日常生活中的煮飯、洗衣服等活動,以及居家護理、復健;國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服務;國民年金制度,提供經濟保障。除依靠社會安全制度外,退休後的高齡者,多半使用年輕時累積之資產來支應生活所需,進行例如買賣、租賃等法律行為,但因老化、疾病導致判斷力減弱之高齡者,卻容易成為不肖分子覬覦之對象,從而,財產管理服務包括代替高齡者為法律行為意思決定的成年監護制度,以及委任契約或信託,其需求度也日漸提高。



      「高齡者之財產管理:從法制選擇之觀點」子計畫便從上述的社會現象出發,探討高齡者所需的各種法領域當中的財產管理制度。本計畫在兩年間舉辦了一次國際研討會、三次演講、一次實務座談會,其成果收錄於本書。



      首先,陳自強教授的「臺灣新成年監護之制度之介紹」,整理了2008年監護制度修法之背景以及新制度的梗概;「臺灣及中國任意監護研究的一些觀察」一文,從理論層次分析意定監護的法律構造,對於正在研議立法的我國,有重要的啟示。其次,黃詩淳助理教授的「從許可監護人代為不動產處分評析我國成年監護制度之實務」,以新法施行後的裁判見解為素材,歸納出臺灣現行法定監護的特色和課題。戴瑀如副教授的「由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論我國成年監護制度之改革」,闡述了國際上最新的成年監護理念,考察我國現有制度是否符合,並作出改善建議。莊錦秀助理教授的「臺灣高齡化社會之法制現況」,則介紹了監護、長期照護、信託、不動產逆向抵押的制度概況,為讀者理解高齡者相關諸制度提供了極佳之索引。



      除了關注臺灣,鑒於東亞各國有相似的社會背景,亦即傳統上家庭具有重要的扶老育幼功能,近來卻均有相同的功能萎縮、人口少子高齡化之趨勢,他國之因應策略,對我國亦有啟發作用,故進行本計畫也採取比較法之研究方法,邀請日本和中國大陸學者,更深入探討各國的異同,以及未來的可能進展方向。



      日本是全世界高齡化程度最高的國家,2012年高齡人口占24.1%,高齡化相關的法學研究也相當蓬勃興盛。本書共收錄日本學者六篇論文,前三篇以法定監護為主,後三篇則與意定監護相關。首先是新井誠教授的「成年監護法及信託法的現狀及展望」,新井教授是日本成年監護法學會理事長,長期深耕高齡社會法制,本文從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觀點,評論日本成年監護法之妥適性,與上述戴瑀如論文相互呼應;新井教授並倡議運用意定監護和信託,取代法定監護,達成尊重本人自我決定權之目標。



      其次,河上正二教授的「日本的成年監護制度與高齡者的支援及保護」,河上教授是日本消費者委員會委員長,熟知高齡消費者受害問題,本文除了監護制度外,也檢討高齡消費者的契約與救濟;高齡社會與契約法的觀點,在我國似乎較少被提及,此文提供了嶄新的思考途徑。



      「市民監護人制度之發展可能性」的作者大貫正男先生是司法書士,曾任公益社團法人成年監護中心Legal Support(以下簡稱Legal Support)理事長,現為成年後見法學會副理事長。Legal Support是司法書士組成之團體,對於擔任監護人的會員提供培訓與支援。2012年日本的家庭裁判所選定之監護人中,親屬監護人僅占48.5%,第三人(專家、法人)監護人占51.5%,與臺灣幾乎是親屬監護人之狀況差異極大。第三人監護人中,又以司法書士人數最多,Legal Support的積極推動功不可沒。大貫先生此文介紹了日本的最新嘗試:市民監護人,這也是第三人監護人之一種,但並非律師、司法書士、社會福祉士般的專業人士,而是由地方上熱心公益的一般民眾,來擔任監護人。此制度突破了我們對監護制度的既定想像,相當值得關注。



      新井誠教授的「意定監護制度之存在意義再考」,延續了意定監護優於法定監護之見解,從委任契約是否因死亡而終止的問題,批判日本民法通說的主張,希冀提高意定監護的理論正當性,消除學界對意定監護制度之質疑,並對公證實務的作法提出改善建議。日本意定監護推展困難之現狀與問題所在,均值得我國立法時加以參考。



      村田彰教授是成年後見法學會常任理事,在意思表示、遺囑能力等方面有深入之研究,「成年監護與意思能力」一文先簡介日本的意思能力制度,其後探討締結意定監護契約所必要的意思能力。目前臺灣對意思能力的研究仍不普遍(前述陳自強論文亦明確指出此點),但意思能力(事理辨識能力)既是監護宣告之基準,也是家事事件法程序能力之判準,還可用來保護判斷能力減弱的高齡消費者(以無意思能力為由,認定契約無效),因此在高齡社會中,意思能力的概念將是有意義的解釋工具,村田教授的論文,有助於我們一窺日本意思能力論之堂奧。



      熊谷士郎教授的「日本意定監護契約法之構造與課題」,與前揭新井論文同樣分析了意定監護制度的缺失以及各界的改善建議,並從制度的基礎理論架構,重新思考意定監護的定位:究竟是特殊之委任契約,抑或另一種法定監護?類似的疑問,在黃詩淳,高齡者之財產管理:美國的持續性代理權授與及信託之啟示,中研院法學期刊,9期,2011年,頁129-177亦曾提起;亦即,美國的持續性代理權授與雖然近年有加強控管的傾向,但仍相當放任自由,與日本充滿監督機制的意定監護制度不同,日本的作法雖保護了本人,卻讓意定與法定監護間的區隔不甚明確,降低人們使用意定監護之動機。熊谷論文與黃詩淳論文可謂具有共同的問題意識。



      中國大陸雖高齡化程度尚淺(2010年8.9%),但一胎化政策的施行導致人口劇烈少子化,人口結構自然形成老多幼少的倒三角形,高齡人口所占比例持續提升。李昊副教授與劉航麟同學的「中國大陸地區高齡監護制度簡論─制度、現狀及未來」,介紹了大陸監護制度現狀與問題,並提出立法建議。解亙副教授的「老年人財產管理中的利益相反行為」,則從代理論出發,比較法定監護、意定監護、一般意定代理之差異,並提倡在不同的代理關係中適用「利益相反理論」保護本人時,應有不同之標準;在此,我們也發現解亙副教授和陳自強教授的共通處:高齡社會的法制設計必須以堅實的民法理論為基礎。



      除了上述自理論面討論高齡社會之法律議題的努力外,為更深入了解裁判實務對高齡者財產管理事務的處理方式,2012年11月9日我們舉辦了「監護宣告之實務與課題」座談會,邀請詹朝傑法官、陳文通法官、李昆霖法官、郭躍民法官、李莉苓法官參與。法官們均專司家事事件,對監護和輔助宣告有豐富經驗,促成了有意義的學術與實務交流。因編者自此座談會受到許多刺激與啟發,故決定收錄此次座談會記錄全文,盼與讀者共享。



      最後,本書之完成,要感謝上述每篇文章之作者,願意關心高齡化的議題,與我們分享研究成果;感謝宋峻杰博士、邱怡凱同學、徐雅筑同學,在沒有充分報酬的條件下,仍勉力將日文論文翻譯為中文,促進知識的交流和普及;感謝黃馬煜同學、杜春緯同學、邱怡凱同學三位計畫助理,完成座談會記錄逐字稿,並在每一次學術活動均細心而有效率地支援接待、庶務、會計核銷等繁雜工作。



      或許因為臺灣的監護制度規定在民法親屬編,以往對成年監護感興趣的學者,多從身分法之角度出發,但本計畫執行兩年以來,所接觸與交流的外國學者,關心成年監護及其他高齡法制者,亦不乏契約法之專家,可見臺灣目前的議題設定和學界領域均尚有擴展之空間。此外,財產管理服務不單純為民法學研究,也涉及政府的補助等社會法層面(例如日本的地方自治團體對監護人報酬之補助);更進一步,高齡者所需的法律支援,亦不僅有財產管理,尚包括醫療、長期照護、遺產規劃等,涵括社會法、行政法、稅法、勞動法、親屬法、繼承法等領域,需要跨學科的思考方式和人才。兩年時間十分有限,編者衷心期盼,本書能引發或增進學界對高齡社會相關法律制度之研究興趣,以及未來臺灣能逐步發展出跨領域的老年法學(elder law)。





    編者謹識

    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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