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稅捐債務及其協力義務,為人民與國家最主要之法律關係。稅捐債務關係係無對待給付之金錢給付義務,是以憲政國家無不要求須有國會保留依據外,及課稅原因事實,具備課稅要件,須由稽徵機關依職權提出高於優勢證據之證明。(此與民事訴訟有償契約給付,以優勢證據與當事人進行主義──有利自己之事實,需負舉證責任不同)。此種證據要求,原則上以直接證據核實課徵,並以實價核定課稅基礎。同時,亦因其無對償性,稅捐課徵不僅要求國會保留,唯有具量能平等負擔之正當性,始能維持市場經濟之競爭秩序,納稅人如未盡協力義務致調查困難或花費過鉅,得以降低證明程度至優勢證據,以同業利潤標準與查得資料,經合理之間接推估方式達成(但須有說理義務)。凡此證明程度之要求,為稅法之特色,亦與民法因有對價,為保障善意第三人與交易安全,著重契約自由不同。換言之,推估核定為稽徵行政之最後手段。亦為避免調查過度,至侵害納稅人之經濟自由或隱私權,惟推估亦有其憲法界限。今日兩岸皆貧富差距日趨擴大,均戮力於租稅公平之改革。此一稽徵行政之根本課題,尤值探究。
  此次研討會於2013年9月23日在臺大法律學院舉行,適值颱風過境,多人班機更改,甚至滯留深圳等地,幸賴團長人民大學教授朱大旗及顧問湯貢亮院長因應得宜,始得順利進行。風雨故人來,尤增討論之熾熱。此次大會,承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在副所長吳德豐會計師領導下,全力促成。其中,郭宗銘會計師、蔡朝安律師、黃文利會計師、蕭貴珠協理及會計月刊發行人林世銘教授協力尤多;臺大法研所財稅法組陳孟嬋、高羅?等協助大會及本書編輯,特此致謝。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暨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  葛克昌
 201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