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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題型破解(五版)

民事訴訟法題型破解(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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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需時10-14天
9789862953198
彭韻婷
學稔出版社
2014年5月01日
170.00  元
HK$ 144.5  






ISBN:9789862953198
  • 叢書系列:題型破解
  • 規格:平裝 / 448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題型破解


  • [ 尚未分類 ]











    本書特色



      1.題目編排體系化,對照個人讀書進度,隨時練習題目。

      2.版面完全擬真,答題字數完整呈現,每次練習皆如臨國考戰場。

      3.隨題標註考題重點、關鍵字句,便於反覆記憶背誦。

      4.精準的題型分析,豐富的答題參考資料,不再掛一漏萬。





    Chapter 1 訴訟主體(一):法院

    第一節 管轄之種類•1-3

    題型 1-1-1 普通和特別審判籍之競合【91司法官第1題節錄】•1-3

    Try again 【94司法官第1題節錄】•1-5

    題型 1-1-2 寄寓地和消費訴訟的特別審判籍【82律師第1題節錄】•1-5

    題型 1-1-3 專屬和任意管轄合併起訴、職權移送制【98律師第1題節錄】•1-7

    Try again 【83司法官第1題節錄】•1-8

    Try again 【94司法官第1題節錄】•1-8

    題型 1-1- 4 專屬管轄和合意管轄競合、聲請移送制【88律師第1題節錄】•1-9

    題型 1-1- 5 共同訴訟之管轄【101律師第6題節錄】•1-10

    第二節 管轄之審理•1-13

    題型 1-2-1 法院審理管轄權之有無【83律師第1題節錄】•1-13

    題型 1-2-2 管轄原因和請求原因競合【85司法官1第1題節錄】•1-14

    題型 1-2-3 違背管轄規定之效果【88律師第1題節錄】•1-15

    Try again 【85司法官1第1題節錄】•1-16



    Chapter 2 訴訟主體(二):當事人

    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2-3

    題型 2-1-1 獨資商號【82律師第1題節錄】•2-3

    題型 2-1-2 分公司【95司法官第1題節錄】•2-4

    題型 2-1-3 祭祀公業【98司法事務官第1題節錄】•2-5

    第二節 當事人適格•2-7

    題型 2-2-1 法人為當事人【96律師第1題】•2-7

    Try again 【80司法官第1題節錄】•2-8

    題型 2-2-2 法定訴訟擔當—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98司法事務官第1題節錄】•2-8

    題型 2-2-3 分公司的當事人適格【95司法官第1題節錄】•2-9

    題型 2-2-4 選定當事人的相關制度【90律師第1題節錄】•2-10

    題型 2-2-5 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及當事人適格欠缺之效果【90律師第1題節錄】•2-11

    Try again 【89司法官1第3題節錄】•2-13

    題型 2-2-6 多數當事人訴訟的當事人適格【98司法官第1題】•2-13

    題型 2-2-7 合夥之當事人適格與補充性給付【101司法官第6題節錄】•2-15

    第三節 訴訟能力•2-20

    題型 2-3-1 未成年人之訴訟能力—獨立營業【82律師第1題節錄】•2-20

    Try again 【98司法事務官第1題節錄】•2-21

    題型 2-3-2 法人代表人準用法定代理之規定【98律師第1題】•2-21

    題型 2-3-3 利害衝突選任特別代理人【102律師第4題節錄】•2-23



    Chapter 3 訴訟主體(三):共同訴訟

    第一節 普通共同訴訟•3-3

    題型 3-1-1 民事訴訟法第53條共同訴訟之要件【96律師第1題】•3-3

    題型 3-1-2 連帶債務人【93司法官第1題】•3-4

    題型 3-1-3 訴訟行為效果綜合題【95律師第1題】•3-7

    Try again 【92司法官第1題】•3-8

    Try again 【87律師第3題節錄】•3-9

    題型 3-1-4 向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行為效力【87律師第3題節錄】•3-10

    題型 3-1-5 不真正連帶債務人【99司法官第1題】•3-11

    第二節 必要共同訴訟•3-14

    題型 3-2-1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撤回【100司法官第4題】•3-14

    題型 3-2-2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適用【83司法官第1題節錄】•3-18

    題型 3-2-3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多數債權人代位訴訟【85司法官2第1題節錄】•3-20

    題型 3-2-4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之訴【93律師第1題】•3-21

    題型 3-2-5 共同訴訟人第二審撤回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59條【91司法官第3題節錄】•3-23

    題型 3-2-6 對必要共同訴訟人為一部判決之效力【89司法官2第2題】•3-24

    第三節 訴訟參加•3-30

    題型 3-3-1 訴訟參加要件綜合題【89司法官1第3題節錄】•3-30

    Try again 【92律師第3題節錄】•3-32

    題型 3-3-2 參加人輔助當事人為訴訟行為【83律師第3題節錄】•3-32

    Try again 【92律師第3題節錄】•3-33

    Try again 【99司法官第2題節錄】•3-34

    題型 3-3-3 訴訟參加之效力【80司法官第1題節錄】•3-35



    Chapter 4 訴訟程序通則

    第一節 訴訟代理人•4-3

    題型 4-1-1 訴訟代理人須有訴訟能力【97司法官第3題節錄】•4-3

    題型 4-1-2 訴訟程序通則綜合題【88司法官第1題】•4-5

    Try again 【84司法官第1題節錄】•4-8

    題型 4-1-3 數訴訟代理人之行為效力【92律師第1題】•4-10

    第二節 訴訟費用•4-13

    題型 4-2-1 訴訟標的價額恆定&訴之合併時訴訟價額計算【84律師第3題】•4-13

    Try again 【94司法官第3題節錄】•4-14

    題型 4-2-2 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97律師第3題】•4-16

    題型 4-2-3 訴之合併下僅繳納一部分裁判費之法院處理方式【102律師第6題節錄】•4-19

    第三節 送達•4-22

    題型 4-3-1 送達代收人【91律師第1題】•4-22

    題型 4-3-2 補充送達【82律師第1題節錄】•4-24

    題型 4-3-3 起訴狀內容【99律師第1題】•4-25

    第四節 期間•4-28

    題型 4- 4-1 裁定期間【90律師第4題節錄】•4-28



    Chapter 5 言詞辯論與裁判通則

    第一節 言詞辯論之原理原則•5-3

    題型 5-1-1 言詞辯論及當事人進行主義【97律師第1題】•5-3

    題型 5-1-2 闡明之性質【86律師第1題節錄】•5-5

    題型 5-1-3 民事訴訟法第199、199條之1之適用【90司法官第3題】•5-6

    Try again 【86律師第1題節錄】•5-9

    Try again 【94律師第2題節錄】•5-9

    題型 5-1-4 法院心證公開之必要&闡明之界限【83律師第1題節錄】•5-10

    Try again 【94司法官第1題節錄】•5-12

    Try again 【99律師第2題節錄】•5-13

    題型 5-1- 5 法院應闡明證據上爭點【99司法官第2題節錄】•5-14

    題型 5-1- 6 違約金酌減之審理與判決【101司法官第4題節錄】•5-15

    第二節 裁判通則•5-18

    題型 5-2-1 自由心證主義【89司法官1第2題】•5-18

    題型 5-2-2 判決書應記載理由【85律師第1題】•5-20

    題型 5-2-3 裁判脫漏【81司法官第1題】•5-21

    Try again 【91司法官第1題節錄】•5-23

    第三節 訴訟種類•5-24

    題型 5-3-1 分割共有物訴訟【101律師第6題節錄】•5-24



    Chapter 6 訴訟客體概論(一):訴訟上請求和起訴階段

    第一節 訴訟標的理論•6-3

    題型 6-1-1 新舊訴訟標的理論—訴狀必要記載事項【87司法官第2題】•6-3

    Try again 【80司法官第2題節錄】•6-5

    題型 6-1-2 新舊訴訟標的理論—法院之審理【80司法官第2題節錄】•6-5

    第二節 起訴階段•6-7

    題型 6-2-1 當事人恆定原則【97律師第2題】•6-7

    題型 6-2-2 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限制【84律師第4題節錄】•6-9

    Try again 【82司法官第2題節錄】•6-10

    題型 6-2-3 提起確認訴訟之限制【98律師第2題節錄】•6-11

    Try again 【86司法官第1題節錄】•6-12

    題型 6-2-4 重複起訴—新同一事件說【88司法官第2題節錄】•6-13

    題型 6-2-5 重複起訴—代位訴訟繫屬中【95司法官第2題節錄】•6-15

    題型 6-2-6 重複起訴—外國法院訴訟繫屬【85司法官2第2題節錄】•6-17

    題型 6-2-7 最低損害額聲明&後訴請求之限制【102司法官第4題節錄】•6-18

    第三節 訴之聲明•6-21

    題型 6-3-1 聲明無色性【101司法官第4題節錄】•6-21

    題型 6-3-2 訴之聲明與起訴狀內容記載【102律師第4題節錄】•6-23



    Chapter 7 訴訟客體概論(二):訴訟標的相對論及相關程序法理

    第一節 訴訟標的相對論•7-3

    題型 7-1-1 訴訟標的之特定&審理集中化【86司法官第3題】•7-3

    Try again 【89司法官2第1題節錄】•7-5

    題型 7-1-2 訴訟標的之特定與當事人之促進訴訟義務&心證公開原則【87司法官第3題】•7-6

    第二節 爭點整理程序•7-10

    題型 7-2-1 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律師整理事實上爭點【94律師第1題節錄】•7-10

    Try again 【99律師第2題節錄】•7-12

    題型 7-2-2 訴訟標的之特定與自由心證認事用法之過程【89司法官2第1題節錄】•7-13

    Try again 【84律師第2題】•7-15

    題型 7-2-3 攻擊防禦方法之審理順序&爭點簡化協議【83司法官第2題】•7-16

    題型 7-2-4 爭點整理程序與闡明義務【100律師第4題節錄】•7-18

    題型 7-2-5 爭點整理程序與審理程序【102司法官第6題節錄】•7-20



    Chapter 8 訴之合併

    第一節 訴之客觀合併•8-3

    題型 8-1-1 闡明法律關係而為訴之變更追加&預備合併之性質【94律師第2題節錄】•8-3

    題型 8-1-2 選擇合併【87律師第2題】•8-5

    題型 8-1-3 選擇合併與重疊合併【97司法官第2題】•8-8

    題型 8-1-4 客觀預備合併:先位之訴無理由,即應審理備位之訴【99司法官第3題節錄】•8-10

    第二節 訴之主觀合併•8-13

    題型 8-2-1 主觀預備合併【84司法官第2題】•8-13

    題型 8-2-2 主觀、客觀預備合併之競合&預備合併聲明與裁判【88律師第2題節錄】•8-16

    Try again 【93律師第3題】•8-18

    Try again 【99司法官第3題節錄】•8-19

    題型 8-2-3 合夥為備位被告【101司法官第4題節錄】•8-20



    Chapter 9 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第一節 訴之變更、追加•9-3

    題型 9-1-1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98律師第2題節錄】•9-3

    Try again 【91司法官第2題】•9-5

    題型 9-1-2 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聲明【93司法官第2題】•9-6

    題型 9-1-3 小額與簡易訴訟訴之變更、追加&追加連帶保證人為被告【96司法官第1題】•9-8

    題型 9-1-4 第二審為當事人變更【95律師第3題】•9-10

    題型 9-1-5 訴訟標的理論與訴之變更、追加&訴之變更、追加之裁判【82司法官第3題】•9-12

    Try again 【89律師第4題】•9-14

    第二節 反訴•9-16

    題型 9-2-1 本、反訴須非同一事件【97司法官第1題】•9-16

    題型 9-2-2 第二審就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89司法官2第3題節錄】•9-17



    Chapter 10 證據調查階段

    第一節 證據調查通則•10-3

    題型 10-1-1 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95律師第2題】•10-3

    題型 10-1-2 違反自由心證主義之違背法令【94律師第3題】•10-5

    題型 10-1-3 舉證責任分配【92律師第2題】•10-7

    Try again 【94司法官第2題節錄】•10-9

    題型 10-1- 4 權利自認&新攻擊防禦方法【91律師第2題】•10-11

    題型 10-1-5 事實上推定與法律上推定【98司法官第2題】•10-12

    題型 10-1-6 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分配【100律師第6題節錄】•10-14

    題型 10-1-7 事實上爭點之舉證責任分配【101律師第4題節錄】•10-17

    第二節 證據調查程序•10-19

    題型 10-2-1 仲裁鑑定契約【90律師第2題】•10-19

    Try again 【89律師第2題節錄】•10-20

    題型 10-2-2 第二審調查證據之必要性與關聯性【85律師第2題】•10-21

    題型 10-2-3 證據調查必要性&合意選定鑑定人【102司法官第4題節錄】•10-23



    Chapter 11 訴之撤回與判決階段

    第一節 訴之撤回•11-3

    題型 11-1-1 訴之撤回【90司法官第2題】•11-3

    第二節 判決階段•11-6

    題型 11-2-1 假執行之不確定性【82律師第2題節錄】•11-6

    題型 11-2-2 上訴駁回後之判決確定時點【93司法官第4題節錄】•11-7

    題型 11-2-3 既判力客觀範圍之例外—抵銷抗辯【91律師第3題】•11-9

    Try again 【96律師第2題】•11-11

    題型 11-2-4 判決理由中判斷之拘束力—爭點效【94司法官第2題節錄】•11-12

    題型 11-2-5 判決理由中判斷之拘束力—反射效【92律師第3題節錄】•11-13

    題型 11-2-6 民法第275條所謂確定判決對他債務人之效力【98司法官第3題節錄】•11-15

    題型 11-2-7 外國法院判決之效力【85司法官2第2題節錄】•11-16

    題型 11-2-8 訴訟標的理論&訴之變更追加&闡明權擴大後訴遮斷效【96司法官第2題】•11-18

    題型 11-2-9 第三人程序權保障與判決效力擴張之關係【101律師第4題節錄】•11-21



    Chapter 12 和解、調解、簡易、小額程序

    第一節 和解與調解•12-3

    題型 12-1-1 請求確認和解債權不存在【97司法官第3題節錄】•12-3

    題型 12-1-2 和解與調解之相異點【95司法官第3題】•12-4

    第二節 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12-7

    題型 12-2-1 默示合意使通常事件適用簡易程序【86律師第3題節錄】•12-7

    題型 12-2-2 簡易程序與調解程序之比較&和解與調解之相同點【87律師第1題】•12-8

    題型 12-2-3 原則上不得利用小額程序為一部訴求【90律師第3題】•12-10



    Chapter 13 上訴審程序

    第一節 上訴審總論•13-3

    題型 13-1-1 上訴利益之認定【97司法官第4題】•13-3

    題型 13-1-2 上訴不可分【96司法官第3題】•13-5

    Try again 【92律師第4題】•13-7

    題型 13-1-3 上訴利益、上訴不可分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100司法官第5題】•13-10

    第二節 上訴審各論•13-13

    題型 13-2-1 擬制自認&第二審得提出未經第一審闡明之新攻防方法【96律師第3題】•13-13

    題型 13-2-2 撤回上訴之性質【91司法官第3題節錄】•13-16

    題型 13-2-3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如何抗告與再審【93司法官第3題】•13-17

    題型 13-2-4 簡易程序上訴第三審未附理由應逕駁回【82律師第3題】•13-19

    題型 13-2-5 判決理由不備—未記載關於攻防方法之意見【87司法官第1題節錄】•13-20

    題型 13-2-6 判決不備理由—未記載得心證之理由&相對之上訴第三審理由【82司法官第1題】•13-21

    題型 13-2-7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90司法官第4題節錄】•13-23

    題型 13-2-8 第二審之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限制【101律師第5題節錄】•13-24

    題型 13-2-9 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與反訴&假執行之救濟&附帶上訴之撤回【102司法官第5題】•13-27



    Chapter 14 抗告、再審、第三人撤銷訴訟與督促程序

    第一節 抗告•14-3

    題型 14-1-1 不得抗告之裁定【81司法官第4題節錄】•14-3

    第二節 再審•14-5

    題型 14-2-1 再審之專屬管轄及不變期間計算&證據的意義【98律師第3題】•14-5

    Try again 【80司法官第4題】•14-7

    題型 14-2-2 不合法上訴之判決確定期間&再審「發現新證物」之意義【100律師第5題】•14-9

    題型 14-2-3 與第三審職權調查事項有關之準再審【89司法官1第1題】•14-12

    第三節 第三人撤銷訴訟•14-16

    題型 14-3-1 形成判決之既判力擴張&第三人撤銷訴訟【98司法官第3題節錄】•14-16

    題型 14-3-2 法定訴訟擔當之既判力擴張與第三人撤銷訴訟【100律師第4題節錄】•14-17

    第四節 督促程序•14-20

    題型 14-4-1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前、後之程序轉換【85律師第3題節錄】•14-20

    題型 14-4-2 支付命令專屬管轄&債權人代位聲明異議問題【102律師第6題節錄】•14-21

    題型 14-4-3 對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侵權訴訟【92司法官第3題】•14-24



    Chapter 15 保全程序與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節 保全程序•15-3

    題型 15-1-1 假扣押管轄法院【83律師第4題節錄】•15-3

    題型 15-1-2 民事訴訟法第106、528條【92司法官第4題】•15-5

    題型 15-1-3 供擔保為假執行與供擔保免假執行【86司法官第4題】•15-6

    題型 15-1-4 再審之訴不得聲請假扣押【94司法官第4題節錄】•15-10

    題型 15-1-5 聲請撤銷假扣押之事由【93司法官第4題節錄】•15-11

    題型 15-1-6 假扣押與本案之請求須為同一【96律師第4題】•15-12

    題型 15-1-7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97律師第4題節錄】•15-14

    題型 15-1-8 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假扣押撤銷之損害賠償、保全手段運用【99律師第4題】•15-16

    題型 15-1-9 同時聲請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101司法官第5題】•15-19

    題型 15-1-10 假扣押擔保金之取回【102律師第4題節錄】•15-23

    第二節 公示催告程序•15-27

    題型 15-2-1 除權判決之程序【90司法官第1題】•15-27

    題型 15-2-2 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89律師第3題】•15-28



    Chapter 16 家事事件程序

    第一節 婚姻事件•16-4

    題型 16-1-1 婚姻事件之別訴禁止原則【96司法官第4題】•16-4

    題型 16-1-2 離婚之訴訟上和解【87司法官第4題】•16-7

    題型 16-1-3 家事事件合併提起與審理原則【102律師第5題】•16-9

    第二節 親子關係事件•16-15

    題型 16-2-1 非婚生子女之救濟途徑【98司法官第4題】•16-15

    題型 16-2-2 否認子女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91司法官第4題節錄】•16-17

    題型 16-2-3 處分權主義在認領子女之訴之限制【88律師第4題節錄】•16-18

    題型 16-2-4 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之性質&定暫時狀態假處分【97律師第4題節錄】•16-20

    Try again 【87律師第4題】•16-22

    題型 16-2-5 認領子女之訴【95律師第4題】•16-25

    題型 16-2-6 人事訴訟之證據調查【94律師第4題】•16-28

    題型 16-2-7 收養無效之訴【98律師第4題】•16-31

    題型 16-2-8 跨國終止收養關係之訴【99司法官第4題】•16-36

    第三節 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16-39

    題型 16-3-1 監護宣告事件【93律師第4題】•16-39

    第四節 死亡宣告事件•16-41

    題型 16-4-1 死亡宣告事件【86律師第4題】•16-41





    五版序



      律師司法官考試是法律人的無形枷鎖,牢牢囚禁著每個法律系學生,這個無形壓力不只來自於自己,更多是社會氛圍所造成的。念法律系要做什麼?傳統觀念就是認為當律師司法官,這是一般家長的共同心態,無怪乎許多法律系學生大學就開始跑補習班,而陷入國考的泥淖中。何時才能破繭而出,每個考生必定在心中問了無數遍,然而答案卻只有神才知道。



      筆者準備國家考試的過程中,也經歷過上開心路歷程,深知考生的辛苦,為幫助考生能早日突破重圍,每年不遺餘力固定改版,呈現最新的題目擬答給各位讀者參考,畢竟考古題是最有效的練習方式,如能細心研讀本書列出的各類型考古題,對民事訴訟法的爭點應能大致上掌握,尤其在宛如戰場的國家考試中,每科都不能放棄,民事訴訟法雖然準備不易,但透過考古題學習,不管在答題速度與爭點掌握上,都能有大幅度的提升,這也是本書最重要的宗旨,以期幫助讀者迅速擺脫國家考試的夢靨。



      趨吉避凶是人類的共同心態,在國家考試上顯現出來的就是,大家只想挑容易簡單的科目來唸,困難複雜的科目能閃就閃,而民事訴訟法在傳統學說、實務見解與邱派學說的三面交雜下,複雜度絕非其他科目能比,自然一般人不喜歡念,甚至覺得念了分數也不高,何必浪費時間。然而,愈不想碰到的東西,總是在關鍵時刻一直出來騷擾你,民事訴訟法佔了民事法的3題,總分共165分,在錙銖必較的榜單上,任何一分都彌足珍貴,怎能一開始就抱持無所謂的放棄心態。個人的意見是,既然無論如何都要做,那就把它做到最好,認真努力地衝個一年,不要讓自己留有遺憾,大樹上的蘋果雖高,但不斷伸長手臂墊滿腳尖,也有勾得樹枝落下蘋果的時候。不要自我設限,努力追尋自己的夢想吧!相信本書能作為你參戰國家考試的最好後盾,期待大家的幸運女神都能降臨。

    彭韻婷

    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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