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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推理與法律

經濟推理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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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4227
簡資修
元照出版
2014年8月01日
160.00  元
HK$ 144  






ISBN:9789862554227
  • 叢書系列:法律經濟
  • 規格:平裝 / 432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法律經濟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財經法











      法律之經濟分析雖然國際上已經成為主流,但有兩個問題,一是,去法律化,二是,英美法偏見。去法律化表現在,將法律視為誘因,係黑箱立法者(政府)達成政策的工具,則法律即失去了其規範意義,而非法律了;英美法偏見,來自於分析對象的法律預設多是英美法,而非大陸法或混合法。本書主張,法律的經濟分析,必須是寇斯式的,不能是皮古式或波斯納式的──〈科斯經濟學的法學意義〉與〈物權外部性問題〉兩文,最是相關。英美法偏見,尤其表現在侵權法的分散類型與懲罰手段,〈過失責任作為私法自治之原則〉一文,對之有詳細的說明。本書的其他論文,也多是針對本土議題,創造性轉化了經濟分析。





    三版序



    基礎理論

     第一章 科斯經濟學的法學意義

      壹、前 言╱3

      貳、市場交易與損害權利化╱5

      參、損害相互性與法律概念╱10

      肆、作為市場之替代的法律無恣意性╱12

      伍、法律的規範系統性與經濟分析╱19

      陸、結 論╱24

     第二章 寇斯的《廠商、市場與法律》——一個法律人的觀點

      壹、前 言╱27

      貳、寇斯對經濟學的批判╱29

      參、空污費之例╱36

      肆、公平交易法之例╱39

      伍、侵權行為法之例╱41

      陸、結 論╱44

      附論一 波斯納與法律經濟分析——一個辯護性的說明╱46

      附論二 市場、法院或政府——法律實踐的制度面向╱55

      附論三 習慣:游移於事實與法律之間╱65



    債物之分

     第三章 物權外部性問題

      壹、前 言╱78

      貳、外部性之謎:Merrill & Smith模型╱81

      參、謎外謎:公示作為外部性?╱87

      肆、回歸基本面:公示即內部化╱94

      伍、法律實踐:善意之保護╱98

      陸、結 論╱101

     第四章 一物二賣——有效率之不履約或債權之侵害?

      壹、前 言╱103

      貳、財產權保障方式之效能分析——金錢賠償、強制履行與回復原狀╱105

      參、財產權保障之憲法基礎與法律體系╱110

      肆、民法第二四四條修訂之商榷——特定債權人不應具撤銷權?╱114

      伍、結 論╱123

      三版補記╱124

      參考文獻╱128

      附論 契約法:法定與意定之均衡╱131

     第五章 讓與(買賣)不破租賃及其類推適用——長期投資保障觀點之分析

      壹、問題之提出╱145

      貳、租賃物權之需求與其公示供給╱148

      參、幾個爭議問題╱152

      肆、租賃物權之形式限制——公證?╱155

      伍、類推適用——使用借貸?分管契約?╱158

      陸、結 論╱163

     第六章 公寓大廈屋頂平台之產權研究

      壹、前 言╱165

      貳、現狀——共有╱166

      參、改革——公有?╱171

      肆、衡量——專有╱172

      伍、結 論╱175

     附論 國家、市場與社會——以台灣的公寓大廈規範為例╱180



    侵權賠償

     第七章 過失責任作為私法自治之原則

      壹、前 言╱195

      貳、過失與行為危險╱197

      參、過失與嚴格責任╱202

      肆、過失與故意╱204

      伍、過失與契約責任╱206

      陸、過失與物權效力╱208

      柒、過失與不法╱211

      捌、過失與損害填補╱215

      玖、結 論╱219

     第八章 不法行為的決定時點——預防科技的不足或安全活動的逾越?

      壹、前 言╱221

      貳、水泥廠防治空氣污染之例╱222

      參、Reasonable Man Standard(RMS)的經濟分析╱223

      肆、預防科技的進步誘因╱232

      伍、結 論╱234

      附論 命令管制非侵權責任之本質──回應〈過失責任標準經濟分析之再省思〉╱235

     第九章 故意侵權法的經濟分析——兼評Landes & Posner模型

      壹、前 言╱249

      貳、故意的三種理解:行為或(不法)責任╱252

      參、故意的經濟模型:故意或預謀╱256

      肆、故意、預見與交易╱260

      伍、故意與權利╱利益之辨╱262

      陸、故意與懲罰性規定╱264

      柒、應從交易機制而非命令管制看侵權法:代結論╱265

     第十章 醫師的賠償責任與說明義務——經濟分析與其法院實踐

      壹、前 言╱267

      貳、賠償責任與防禦性醫療:一個尋租模型╱269

      參、產品責任?危險活動?╱274

      肆、說明義務╱282

      伍、結 論╱289

     第十一章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過失推定——經濟功效與司法仙丹

      壹、問題之提出╱291

      貳、賠償責任與過失推定——以嚇阻功能為中心╱294

      參、實務探討——規避之門與爭點失焦╱308

      肆、結 論╱321

      附論 保護他人之法律,所為何來?——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號民事判決評釋╱326

      第十二章 科學證據與侵權行為法——美國有關邊得克汀訴訟的省思

      壹、前 言╱335

      貳、有關邊得克汀的訴訟╱336

      參、科學證據與證據能力╱349

      肆、科學證據與訴訟衡平╱354

      伍、科學證據與社會財富╱356

      陸、侵權訴訟與科學發現╱357

      柒、結 論╱359

      參考文獻╱360



    救濟與人權

     第十三章 消滅時效的證據衰竭不等說——並論其在物上與公法請求的適用

      壹、前 言╱367

      貳、幾個消滅時效論據的虛答╱369

      參、消滅時效的證據衰竭解說╱373

      肆、消滅時效不適用於物上請求權╱376

      伍、主觀主義消滅時效之採取?╱381

      陸、非稅捐公課不應類推適用民法的長消滅時效╱384

      柒、人民對於政府的公法請求權應享較長的消滅時效╱390

      捌、結 論╱395

     第十四章 風險、社區與人權保障——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案之經濟分析

      壹、前 言╱397

      貳、風險形成與法律救濟╱400

      參、風險分配與社區自治╱404

      肆、風險隔離與人權保障╱409

      伍、個案裁判與協商制度╱412

      陸、法律條文與法律體系╱413

      柒、結 語╱415










      本書十年前初版時,有些迫於情勢,但這次三版,我是主動積極的。背後的原動力是寇斯,他在2010年其百歲誕辰接受訪問時說:「如果你相信你的想法,你必須堅強,在理念市場中,去捍衛、推廣之,直到你真心認為,你被證明錯了。自立之道,唯此而已。 」目前法律經濟分析雖然蓬勃發展,但有兩個缺失:一、去法學化;二、英美法化。我至今二十餘年的研究,即是在將經濟分析法學化、本土化。雖然法學化被認為是經濟學沒學好,而本土化則被認為是英文不好,但我相信此一研究取向,不但是有助於台灣法治進展,而且是可貢獻於人類知識者。



      本次改版刪除舊版超過二分之一,新增約同量的論文,以經濟分析與現代民法為主題,分為四編:基礎理論、債物之分、侵權賠償、救濟與人權。法律的經濟分析,必須是寇斯式的,不能是波斯納式的。波斯納將法律視為誘因,是黑箱立法者(政府)達成政策的工具,令法律失去其規範性,從而已非法律了。寇斯本人雖對法律存而不論,但其理論可導出法律作為減少交易成本的制度,因而具有了規範性──來自眾人的(同意)交易。這是〈科斯經濟學的法學意義〉、〈寇斯的《廠商、市場與法律》:一個法律人的觀點〉與〈波斯納與經濟分析:一個辯護性的說明〉等三文的重點。〈市場、法院與政府:法律實踐的制度面向〉與〈習慣:游移於事實與法律之間〉兩文,則是應用的制度比較之例。



      按民事財產法的功能,無非在定分止爭,確定財產權利之歸屬,從而減少租值消散,而非在改正不知所以的市場失靈,這是寇斯定理的真義。不過,財產之利用,往往是衝突與互補的,但其不能以損害或獲利的簡單物理或經濟關係,來決定財產權利的歸屬,否則就是犯了皮古式外部性的錯誤。當今的法律經濟分析,以物權的效力太強,係侵害了他人,因此必須祭出物權法定以防弊之,〈物權外部性問題〉一文則論證,物權效力是眾人皆要的,只是其受限於公示能力,而非其本質是不好的,皮古式外部性理論在此誤導了。〈讓與(買賣)不破租賃及其類推適用:長期投資保障觀點之分析〉與〈一物二賣:有效率之不履約或債權之侵害?〉兩文,同樣係以公示能力為支撐的物權效力,去說明買賣是否可破租賃以及一物二賣之法律救濟。此兩文未陷入英美法偏見的經濟分析中──租賃係物權以及金錢賠償係債務不履行的救濟預設──而是在台灣法制語境下,為合理預設的經濟分析。〈公寓大廈屋頂平台之產權研究〉一文,則比較了專有、共有與公有等不同所有權型態的特長與功能。



      侵權法應該是目前法律經濟分析最嚴重缺失之所在。侵權法係事後的損害填補機制,但卻被以事前管制的嚇阻誘因分析了。法律現實論、英美法的各自獨立侵權類型,以及皮古式外部性理論之結合,形塑了目前侵權法經濟分析的主流。台灣法界將過失客觀化,也是不明民事財產法的經濟結構所致。〈過失責任作為私法自治之原則〉一文,就此作了全面性的說明。〈故意侵權法的經濟分析──兼評Landes & Posner模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過失推定:經濟功效與司法仙丹〉、〈科學證據與侵權行為法:美國有關邊得克汀訴訟的省思〉等文,則是個別要件之深入分析。〈不法行為的決定時點:預防科技的不足或安全活動的逾越?〉一文,是以上論文的思想源頭。〈命令管制非侵權責任之本質──回應〈過失責任標準經濟分析之再省思〉〉一文,是針對經濟學家質疑上文的回應,進一步釐清了我的想法。〈醫師的賠償責任與說明義務──經濟分析與其法院實踐〉一文,則說明了混淆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之不良後果。



      〈消滅時效的證據衰竭不等說──並論其在物上與公法請求的適用〉一文,檢驗了各種想當然耳的學說,提出證據衰竭不等說,並驗證之。〈風險、社區與人權保障──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案之經濟分析〉一文,以實際案例說明社區規約雖是私法自治,但如果其過度歧視弱勢者,則有憲法的限制。



      以上有些論文是原刊載於大陸的法律學報,其使用字詞可能與台灣有異,例如其稱寇斯為科斯,但本書不改之,畢竟此是論文的合集,且其影響閱讀有限。大陸法學研究進展迅速而且多元,這些論文頗有得益於此。華文法學是可作為世界法學,寇斯即期許經濟學應有中國學派 ,法律經濟學當如是?



      感謝中央研究院院士麥朝成先生給了我進入中央研究院工作的機會,我才可以無憂地從事非典型的法學研究;感謝許宗力教授將我合聘於台灣大學法律系,此支撐了士氣,也讓我教學相長;感謝干學平教授的賞評,我只能鼓起餘勇,繼續奮鬥了。



      本書獻給我的雙親簡萬治先生與簡邱彩雲女士。




    簡資修

    2014年4月

    於南港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研究室




    其 他 著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