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與本書應考範圍相關之稅法條文修訂如下:
一、103年1月修正有,1.為呼應國際重視性別平等議題之潮流,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將現行條文「有女性陪侍」之規定改為「有陪侍服務」。2.並配合行政程序法之修訂與「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之施行,修正同法施行細則中營業人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規定,並對進口郵包逾免稅限額者,於進口時改按關稅完稅價格全額計算營業稅額,避免納稅人化整為零規避稅負。3.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增長為以10年為限。4.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修正所得稅法第 102-1、126 條,增訂第 94-1 條條文,將各式憑單改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作業。
二、民國103年4月9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理由,1.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正第 2、24、36-2、95、104、111增訂第 15-3條條文;2.配合相關法規之制定、修正及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修正83、90、103;3. 為減少爭議及簡化便民,修正38、67、74、95、99條條文。
三、民國103年6月4日為配合「財政健全方案」,對於不符國際趨勢之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度,降低個人股東稅額扣抵比率從100%降至50%,修正所得稅法第66-4、66-6、71、73-2、75、79、108、110條;並配套修正建立「回饋稅」(feedback tax)制度,修正公布第 5、14、17條,將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所得淨額在1,000萬元以上者,增加一級稅率,由原本40%提高至45%,同時調高個人薪資與身心障礙扣除金額,讓少數行業或高所得者多回饋社會,使多數人受益。此外,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及36條,將銀行、保險業營業稅率由2%恢復至5%,至於其他金融業則仍維持2%。
稅務法規時有變動,為符合讀者考試之需求,將持續提供最新且正確之稅務訊息,以利讀者學習之參考,並預祝考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