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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警察法規精粹

新編警察法規精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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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3331560988
李如霞老師工作室
士明
2014年8月11日
220.00  元
HK$ 187  






ISBN:4713331560988
  • 叢書系列:警察考試用書
  • 規格:平裝 / 普通級
    警察考試用書


  • [ 尚未分類 ]











      警察法規可分為「警察組織法」與「警察作用法」等二部份,前者包括警察人員之權利義務、設備使用、勤務管理等;後者包含警察採取各種公權利行為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及程序要求。



      綜觀近幾年各類警察考試之警察法規試題趨勢發現,除警察法的「警察組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攔停、身分查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違序構成要件」與警械使用條例的「警械使用」等常年考試重點外,凡法規修正之處,不論是修正條文本身或其修正內涵等,均為當年度之命題重點,可說是每修必考。






    第一篇 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 1

     第一章 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總論 7

     第二章 警察法與行政法之相關概念 65



    第二篇 警察職權行使法 97

     第一章 警察職權行使法總論 107

      第一節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主要概念 107

      第二節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總則 121

      第三節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130

      第四節 即時強制 163

      第五節 救濟 176

     第二章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相關概念 187



    第三篇 行政執行法 203

     第一章 行政執行法總論 209

      第一節 總則 209

      第二節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之執行 223

      第三節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事件之執行 233

     第二章 行政執行法之相關概念 247



    第四篇 社會秩序維護法 257

     第一章 社會秩序維護法總論 267

      第一節 總則 267

      第二節 處罰程序 289

      第三節 分則 320

      第四節 附則 335

     第二章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相關概念 339



    第五篇 警械使用條例 373

     第一章 警械使用條例總論 379

     第二章 警械使用條例之相關概念 401



    第六篇 集會遊行法 425

     第一章 集會遊行法總論 431

     第二章 集會遊行法之相關概念 445



    第七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459

     第一章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總論 465

     第二章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相關概念 485



    第八篇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91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總論 495









      第一篇「警察法及警察法施行細則」:警察法為警察法規的基本法,規定警察組織、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業務、法制、警政、警衛、職權等重要事項,而這些重要事項自然亦為考試的命題重心,因此,研讀時必須將這些要項分別歸納,一一縷析。該篇所彙整的各項法規都屬於警察法的附屬法規,讀者皆須讀熟,方能應付靈活的考試題型。



      第二篇「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職權行使法乃因應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而來,用以作為警察作用法中警察職權發動的重要憑藉。由於該法為警察執行勤務最密切的法律規範,使警察行使職權有了明確的法令依據,為警察得始據以依法執勤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自此只要考到警察法規或警察勤務,警察職權行使法都是考試重點。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總則編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之範圍和一般原則。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編則規範了身分查證、攔停、蒐證措施、第三人秘密蒐證、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個人資料管理等措施,在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後,上述措施自此皆有法源依據,避免警察濫用權力而侵害了人民權利。其中,在警察執勤手段部份,以第8條有關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之規定之重要性為首,其次為第7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其三則係第6條有關得查證身分之主體要件規定。



      再者,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於民國101年1月4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變動,而對「得定期查訪對象」及「查訪次數」亦做出大幅修正,此一部分亦為考試常考的重點。



      而即時強制編則規定了警察的即時強制措施,和行政執行法中,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有異曲同工之處,於閱讀時可和本書第二篇一併理解。



      最後,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之法理,警察職權行使法既然屬於作用法,若行使職權致人民不服其措施者,自當有法律之救濟途徑,該法救濟編明定人民對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的救濟措施,屬行政爭訟法範圍,亦應予詳讀。



      第三篇「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法分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即時強制」三種行政執行方式,讀者必須明辨各種行政執行的行使要件,避免混淆並多加留意關於人身自由權的維護和法律保留等概念。再者,本法之行政執行處,於101年1月1日起配合政府機關組織改造,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之業務改由分署執行,讀者亦應多加注意。



      第四篇「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相關法規」:因社會秩序維護法乃屬於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法律,其懲罰強度低於刑法,用來規範非屬刑法以外的違序事件。邇來為配合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意旨,社會秩序維護法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有關「留置」、「收容」、「習藝」之規定已予刪除,並增加修訂有關性交易管理及裁罰基準之部分條文,以期符合人民對基本人權保障之期待。



      社會秩序維護法就考試而言,社會秩序維護法前三編為命題重點。總則編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總體規定,可分為法例、責任、處罰、時效等章,各章法條,條條重要,且和刑法諸多重要觀念和學理相通,故總則編須多加用心研習,方能完整明瞭和應用整部社會秩序維護法。其二為處罰程序編則分為管轄、調查、裁處、執行、救濟等章,屬於違序案件處理程序規定。其三之分則編則分為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妨害他人身體財產四章。由於分則編係先將各種違序行為分為上述四種違序類型,再於各章中規定違序行為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因此,讀者必須將各種違序行為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熟記清楚。



      第五篇「警械使用條例」:由於警械的使用對人身權有強烈的侵害性,自須受到法律保留的限制,警械使用條例就是用來規範警械使用的法律,有關於警械使用的時機、警械使用前、中、後應注意的事項、警械使用的責任、警械使用的主體和警械的管理等,形成了警械使用條例的整體架構,讀者可依上述架構分析警械使用條例。另須加以注意者,警察依法或違法使用警械的責任和賠償問題,乃考試必考題,須多加留意。



      第六篇「集會遊行法」:集會、遊行屬於人民的表意自由,故集會遊行法乃是規範人民表意行為所應遵守的事項。關於本篇,包括集會、遊行之許可及限制、違反行為之處罰、負責人連帶責任、救濟程序等須多加注意。我國目前對於集會、遊行之申請採「許可制」,惟將來修法方向或有可能轉為「報備制」的趨勢,亦應多加留意。



      第七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係針對槍砲、彈藥、刀械之禁制、許可及管理、違反該條例之罰則等,讀者只須將條文熟讀即可應付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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