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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之理論與實務

家事事件法之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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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4876
李太正
元照出版
2014年9月01日
150.00  元
HK$ 135  






ISBN:9789862554876
  • 叢書系列:圖書.法律-民事程序法
  • 規格:平裝 / 392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圖書.法律-民事程序法


  • [ 尚未分類 ]











      家事事件法為一程序新法,訴訟非訟交錯,法理新舊更替,非理論與實務印證,難窺堂奧,明其要義。本書作者從事法學研究多年,講授著述不斷,家事行政與審判經驗豐富,理論與實務兼具,且於本法施行後參與相關家事事件之行政規劃與法律討論,對於本法之立法政策與法律實踐有深刻瞭解與掌握。本書內容架構清晰,細目完整,對於重要學說與實務發展,盡可能納入,力求完備,適合大學用書及實務參考。





    自序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法律施行及立法爭議

    壹、法律施行�4

    貳、立法爭議�5



    第二章 重要立法原則之形成

    壹、家事事件法制定緣由�8

    貳、家事事件法名稱由來�8

    參、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8

    肆、少年及家事法官同一�10

    伍、社工師與調解委員�10

    陸、家事諮商程序專編�11

    柒、家事服務中心�12

    捌、家事事件分類�12

    玖、程序監理人制度�13

    拾、DNA之血緣鑑定�16

    拾壹、家事法院之權限�17

    拾貳、家事與民事法院�18

    拾參、程序不公開原則�19

    拾肆、本人到庭之義務�20

    拾伍、法律用語之改變�21



    第三章 行政法令與變革

    壹、相關法規之訂定�24

    貳、溝通式家事法庭�26



    第四章 家事服務中心

    壹、家事服務中心立法�28

    貳、家事服務中心定位�30

    參、家事服務中心運作�31



    第五章 家事事件之定性

    壹、概說�36

    貳、民事或家事事件�36

    參、家事訴訟或家事非訟事件�41

    肆、結論�41



    第六章 訴訟與非訟分類

    壹、前言�44

    貳、法律規定(第3條)�44

    參、立法考察�46

    肆、分類標準�46

    伍、分類爭議�47

    陸、爭議解決�50

    柒、其他家事事件�54



    第七章 訴訟與非訟區別

    壹、概說�58

    貳、非訟法理�58

    參、家事非訟種類�60

    肆、程序轉換�62

    伍、調解程序�64

    陸、裁判效力�64

    柒、暫時處分�65

    捌、救濟程序�65

    玖、財產訴訟�66



    第八章 法院管轄與權限

    壹、專業法院�68

    貳、處理權限衝突�68

    參、處理權限劃分�69

    肆、管轄有無與移送�70



    第九章 總論之特別規定

    壹、概說�74

    貳、專業法官遴選�74

    參、程序不公開�75

    肆、辯論主義之限制�76

    伍、遠距訊問�78

    陸、本人到場�79

    柒、程序能力�81



    第十章 程序監理人

    壹、概說�84

    貳、法律規定�84

    參、法律疑義�88

    肆、實務運作�96

    伍、外國法制�105

    陸、結論�109



    第十一章 家事調查官

    壹、法律規定�112

    貳、角色定位�112



    第十二章 子女利益保護

    壹、概說�116

    貳、法律規定�116

    參、實務運作�118

    肆、結論�120



    第十三章 家事事件法之繳費與退費

    壹、前言�125

    貳、訴訟或非訟同等退費標準�126

    參、和解退費不分訴訟與非訟�129

    肆、訴訟、非訟與調解費用計算�130

    伍、訴訟事件非訟化後之影響�131

    陸、各類事件繳費舉例與說明�134

    柒、結論�140



    第二編 調解程序



    ◎調解制度

    壹、概說�144

    貳、法典編排�144

    參、調解新制�145

    肆、調解程序�154

    伍、結論�157



    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



    第一章 甲類家事事件研析

    壹、法律規定�162

    貳、原則說明�162

    參、逐款研析�162



    第二章 乙類家事事件研析

    壹、法律規定�172

    貳、原則說明�172

    參、逐款研析�172



    第三章 丙類家事事件研析

    壹、法律規定�184

    貳、原則說明�184

    參、逐款研析�185



    第四章 家事訴訟程序通則

    壹、概說�196

    貳、通則規定�197



    第五章 家事訴訟程序分則

    壹、概說�212

    貳、分則規定�212



    第六章 家事事件之合併

    壹、前言�229

    貳、22種合併類型與舉例�229

    參、合併之程序階段�236

    肆、訴訟併入非訟爭議�239

    伍、民事併入家事爭議�240

    陸、家事併入民事爭議�244

    柒、合併之管轄階段�245

    捌、合併審理與管轄移送�247

    玖、合併裁判之方式�248

    拾、合併裁判之法理交錯�250

    拾壹、簡易與小額事件之合併�250

    拾貳、合併裁判之救濟�251

    拾參、合併裁判之分案�252

    拾肆、合併裁判之繳退費�253

    拾伍、合併裁判之救濟教示�253

    拾陸、別請求禁止主義�254

    拾柒、結論�255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一章 丁類家事事件研析

    壹、法律規定�260

    貳、原則說明�260

    參、逐款研析�261



    第二章 戊類家事事件研析

    壹、法律規定�280

    貳、原則說明�280

    參、逐款研析�281



    第三章 家事非訟程序通則

    壹、概說�298

    貳、通則規定�299



    第四章 家事非訟程序分則

    壹、概說�312

    貳、分則規定�312



    第五章 暫時處分

    壹、暫時處分與各種保全處分�348

    貳、暫時處分之規範�349



    第五編 家事事件之執行



    壹、概說�361

    貳、履行之確保�362

    參、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364

    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368

    伍、結論�369



    第六編 附則



    壹、少年及家事法院案件受理�374

    貳、程序從新原則與例外規定�374

    參、保全、救濟、管轄及執行程序之新舊法適用�375

    肆、審理及施行細則�377

    伍、施行日期�377






    自 序



      德國家事法知名學者Dieter Schwarb說道:「即便精研過家庭法的人,也沒辦法再信賴自己的知識,到處都充滿意外與驚奇」。本書付梓時,家事事件法施行不過2年,相處或許太短,還來不及熟悉,多次奉邀演講,常聽到這樣的聲音:「家事事件法施行至今,新舊好像沒什麼不同」。實不知則不知,知之似不知,反覆探索,則Schwarb意外與驚奇之言,借用對五代十國花蕊夫人之美讚,適可詩成:「意外不足充其狀,驚奇差堪顯其實」。



      本書寫作,全國律師公會、台北、桃園、苗栗律師公會、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團體之演講邀請,先累以一定研究成果,而獲聘擔任東吳大學碩乙班家事事件法課程之講座,繼而將早思構想之個別專題,一一串連,而得完成問世。



      特值一提與感謝的是,若非20幾年前司法官訓練所物權法老師,前司法院副院長謝大法官在全之鼓勵,不曾想過會完成此書,雖然筆者20幾年來之法學雜文或共同著書,也湊數近百萬字。這段時間以來,千百個家事法問題晨昏相伴,反覆思辨,企求完備。然家事事件法所涉親屬與繼承等實體法,訴訟與非訟等程序法,既深且廣,猶待長時耕耘,日新月新,或能所獲,而免大錯。



      撰寫期間,幾度易稿,所幸有我的同事奕臻、媄娟、劉輝、昱程、慈郁的耐心研讀、校對與討論,讓本書得以把錯漏減到最低。



      本書特色,依家事事件法之編章逐一論述,參考重要學理,並蒐整法院重要裁判與行政函示,務求理論與實務兼顧。家事事件法雖為一程序法,但與親屬、繼承實體法關係密切,為求完整,研讀方便,亦擇要納入。



      蘇格拉底說:「我知道我不知道」,蒙田說:「我知道什麼」,仿之曰:「什麼我知道!?」驚嘆帶有些絲得意,問號卻是反思再三。在知道與不知道間,測度法學深淺,在驚嘆與困惑中,計量有限之知與無涯之學。然而,更深的是,「我們所知道的都是局部的,及至那完全的來到。」(新約歌林多前書第十三章第九節至第十節)。



      希冀本書對有志研究家事事件法者能提供適切的幫助!




    李太正

    10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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