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1994年6月在《PAR 表演藝術》雜誌第二十期發表評論以來,迄今已逾二十年。還記得當時我以 PE II 文書處理軟體打字寫稿,並以點陣二十四針印表機將稿子打印出來,查了雜誌的版權頁,將雜誌社的地址謄寫在信封上,將稿子折妥塞進信封,黏好封口,貼上郵票,投入郵筒寄出,心中有點忐忑,不知道會不會被刊登出來。
那是一篇關於蕭渥廷所編的舞作在皇冠小劇場演出的評論(于善祿1994:87-88),比較像是一篇研究生的練習之作,主要是因為當時讀到鍾明德《在後現代主義的雜音中》書中的一篇文章〈報導先於批評──談解嚴之後的藝術批評〉(鍾明德1989:121-128),提到《戲劇評論》(The Drama Review)前主編麥可•柯比(Michael Kirby)主張提倡「新戲劇批評」,強調「報導先於批評」,注重紀錄與分析,因為引介式或評價式的戲劇批評只不過是在替表演節目造勢,甚至誤導觀眾對於戲劇演出的真實感受;這篇文章促發我想以這樣的理念來試寫我的第一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