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序
文書,乃吾人將無形之思想內容加以有形化之產物,為避免紛爭,交易當事人間將其法律關係作成文書,以作為日後之證據,乃屬通常。然而文書之作成,如能由當事人以外之公權力機關介入,對於文書之成立有公權保證,使交易內容明確,文書證據力增強,達成預防紛爭之目的。
基於以上目的,國家設立公證制度,由公證人依公證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就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並就私文書或特定公文書之作成予以認證。不僅具有強大之證據力,在特定情形下,更有強制執行之效力。我國公證法施行迄今五十餘載,司法院自民國七十八年研議修正公證法之過程,本人曾數度參與其事,適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新公證法公布,正式引進民間公證人之制,並改進公認證方式,再配合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小額程序及集中審理制之修正,將可減少訴訟程序之拖延,保障人民之權益。
鄭君雲鵬係余留德回國初任教於東海大學時之學棣,其在學期間,孜孜好學,畢業後旋即考取法研所攻讀碩士,退伍後陸續考取公務員高考及律師,歷任高雄地院及臺中地院公證人之職。公餘之暇仍戮力著述,精神令人感佩。綜觀其全書,內容詳實豐富,理論與實務兼具,堪稱國內首部以新公證法為架構之完整著述。今鄭君囑余撰文為序,為嘉勉其志,爰樂為之序!
梁松雄
彰化地方法院院長
200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