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序
受難時的倫理懷想
三月底,余至W醫院求診微狀不適之病因,詎問診醫在擴腔內視造成余不適之際,屢催問是否接受小術,其既未陳明原因、風險,亦未評估機率、必要性。趁余受診壓痛之際,突襲提詢術否?其或以為此術甚小,通常無大礙,致余在不知風險下同意之,其後逾三週之椎心痛楚,最後且因發炎痛極,即使轉T醫院診治,仍服藥罔效,最後乃住院治療,而造成工作家庭安排上重大不便。醫師未善盡告知義務之危害,輕率醫療行為,遺害病人可謂至深且大矣。
此情境,在法官、檢察官、律師面對當事人時,若不能理解求助、受審人之惶惑不安、無助脆弱,而僅為結案或營利,乃以不成熟心証,未使當事人充分理解相關利益狀態下,誘使當事人在未充分知情下為起訴、和解、撤回、認罪等類重大處分行為,以致造成當事人損失或身分性之不可回復,其危害當事人亦屬重大矣!
在台灣,是否存在少部分法官、檢察官不把當事人當人看,僅把他們當成案件的負擔,以罵人為平常?以威脅利誘為常態?會否存在少部分律師招搖撞騙,趁人之危,買空賣空,樂於做食腐之豺狼?
作為一個擁有專門知識之優勢者,應以同理心面對當事人,除作為一個專業人外,也須配的上可稱為人,行為須得對稱其品味。如果成了專業人,卻因披上專業的傲慢,眼中只有結案為上,不把人當人,那這個專業人便不值得尊重了。
倫理之道,不重在學問之高深,但求對人性給予關懷,對尊嚴加以照顧。受高等專業,訓練有素之專家,一入紅塵,若未能勤拂拭其久蒙塵埃的本心,以致喪失對周遭溫度之感受能力,則尚有何可得期待者乎?
姜世明
2015.4.19
于T大醫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