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狀況
「香港二樓書店」讓您 愛上二樓●愛上書
我的購物車 加入會員 會員中心 常見問題 首頁
「香港二樓書店」邁向第一華人書店
登入 客戶評價 whatsapp 常見問題 加入會員 會員專區 現貨書籍 現貨書籍 購物流程 運費計算 我的購物車 聯絡我們 返回首頁
香港二樓書店 > 今日好書推介
二樓書籍分類
 
太陽旗下的罪惡:不為人知的日本遠東戰爭罪行

太陽旗下的罪惡:不為人知的日本遠東戰爭罪行

沒有庫存
訂購需時10-14天
9789865729929
康狄
獨立作家
2015年9月15日
180.00  元
HK$ 153  






ISBN:9789865729929
  • 叢書系列:Do歷史
  • 規格:平裝 / 454頁 / 25k正
    Do歷史


  • 人文史地 > 中國史地 > 朝代史 > 民國












    首部完整研究日軍遠東三大戰爭暴行

    「南京大屠殺」、「巴丹死亡行軍」、「緬泰死亡鐵路」的專著!  





    序言一�張憲文

    序言二 用世界眼光來記憶日軍暴行�張連紅

    導言 歷史的正義裁決─東京審判中的日本戰爭罪行

    ?

    壹、南京大屠殺

    英國人眼中的南京大屠殺

    德國人眼中的南京大屠殺

    日本在南京的圖書劫掠

    鮮為人知的「南京辛德勒」



    貳、遠東戰爭罪行

    我們將把你們送到大牟田

    金百合計畫揭密─日本二戰掠奪亞洲巨額財富黑幕

    日軍強迫美軍戰俘修建緬泰死亡鐵路秘聞

    不義之財─日本工業巨頭吞沒盟軍戰俘血汗錢

    關於巴丹死亡行軍命令發布者的考證─?政信是真正的罪魁禍首

    地獄航船─日本二戰轉運白人戰俘的「海上活棺材」

    「大檢證」和「大肅清」─日本對新馬華人的大屠殺



    參、列斯特•坦尼博士回憶錄

    巴丹死亡行軍─列斯特•坦尼親歷的死亡之旅

    日式死亡木馬

    盟軍游擊隊在行動

    巴丹「殺戮遊戲」

    日本死亡礦井

    解放東方「奧斯維辛」



    肆、日軍刺殺中國政要

    日軍為什麼刺殺張作霖─兼論張作霖的歷史功績

    偉哉上將軍─日軍誘降與吳佩孚之死



    伍、抗爭

    軍統原來是幕後推手─再探南京毒酒案

    並非徒勞的抗爭─我是怎樣退出南京的

    勇者的正義之舉─紀念刺殺伊藤博文的安重根壯士

    狼子野心的「饕餮」─甲午戰爭兩甲子評伊藤博文



    陸、國際評論

    道歉賠償:日本政府的義務

    有戰爭罪行責任而沒有受到審判的裕仁天皇

    不能忘卻的紀念:對日本右翼的有力回擊─為南京大屠殺公祭日叫好

    歷史的正義永遠不會遲到─談「慰安婦」文獻申遺

    任他山雨欲來,我自巋然不動─解讀日本解禁集體自衛權

    諂媚無底限─澳大利亞總理公開稱讚侵略者

    人質何辜 政客無情─警惕安倍政府借機修憲

    請記住他的笑臉─緬懷充滿愛心、英勇無畏的自由記者後藤健二



    柒、前輩書評

    揭露日本戰爭罪行的又一力作�張憲文

    滿洲歹土─《日本在華的間諜活動》一書的歷史背景�步平

    不僅僅是舊事重提�馬振犢

    被遺散的東北義勇軍「秘史」

    ─萬斯白《日本在華的間諜活動》中的歷史秘聞�余戈

    零零七還是閔希豪生男爵─解析萬斯白�薩蘇

    ?

    附錄

    美國人眼中的南京大屠殺

    ─ 約翰•馬吉和明妮•魏特琳日記中的日軍性暴行�多國麗

    季我努學社在路上─兼向榮譽社長張憲文教授致敬

    ?

    後記





    導言



    歷史的正義裁決──東京審判中的日本戰爭罪行

    ?


      日本很多偉大的成就之中,肯定有它在二戰中的廢墟上迅速實現了復興。不僅僅是復興,在幾十年的時間內,戰後的日本變成了經濟上的超級大國。但是物質成就似乎對於日本民眾的歷史記憶和行為產生了一種遺忘的作用。用愛爾恩、布拉馬的話來說,就像:「一場大雪,……掩蓋了所有的痕跡,消除了所有的聲音。」日本小說家大江健三郎(?e Kenzabur?)和文學評論家松本健一(Matsumoto Kenichi)堅持認為,作為結果,日本人沒有正視他們的罪行,也沒有為他們的戰爭罪行作出補償。



      在二戰後的絕大多數時間裡,日本政府不斷地重編教科書,隱匿並將二戰日本戰爭暴行減少至最低程度。東京的高級官員們仍然堅持關於南京大屠殺的敘述是捏造的。很多日本人的藉口東京國際審判是一場「戰勝者對戰敗者的審判」,審判法庭是復仇的場所。東京國際審判究竟是怎樣的呢?

    ?

      東京戰爭罪行審判概況



      東京國際審判持續了二年半的時間,從1946年5月30日到1948年11月4日,有十一位法官,分別來自澳大利亞、加拿大、中國、法國、英國、荷蘭、新西蘭、菲律賓、蘇聯和美國,二十八名日本被告包括四位前首相,十一位前內閣部長,兩位前大使,八位高級將領,他們被指控為日本政府內部的軍國主義派別,他們為了追求侵略戰爭政策,對亞太地區愛好和平的人們造成了巨大的傷害。被告要對十五項罪行負責。這十五項罪行被分成反和平罪、反人道罪和戰爭罪三大項。



      在聽取了400多位證人的證詞,收到4000份左右的檔證據後,法庭作出了判決,雖然在一些案子上有細微的出入,但是所有的被告都被發現犯有下列一項或多項罪名;參與密謀發動在東亞和太平洋地區戰爭,組織、批准或沒有採取適當措施阻止戰爭罪行發生。最後,七名被告被判處絞刑,十六名被告被判處二十年徒刑,一個被判處七年徒刑,三個被告的立案被取消,因為兩個被告在審判期間死亡,第三個被告發現有精神病。

    ?

      反和平罪、反人道罪和戰爭罪



      反和平罪在歐洲進行的紐倫堡審判中被定性為「本質上是邪惡的罪行」,是「最高等級的國際犯罪」。在東京國際審判憲章中,這些罪行被定義為「計畫、準備、指使或者進行公開宣布的或未宣布的侵略戰爭,或者是違背國際法的戰爭,……或者是參與一個共同的為了達到前面所講的任何目的的計畫和密謀。」



      狂熱的日本國家主義者持有一個普遍的關於亞洲太平洋戰爭爆發的論點是,日本突襲珍珠港是美國的石油禁運引起的,禁運迫使日本進行戰爭自衛。儘管自衛的說法貌似合理,可是日本的國際法專家高野雄一教授堅持認為太平洋戰爭,是日本在中國和其他地方採取的「侵略戰爭」模式的擴張。這種模式早在1910年日本吞併韓國,1915年向中國提出二十一條時就開始了。因為這種的侵略模式,高野教授認為,「對日本發動侵略戰爭的判決是有立法基礎的,合法的。」



      因為在非戰公約的第一款就莊嚴地譴責採取戰爭方式解決國家間的爭端的行為。放棄戰爭作為一個國家處理與另外國家之間關係的國際政策的一種承諾。日本作為公約的簽字國,有義務對公約的每一項規定、準則和原則負責。因而,東京審判認為任何國家,就像日本,以戰爭作為國際政策的工具違法了公約,應該為「犯下的罪行」負責。



      日本帝國官兵對戰俘和非武裝的平民施加的難以形容的不可計數的暴行,切實地被定性為「反人道罪」。這些罪行在東京國際審判憲章中被定義為:「謀殺、滅絕、奴役、流放和其他的在戰前和戰爭中犯下的非人道罪行,還有出於政治和種族原因的種種迫害。」



      雖然很多人詬病反人道罪在當時是「事後立法」。但是,美國國際法專家愛普生認為,反人道罪可以從公認的國際法的根源中引申出來,對謀殺和其他非人道罪行判罪是當時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這一點為所有文明國家所接受,「海牙公約的第43條讓進行這種審判成為了非常合法的舉動。……關於反人道的罪行,東京法庭有堅實的國際法基礎進行審判。」



      不過,很可惜的是,關於反人道犯罪,有很多卻被美國主導的東京審判有意規避了,比如說,日本政府和軍隊在中國、滿洲、朝鮮、菲律賓和亞洲的其他地區大規模實行隨軍「慰安婦」的罪行,有大約20萬婦女(甚至是女孩)受到了殘忍的性奴役,她們被強迫在日軍的妓院中充當妓女。另外,由於美國方面想獲得日本細菌部隊的資料,害怕這些資料落到蘇聯人手中,而對日本軍隊中對戰俘和平民進行生化武器試驗和攻擊的科學家、醫生放棄審判。美國也沒有追究日本軍隊和企業的強制戰俘勞工問題,儘管有大約2萬的美軍戰俘被送往日本為日本公司從事重體力勞動。

    東京審判憲章第五條把「戰爭罪」定義為「對國際法和習慣法的違反」。習慣法指的是國家間廣為接受的行為準則,根據愛普生的說法,在二戰以前很久,國際社會就已經形成了公認的國家習慣法準則。大規模的戰爭犯罪,將受到俘虜和拘禁戰爭犯罪者的國家的審判和懲罰。不僅如此,這種習慣法也得到了國際法的確認。

    ?

      日本戰爭罪行違反日內瓦公約



      對東京審判中的被告判處的特別的戰爭罪行,在日內瓦公約中有專門的規定。例如,公約的第二條規定戰俘「必須一直受到人道地對待和保護,特別反對暴力行為」;第三條專門規定戰俘「有權擁有人身權和他們的榮譽得到尊重的權利」;第四條規定日本和其他國家一樣,「有義務準備遵守有關戰俘的條約」。此外,「在有害於健康的地區俘虜的戰俘和在氣候有害於來自從氣候溫和地區的戰俘時,應該把他們儘快轉移到氣候適宜的地區」(第9條);應該為戰俘提供住宿的房屋或兵營,提供盡可能的衛生和健康保證。(第10條);戰俘食物的配給「應該在品質和數量上與營地的駐守部隊一樣」(第11條)。而日本「可以利用身體狀況允許的戰俘勞動力」,官員和普通士兵的待遇應該一樣(第27條)。不僅如此,作為勞工的戰俘必須得到合適地保護、照顧和對待,並要付給工資(第28條)。任何戰俘不能在身體狀況不佳之時,被當作勞工使用(第29條)。任何戰俘都不能從事與戰爭用品有直接關係的勞動(第31條)。或者從事「損害健康的和危險的工作。日本在對待盟軍戰俘的時候,全然違反了所有的條約規定,─比如在巴丹死亡行軍、三次山打根死亡行軍、緬泰鐵路的修築、八十公里營地(80 kilo camp)和巴那卡島大屠殺(Banaka Island Massacre)中都是如此。這可以由日本製造的較高的戰俘死亡率(27%)來證明,而盟軍戰俘在德國的戰俘營中死亡率只有4%。更加令人憤慨的是,日軍虐殺中國戰俘,很多中國戰俘被大規模殺害,另外還有很多和盟國戰俘一起成為了生化武器的試驗對象,日軍故意讓他們感染炭疽和淋巴腺鼠疫等病菌。



      儘管日本沒有批准1929年的日內瓦公約,但是政府明確地簽署了合約,就立即有義務不違反合約的精神,成為一個遵守公約條款承擔道德義務的簽字國。而且1907年10月18日簽署的第四次海牙公約,涉及陸戰的法律和習慣法,卻是被日本批准的,它包含著幾乎等同於日內瓦公約有關內容的規定。根據國際法和習慣法,盟國審判它們俘虜的犯有戰爭罪的日本被告,有完全的合法性。

    ?

      日本戰爭罪行違反海牙公約



      海牙公約的序言中如是說,「戰俘必須得到人道地對待。」(第4條);根據戰俘的級別和態度,經過戰俘軍官同意,俘獲方可以利用戰俘充當勞工。勞動任務不能超出限度,也不應與軍需品有關……工作完成,俘獲方必須支付工資「(第6條),俘獲國政府有責任保護俘獲的戰俘,……應該向他們提供食物、住房和衣物,並且這些應該與俘獲國給予其官兵的待遇相同。(第7條)」日內瓦公約規定了交戰國對於傷病者的義務。「(第21條)下列行為被日內瓦公約特別禁止的─(a)使用毒物和有毒武器;(b)惡意殺傷屬於敵對國家和軍隊的個人;(c)殺死或傷害放下武器的或者沒有防守器械的和已經明確投降的敵軍士兵;(d)宣稱不給俘虜提供住宿地;(g)損壞或搶劫敵人的財物(第23條);禁止攻擊或轟炸不設防的市鎮、衣村、居民點和建築物(第25條);」發動攻擊時,搶劫市鎮或地方,是被禁止的。(第28條)



      日本違反了上面的任何一項條款。不僅僅是盟軍的戰俘沒有得到日本軍隊「人道的對待」,相反他們有些被迅速地處決了,有些被迫在嚴酷的環境下進行長途行軍(如巴丹死亡行軍、三次山打根死亡行軍),有些被強迫進行無任何補償的與戰爭有關的工作(如建設緬泰鐵路)。日本還製造了很多大屠殺,如南京大屠殺、巴那卡島大屠殺、新加坡華僑檢證大屠、馬尼拉大屠殺等。日本在二戰中製造了最高的戰俘死亡率(27%),而盟軍戰俘在德國的戰俘營中死亡率只有4%。



      更加令人憤慨的是,在中國東北和其他地方,日軍虐殺中國戰俘,很多中國戰俘被大規模殺害,還有很多和盟國戰俘一起成為了生化武器的試驗對象,日軍故意讓他們感染炭疽和淋巴腺鼠疫等病菌。在生化武器的試驗中,日軍使用了「毒物和有毒武器」;在沒有進行麻醉的情況下進行了超過3000次的活體解剖(對象主要是中國人,也有其他盟國公民),這些行為必須被看作是「虐殺和惡意傷害」。日本軍隊在華北推行三光政策(燒光、殺光、搶光)時,非常確定地被認定為「洗劫」和「損壞了敵人的財產」。



      在1937年至1938年長達七周的南京大屠殺中,日本軍隊犯下了無可推卸的「反人道」罪行,正如張純如詳細記述的那樣:數以萬計的青年男子……被機槍掃射,被當作刺殺訓練的靶子……被當作了斬首競賽的目標……或者被澆上汽油活活燒死……據估計兩萬到八萬的中國婦女被強姦。很多日軍士兵強姦之後把婦女的腹部剖開,婦女的腸子都流出來了;日軍士兵切下婦女的乳房,把她們活活釘死在,上;日軍士兵逼迫中國難民,逼迫父親姦淫女兒,兒子姦淫母親……除此以外,活埋、閹割男子生殖器、割下人體器官、把人活活燒死司空見慣,還發生了更多兇殘的暴行,比如用鐵鉤子穿過人的舌頭,把人活活吊死,把人齊腰深埋到土裡,觀看他們被德國種的軍犬撕成碎片。



      第四次海牙公約不僅僅鼓勵成員國保護戰爭中的戰鬥人員,也鼓勵成員國妥善保護平民。它的序言中寫道,「即使在極端的情況下發生戰爭,追求人道的利益的願望仍然激勵著公約發揮作用。」為了這個結果,公約「試圖為交戰者之間和參戰的戰鬥人員和平民之間確立一個普遍的行動準則。」因為這個原因,第四次海牙公約的序言的第3條特別強調「在被俘的情況下,戰鬥人員和非戰鬥人員都應該當作戰俘對待。」



      日軍違反了以上任何條款,不加區別地對待戰鬥人員和平民,對懷疑在中國和其他地區參加民眾抵抗運動和游擊隊的非戰鬥人員進行了嚴厲的處罰,理由是這些行動對日本有敵意。在很多情況下,這些被逮捕的人,不管是戰鬥人員和非戰鬥人員,都沒有當作國際法下的俘虜,而是因為懷疑反抗日本被迅速處決了。在太平洋戰爭期間被日軍捕獲的美軍戰鬥機機組成員,經常被迅速處決,很多甚至被日軍吃掉─這些都違反了海牙公約23(c)條款。



      第四次海牙公約也保證了「如有情況需要,違反公約規定的交戰方,將有責任支付賠償。」儘管有這項桂東,直到今天日本政府仍然拒絕向受害國政府和受害者個人(比如前盟軍戰俘和慰安婦)支付賠償。

    ?

      日本違反自己國內的戰爭習慣法



      實際上日本帝國的戰爭行為違反了兩項國際法:1929年日內瓦公約和1907年第四次海牙公約。不僅僅是國際法,日本也違反了自己的習慣法。第四次海牙公約的序言已經認識到制定具體戰爭規則的不可能性,該規則涵蓋導致戰爭行為的任何情況;認識到:「被採納的規則之外的情況……居民和交戰者仍然處於交戰國保護之下和國際法原則的管轄之下,因為它們源於文明的人類建立的習慣之中,源於人道的法律,源於公共的道德原則。」日本已經在抱怨東京審判在「立法理念、人事安排和歷史觀念」上是歐洲中心主義的。但關於這一點的實際情況是,在對待戰俘和平民這一點上,日本自己的習慣法和歐洲的習慣法極其相似。



      首先,日本傳統的戰爭法則─武家法令(Samurai’s bushido或者是武士道)─宣稱同情弱者,包括受傷的敵人,並且允許光榮地投降。日本的著名武士宮本武藏指導武士們要在打敗敵人的同時盡到更多的責任。他一定知道人類行為對與錯之間的差別,內心的思想和判斷一定在作鬥爭。1412年,一位著名的將軍寫下了對武士行為的「訓令」,禁止武士談論放縱的生活,要把武士塑造成「道德、謙恭的、善良的人。」沒有遵守訓令的會讓武士覺得不光榮,產生「一種無法容忍的羞愧的感覺。」



      日本廢除了武士階層,代之以現代化的徵召的軍隊。但是武士道並沒有隨著武士的消失而死亡。相反,武士道精神被注入了日本皇軍,成為日軍士兵的基本行為準則。在20世紀30年代,武士道導致日本軍隊變得更加狂暴。日本政府散布大和民族優越論的宣傳,宣傳大和民族的任務是向亞洲殖民,建立一個大東亞共榮圈。這最終導致了日軍在中國和其他地方犯下了無可辯駁的反人道的罪行。

    ?

      結論



      雖然東京審判有缺陷,但它確定無疑是合法的。日軍在中國和其他地方犯下的罪行會讓普通人自動的產生震驚和反感的感情。日本人不能認為「你對我做了很多罪孽,所以我也應該遺忘我的罪孽」,這只能反映日本人「蒼白的精神貧乏」。日本的戰爭罪行已經得到了國際法庭的公正裁決,東條英機、松井石根等甲級戰犯被處決,日本軍國主義的血腥暴行,將永遠被釘在人類歷史的恥辱柱上!




    其 他 著 作
    1. 民國政治謀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