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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Ⅳ

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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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954867
陳自強
新學林
2015年9月01日
167.00  元
HK$ 150.3  






ISBN:9789862954867
  • 叢書系列:專論系列
  • 規格:平裝 / 396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專論系列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民事法












    本書特色



      我國民法錯誤規定為德國立法例之繼受,本書第一章參考德國民法學說還原立法者繼受之初衷,提示意思表示錯誤之基本問題。第二章到第四章試圖從法律史觀點觀察羅馬法以來到20世紀前半歐洲錯誤法則之發展脈絡軌跡,再探究幾個比較法研究上重要國家錯誤法則之異同,尋覓可能的共識,復從契約法現代化觀點觀察兩個影響我國民法至深且鉅的瑞士及日本錯誤規定修正之最新動向。第五章基於德國法、法律史與比較法考察的心得,再訪我國學說及實務見解,考察我國錯誤法則是否與國際間共識不謀而合,或因抱殘守缺而使我國錯誤法則與國際發展之大勢所趨漸行漸遠。







    第一章 意思表示錯誤之基本問題 1

    一 問題之說明 1

    二 錯誤在法律行為論中之地位 4

    三 錯誤之發生及其解決之道 11

    四 表示上錯誤與意思表示解釋 30

    五 動機錯誤與性質錯誤 46

    六 結論 62



    第二章 契約錯誤法律發展之一瞥

    ─從羅馬法到二十世紀初 67

    一 問題之說明 67

    二 羅馬法古典時期 70

    三 中世紀羅馬法之繼受 91

    四 自然法思想及自然法法典 96

    五 19世紀德國瑞士及英國之發展 121

    六 結論 154



    第三章 契約錯誤之比較法考察 157

    一 前言 157

    二 錯誤法則之對象規範 162

    三 錯誤救濟之要件 190

    四 錯誤之效果 224

    五 結語 241



    第四章 瑞士及日本錯誤法則修正之動向 243

    一 契約法整合與現代化 243

    二 現行瑞士債務法錯誤之規定 247

    三 瑞士債務法2020 253

    四 日本債權法改正方向 265

    五 結語 284



    第五章 我國民法契約錯誤法則之現代化 287

    一 前言 287

    二 我國學說及實務見解之分析 288

    三 我國錯誤法之現代化 310

    四 結論 329



    事項索引 331

    參考文獻 339





    自序



      我國民法總則意思表示錯誤的規定雖大致為德國民法的繼受,但立法者在若干關鍵之處,自行其道,別出心裁。精通日本民法的學者又將日本民法學說引進我國,使我國民法錯誤理論呈現與德國錯誤理論不完全相同的面貌。日本民法錯誤的規定雖也受到德國民法第一草案的影響,但終究與我國民法規定,不僅繁簡程度有別,規範模式也天差地別,以日本學說詮釋我國錯誤規定,難以悉中肯綮,對症下藥。



      為解開對我國錯誤規定解釋與適用上的疑惑,更精確掌握法律條文的原意,不辜負立法者繼受德國民法的初衷,並貫徹法律價值判斷,我在1994年政大法學評論第52期發表「意思表示錯誤之基本問題」。該文為個人關於契約錯誤法則研究的初步成果,也是1993年回國濫竽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席的處女作。半年後,我在政大法學評論第53期發表「論計算錯誤」。時隔十餘年,在執行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工程與法律頂尖計畫期間,以錯誤基本理論及計算錯誤的理解為基礎,結合工程採購投標錯誤問題,2008年10月在政大法學評論第105期發表「政府採購中之計算錯誤」。以上三篇論文篇幅合計雖逾十萬字,大有成書的態勢,但畢竟仍徘徊游移在以德國意思表示錯誤理論為骨幹的世界,並未真正從比較法觀點及國際發展的動向眺望未來。倘就此終結錯誤法則研究的旅程,不只是美中不足,更是愧對學術良心。



      2013年「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系列研究告一個段落後,我試圖跳脫單純德國學說的繼受,著手依循自己在「債務不履行方法論之再出發」勾勒出來的研究方法,先從法律史觀點觀察羅馬法以來到20世紀前半歐洲錯誤法則之發展脈絡軌跡,再探究幾個比較法研究上重要國家錯誤法則之異同,尋覓可能的共識,復從契約法現代化觀點觀察兩個影響我國民法至深且鉅的瑞士及日本錯誤規定修正之最新動向。最後,基於德國法、法律史與比較法考察的心得,再訪我國學說及實務見解,考察我國錯誤法則是否與國際間共識不謀而合,或因抱殘守缺而使我國錯誤法則與國際發展之大勢所趨漸行漸遠。



      本人關於錯誤的研究,連同2014年赴日本京都大學進修前完成的「和解之錯誤」,合計8篇。因「和解之錯誤」乃以和解、計算錯誤等研究為基礎,遂在2014年底與在1999年完成的「民法上和解之效力」論文,集結成冊為「和解與計算錯誤」一書。其餘五篇恰屬於錯誤法則的基本理論,雖各自成篇,各有其重點,但首尾相接,分攻合擊,合而為錯誤法則完整的論述。



      無可諱言,本書第一章參考德國民法學說對我國現行法規定的詮釋,完成至今匆匆已二十年,白雲蒼狗,從少年時言必稱德國,到現在高舉契約法整合的大纛,昨是今非,所在多有,尤其在經過法律史及比較法研究的洗禮後,益發覺得德國及直接或間接受德國學說影響的我國傳統見解,並非堅若磐石,無懈可擊。然而,如果按最新的研究成果修改第一章,德國正統錯誤理論反而無跡可尋,諱而不彰,因而,本書僅作最低限度的增刪修訂,個人最新的見解則留待於本書第五章「我國民法契約錯誤法則之現代化」鋪陳敷衍。



      本書第四章關於日本債權法改正錯誤規定介紹部分,多參考京都大學法學部山本敬三教授的大作。2014年在京都大學法學院進修期間,山本教授不僅擔任我的受入教員提供各方面協助,更就日本錯誤理論之發展及債權法改正之現況惠賜珍貴資料及寶貴意見。當時因台灣相關資料取得不易,而無法在京都大學就台灣民法錯誤理論之發展與京都大學的教授進行學術交流報告,深感遺憾,本書第五章也算是彌補此項缺憾之作。對山本教授的協助及關於意思表示錯誤理論的啟發,謹表由衷謝意與敬意。



      本書關於法律史及比較法部分,主要完成於赴京都大學進修之前。寫作當時僅聞其名,而無法在台灣直接閱讀的重要參考文獻,在京都大學法學部圖書館多可覓得其芳蹤,得見其廬山真面目。個人雖試圖盡可能收集並參考相關文獻,補缺罅漏,改正錯誤,但囿於時間及能力,仍無法盡取為己用。無論如何,若無京都大學法學部圖書館豐富的館藏,本書不僅不可能有今日面貌,疏漏必定層出不窮出,貽笑大方。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黃詩雅同學協助本書校對,減少不少錯誤,謹致謝意。一本探討錯誤的書錯誤自然觸目皆是,希望以後能有更多錯誤之作修正錯誤。



      本書寫作期間,家父陳再興律師與世長辭(1934年─2013年)。如果不是因家計從司法官訓練所第七期退訓,他應該也是司法界的老兵。謹以本書獻給他,感謝他的啟蒙與關愛。



    陳自強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萬才館研究室

    2015年8月8日




    其 他 著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