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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釋義(一)

土地法釋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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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6849
陳立夫
元照出版
2016年2月01日
133.00  元
HK$ 119.7  






ISBN:9789862556849
  •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公法-行政法各論
  • 規格:精裝 / 288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法律學習研究.公法-行政法各論


  • 社會科學 > 法律 > 六法全書/法規











      土地法之法現象與法律關係,交織於公法、私法領域,並兼涉實體法與程序法規定,且其相關法規範多元複雜。是於土地法學研究及土地法律適用上,除理會個別法文意涵外,尤須洞察整體法規範之內容關連與立法原理及其相關問題。本此觀點,本書就土地法所定關於「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與回復」、「禁止外國人取得之土地」、「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城市房屋租金限制」、「收回出租房屋限制」、「基地•房屋優先購買權」、「接連地損失補償」及「被徵收土地之收回」等規定,闡釋其意涵並論述相關議題,且內容兼顧學說與實務見解實態,使理解相關規定與議題之全貌。





    自序



    第一講�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消滅與回復:土地法第十二條


    壹、土地法第十二條條文�1

    貳、立法意旨�1

    參、條文釋義�5

    一、私有土地�5

    二、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6

    三、所有權視為消滅�6

    四、回復原狀�10

    五、回復所有權�11



    第二講�禁止外國人取得權利之土地:土地法第十七條

    壹、土地法第十七條條文�29

    貳、立法意旨�30

    參、條文釋義�32

    一、通 論�32

    二、林 地�35

    三、漁 地�36

    四、狩獵地�37

    五、鹽 地�38

    六、礦 地�38

    七、水源地�38

    八、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39

    九、外國人因繼承取得本條所定土地權利之處理�40

    十、溯及適用�43



    第三講�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及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壹、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46

    貳、立法意旨�46

    參、條文釋義�51

    一、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51

    二、「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內涵�52

    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57

    四、本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範圍�59

    五、對他共有人之通知或公告�66

    六、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之保護�68

    七、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70

    八、公同共有之準用�89

    九、協議分割之調處�92



    第四講�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土地法第四十三條

    壹、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條文�95

    貳、立法意旨�95

    參、條文釋義�99

    一、概 說�99

    二、土地登記公信力保護對象之登記事項�101

    三、適用土地登記公信力之要件�105



    第五講�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

    壹、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109

    貳、立法意旨�110

    參、條文釋義�112

    一、地政機關之登記損害賠償責任�112

    二、賠償範圍�127

    三、賠償金來源──登記儲金�129

    四、地政機關之求償權�129

    五、損害賠償之請求與消滅時效�131



    第六講�城市房屋租金之限制:土地法第九十七條

    壹、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139

    貳、立法意旨�139

    參、條文釋義�141

    一、城市地方�141

    二、房 屋�144

    三、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147

    四、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149

    五、租金超過法定標準之強制減定�152



    第七講�收回出租房屋之限制:土地法第一百條

    壹、土地法第一百條條文�155

    貳、立法意旨�156

    參、條文釋義�157

    一、通 論�157

    二、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162

    三、承租人違法轉租�168

    四、積欠租金�170

    五、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172

    六、違反租賃契約�174

    七、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175



    第八講�基地•房屋之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

    壹、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條文�177

    貳、立法意旨�178

    參、條文釋義�182

    一、基地之優先購買權�182

    二、房屋之優先購買權�198

    三、優先購買權之順序�200

    四、出賣之通知�203

    五、法律效力�208



    第九講�接連地損失補償:土地法第二百十六條

    壹、土地法第二百十六條條文�211

    貳、立法意旨�212

    參、本條概說�213

    肆、條文釋義�216

    一、徵收之土地�216

    二、因徵收土地之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218

    三、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219

    四、接連土地所有權人�220

    五、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221

    六、補償金額──低減之地價額�223



    第十講�被徵收土地之收回: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

    壹、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條文�225

    貳、立法意旨�226

    參、條文釋義�231

    一、收回權之成立要件及行使�231

    二、核准收回徵收土地之機關�245

    三、原受領徵收價額之繳回�247

    四、因可歸責事由之禁止收回�248

    五、被徵收土地標售之優先購買權�251



    事項索引�257

    司法解釋•裁判•決議索引�267










      土地立法之主要目的,乃在規範人地關係、推行土地政策及解決土地相關問題;是其規範對象,與吾人活動,乃至國家事務,均存密切關聯性。而土地法之法現象與法律關係,交織於公法、私法規範,並兼涉實體法與程序法規定,且其整體法規範多元複雜,乃其法領域之特色。從而對於土地法律之適用與研究,既需見樹且需見林,除理會個別法文內容意涵外,亦應洞察整體土地法規範之體系關連與立法原理及其相關問題。

      

      另一方面,現行土地法律中,民國十九年制定公布之土地法,其目的本是以之作為推行土地政策之基本大法;然因時空環境變遷,時至今日,其規定內容已大多為諸多特別規定所排斥、割裂,或者僅形骸化地存在,致整部法律實際得以適用之規定,已所剩無幾(參閱拙著「土地法總點檢」收錄於『土地法研究』一書)。儘管如此,其尚得適用並發揮作用與功能之規定,對於現行土地政策與法制而言,事實上仍深具意義,且頗富研究價值。

      

      本於以上觀點,本書對於土地法此一具悠久歷史之實定法中,目前仍有效適用之部分規定條文,依其條次及法文內容次序,從側重解釋論之角度,闡釋其意涵並論述相關議題,且兼籌並顧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實態,期使理解相關規定與議題之全貌。全書內容,計有十講,包括: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與回復、禁止外國人取得之土地、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城市房屋租金限制、收回出租房屋限制、基地•房屋優先購買權、接連地損失補償,以及被徵收土地之收回等兼及公法、私法之重要議題。

      

      本書內容,除「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及「被徵收土地之收回」二講,其餘各講曾發表於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然均對原內容為相當程度之修整與增補,俾以呈顯最新狀態。而筆者對於各講內容之闡述、論證,雖力求嚴謹,然或因思慮未周,恐仍難免有訛舛之處,謹祈請諸法學師長、同道不吝賜教指正。又,本書之編輯、付梓,承蒙元照出版公司鼎力協助,特致以誠摯謝意。




    陳立夫 謹誌

    104年12月




    其 他 著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