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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上)(喬)14版

民事訴訟法(上)(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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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需時10-14天
9789869274906
喬律師
讀享數位
2016年2月01日
193.00  元
HK$ 164.05  






ISBN:9789869274906
  • 叢書系列:喬律師系列
  • 規格:平裝 / 800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喬律師系列


  • [ 尚未分類 ]











    本書特色



      本書秉持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新裝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歷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1 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民事訴訟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一訴訟法的特性 1-3

    二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一起訴階段 1-7

    二言詞辯論階段 1-7

    三證據調查階段 1-8

    四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一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1-11

    二民事訴訟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2

    四、民事訴訟法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8

    一處分權主義 1-18

    二辯論主義 1-20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 1-24

    三公開主義 1-28

    四直接審理主義 1-29

    五言詞審理主義 1-30

    六適時提出主義 1-31

    七集中審理主義 1-33

    八自由心證主義 1-34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 1-36

    一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 1-36

    二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 1-39

    三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 1-42



    Chapter2 訴訟主體論一:法院

    壹、概說

    一、意義 2-5

    二、組織 2-5

    一審級制度 2-5

    二審判體之組成 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 2-6

    一法定法官原則 2-6

    二審判權之分配 2-6

    三管轄權之分配 2-6

    四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 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 2-7

    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 2-13

    二、性質 2-13

    一訴訟要件之一 2-13

    二職權調查事項 2-13

    三、認定及處理 2-13

    一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 2-13

    二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 2-14

    三審判權恆定原則 2-14

    四、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2-14

    一意義 2-14

    二認定標準 2-15

    參、管轄權

    一、意義 2-16

    二、性質 2-16

    一訴訟要件之一 2-16

    二職權調查事項 2-16

    三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2-16

    三、型態 2-17

    一職務管轄 2-17

    二土地管轄 2-17

    三專屬管轄 2-20

    四任意管轄 2-22

    五合意管轄 2-24

    六應訴管轄 2-26

    七指定管轄 2-27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 2-29

    一管轄恆定原則 2-29

    二訴訟之移送 2-29

    專題研究-管轄原因與請求原因相競合之處理 2-31

    肆、迴避

    一、意義 2-33

    二、自行迴避 2-33

    一前審裁判 2-33

    二仲裁 2-35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 2-35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 2-36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36



    Chapter3 訴訟主體論二:當事人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 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 3-7

    一「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 3-7

    二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 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 3-8

    一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 3-8

    二當事人應受判決效力所拘束 3-8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 3-9

    一辯論權:賦予當事人之「辯論權」,通常係指當事人於程序中受有以下保護 3-10

    二當事人公開:「當事人公開」者,係為使當事人能取得在程序中曾出現之全部訴訟資料,以使辯論權獲得實質之保障。又包含「在場見證權」及「筆錄卷宗閱覽權」 3-10

    三其他權利事項 3-11

    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 3-12

    二、性質 3-12

    一訴訟要件之一 3-12

    二職權調查事項 3-12

    三、確定標準 3-12

    一表示說 3-13

    二意思說 3-13

    三行動說 3-13

    四併用說 3-13

    五適格說 3-13

    六規範分類說 3-13

    四、具體認定 3-15

    一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 3-15

    二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 3-15

    三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 3-16

    四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 3-16

    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 3-16

    二、性質 3-16

    一訴訟要件之一 3-16

    二職權調查事項 3-17

    三屬一般抽象之資格 3-17

    三、範圍 3-17

    一有權利能力人 3-17

    二胎兒 3-17

    三非法人團體 3-18

    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3-22

    二、性質 3-23

    一訴訟要件之一 3-23

    二職權調查事項 3-23

    三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 3-23

    四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 3-23

    三、判斷標準 3-24

    一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

    事人適格 3-24

    二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 3-26

    三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 3-28

    專題研究-訴訟類型與判決效力概說 3-29

    專題研究-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 3-33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 3-36

    一意義 3-36

    二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 3-36

    三類型 3-37

    四效力 3-38

    五、法定訴訟擔當 3-39

    一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法§§75、90、92e) 3-40

    二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 3-41

    三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 3-42

    四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害制止請求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43

    六、任意訴訟擔當 3-47

    一法定類型之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 3-47

    二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54

    三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曉示制度與併案請求) 3-57

    四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 3-59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 3-62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 3-68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 3-72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 3-76

    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 3-87

    二、性質 3-88

    一訴訟要件之一 3-88

    二職權調查事項 3-88

    三、立法意旨 3-88

    四、判斷標準 3-88

    一有訴訟能力者 3-88

    二無訴訟能力者 3-89

    三限制訴訟能力者 3-89

    四外國人 3-89

    五、欠缺之救濟 3-90

    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 3-90

    二、立法意旨 3-90

    三、判斷標準 3-90

    Section2 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 3-110

    一意義 3-110

    二功能 3-110

    三發生原因 3-112

    四類型及分類標準 3-114

    二、普通共同訴訟 3-117

    一意義 3-117

    二性質 3-117

    三程序設計 3-118

    四程序效果 3-119

    三、必要共同訴訟 3-120

    一意義 3-120

    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121

    三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125

    四程序設計 3-128

    五程序效果 3-132

    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 3-134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3-150

    一意義 3-150

    二性質 3-150

    三立法目的 3-151

    四要件 3-151

    五審理 3-153

    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 3-154

    一意義 3-154

    二制度目的 3-154

    三類型 3-155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 3-155

    一意義 3-155

    二要件 3-156

    三程序 3-157

    四地位 3-158

    五權限 3-159

    六效力 3-160

    七參加人承當訴訟 3-162

    八當事人之告知訴訟 3-163

    九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 3-164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68

    一類型 3-168

    二共同訴訟參加 3-168

    三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70



    Chapter4 訴訟程序一:訴訟程序通則

    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 4-9

    一意義 4-9

    二性質:訴訟要件之一 4-9

    三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一意義 4-10

    二種類 4-10

    三權限 4-11

    四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4-11

    三、訴訟代理人 4-12

    一意義 4-12

    二資格 4-12

    三委任行為 4-13

    四權限 4-14

    五效力 4-16

    六消滅 4-19

    四、輔佐人 4-21

    一意義 4-21

    二必要性 4-21

    三要件 4-21

    四效力 4-22

    五輔佐人、訴訟代理人及參加人之比較 4-22

    貳、訴訟費用

    一、概說 4-23

    一意義 4-23

    二目的 4-23

    三本法關於訴訟費用之修正 4-23

    二、訴訟費用之範圍 4-24

    一意義 4-24

    二具體內涵 4-25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4-26

    一意義 4-26

    二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4-26

    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 4-27

    四、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4-28

    一意義 4-28

    二徵收標準 4-29

    三溢收費用之退還 4-30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 4-30

    一意義 4-30

    二標準 4-30

    三訴訟費用之確定及裁判 4-32

    四未納訴訟費用之效果 4-33

    六、訴訟費用之擔保 4-34

    一意義 4-34

    二立法意旨 4-34

    三命供擔保之要件 4-34

    四命供擔保之裁定 4-34

    五供擔保之方法與效力 4-34

    六擔保物之退還 4-35

    七擔保物之變換 4-36

    八訴訟費用供擔保規定之準用 4-36

    七、訴訟救助 4-37

    一意義 4-37

    二立法意旨 4-38

    三要件 4-38

    四程序 4-39

    五效力 4-39

    六撤銷 4-41

    七訴訟費用之徵收及歸還 4-41

    八救濟 4-41

    參、當事人書狀

    一、概說 4-41

    二、書狀之程式 4-42

    三、書狀欠缺之效果及補正 4-42

    一欠缺之效果 4-42

    二欠缺之補正 4-42

    四、代書狀之筆錄 4-43

    五、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4-43

    肆、送達

    一、意義 4-43

    二、送達機關或送達人 4-44

    一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 4-44

    二郵務機構 4-45

    三囑託送達人 4-45

    三、應受送達人 4-45

    一原則 4-45

    二例外 4-45

    四、應送達之文書 4-49

    一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4-49

    二通知書 4-49

    三判決或裁定正本 4-49

    五、送達之處所 4-49

    一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4-49

    二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4-49

    六、送達之時間(民訴§140) 4-50

    一原則 4-50

    二例外:允許於例假日及夜間送達者 4-50

    七、送達之方法 4-50

    一交付送達 4-50

    二寄存送達 4-51

    三留置送達 4-52

    四公示送達 4-52

    五以科技設備傳送送達 4-53

    八、送達之效力 4-54

    伍、期日及期間

    一、期日 4-55

    一意義 4-55

    二種類 4-55

    三指定 4-55

    四開始與終了 4-56

    五變更與延展 4-56

    二、期間 4-56

    一意義 4-56

    二種類 4-57

    三起算與計算 4-60

    四伸長或縮短 4-62

    五聲請回復原狀 4-62

    陸、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 4-64

    一意義 4-64

    二立法目的 4-64

    二、當然停止 4-65

    一意義 4-65

    二承受訴訟 4-69

    三、裁定停止 4-71

    一意義 4-71

    二原因 4-72

    三撤銷 4-75

    四、合意停止 4-75

    一意義 4-75

    二原因 4-75

    五、訴訟停止之效力 4-77

    一當然停止及裁定停止之效力 4-77

    二合意停止之效力 4-78

    專題研究  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審判權衝突之處理 4-78



    Chapter5 訴訟客體論一:訴訟上請求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訴之基本觀念

    一、總論 5-4

    一訴之意義 5-4

    二訴之基本內涵 5-4

    二、訴之種類 5-5

    一給付之訴 5-5

    二確認之訴 5-6

    三形成之訴 5-8

    四混合之訴訟類型 5-11

    貳、審判之對象

    一、訴權與訴權理論 5-13

    一具體訴權說(權利保護請求權說) 5-13

    二本案判決請求權說 5-15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理論 5-18

    一訴訟標的之認定 5-19

    二訴訟標的對訴訟程序之重要影響 5-21

    三舊訴訟標的理論(傳統訴訟標的理論) 5-22

    四新訴訟標的理論 5-23

    專題研究  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內涵及差異 5-25

    五訴訟標的相對論 5-31

    六其他訴訟標的理論 5-32

    Section2 複數訴訟上請求(訴之客觀合併)

    壹、通論

    一、意義 5-39

    二、功能 5-39

    一保障當事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 5-39

    二達成訴訟經濟 5-40

    三防止裁判之牴觸 5-40

    三、發生原因 5-40

    四、要件 5-40

    一須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主張數宗訴訟 5-40

    二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 5-41

    三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 5-41

    四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5-41

    五、調查與處理 5-41

    一移送 5-41

    二命分別辯論或改用程序 5-42

    三命補正或為駁回裁定 5-42

    貳、訴之客觀合併之態樣

    一、單純合併 5-42

    一意義 5-42

    二型態 5-42

    三審判方式 5-43

    二、預備合併 5-44

    一意義 5-44

    二制度目的 5-44

    三要件 5-45

    四審判方式 5-46

    專題研究-預備合併之上訴 5-49

    專題研究-代償請求之起訴方式 5-54

    三、競合合併(傳統上所稱「重疊合併」) 5-56

    一意義 5-56

    二要件 5-56

    三審判方式 5-56

    四、選擇合併 5-57

    一意義 5-57

    二要件 5-57

    三審判方式 5-57

    五、特殊之合併態樣一:訴之客觀合併類型之擴大 5-60

    一預備合併適用範圍之擴大 5-61

    二重疊合併意義之變更 5-63

    三其他合併類型之承認 5-64

    六、特殊之合併態樣二:訴之主觀預備合併 5-66

    一類型 5-66

    二審理 5-68

    三承認與否 5-68



    Chapter6 訴訟程序二:起訴階段

    壹、起訴之程式

    一、訴之提起 6-5

    二、起訴狀之記載 6-5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6-5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6-5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6-9

    四宜記載事項 6-12

    貳、起訴之效力:訴訟繫屬

    一、意義 6-13

    二、效果 6-13

    一審判權恆定原則 6-13

    二管轄恆定原則 6-13

    三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6-13

    四當事人恆定原則 6-14

    五實體法上之效力 6-27

    參、起訴之審查

    一、程序要件之審查 6-28

    一審查內涵 6-28

    二審查程序 6-30

    二、訴有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審查 6-31

    三、濫行起訴之罰鍰 6-31

    肆、起訴之限制:特定訴之利益之具體化標準

    一、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限制 6-32

    一立法意旨 6-33

    二限制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6-33

    三具體類型 6-34

    四判決方式 6-36

    二、提起確認訴訟之限制 6-36

    一確認客體須具請求對象適格(權利保護之資格) 6-36

    二確認訴訟須具確認利益(權利保護之利益) 6-38

    三、更行起訴之限制 6-40

    一立法意旨 6-40

    二要件:前後二訴屬同一事件 6-41

    三違反效果 6-43

    四、提起一部訴求之限制 6-46

    一種類 6-47

    二承認與否 6-48

    三相關說明 6-51



    Chapter7 訴訟程序三:言詞辯論階段

    一、意義 7-5

    一名詞意義 7-5

    二動詞意義 7-5

    二、種類 7-7

    一必要之言詞辯論與任意之言詞辯論 7-7

    二本案之言詞辯論與非本案之言詞辯論 7-7

    三、言詞辯論之準備:爭點整理之進行 7-7

    一目的 7-8

    二程序設計 7-9

    專題研究-訴訟中重要的事實群內涵及其存在目的 7-12

    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為之行為 7-14

    一聲明應受裁判事項 7-14

    二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7-14

    三聲明證據 7-14

    四當事人就事實及證據上之陳述 7-14

    五不公開審判 7-20

    六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7-20

    七得對訴訟程序之違背提出異議 7-22

    八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7-23

    五、法院之訴訟指揮與闡明權 7-23

    一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7-23

    二闡明權(闡明義務)之踐行 7-23

    專題研究  闡明制度之內涵及發展 7-25

    三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之處置 7-39

    四就參與辯論人提出之異議而裁定 7-39

    五因便利訴訟之進行或防止裁判之牴觸而為相關辯論裁定 7-39

    六其餘規定 7-41



    Chapter8 訴訟客體論二: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壹、訴之變更追加

    一、意義 8-5

    一訴之變更 8-5

    二訴之追加 8-5

    二、立法設計 8-6

    一要件 8-6

    二制度考量因素 8-7

    三、訴之變更追加之允許 8-8

    一被告同意(民訴§255Ⅰ?、Ⅱ) 8-8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民訴§255Ⅰ?) 8-8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訴§255Ⅰ?) 8-13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民訴§255Ⅰ?) 8-14

    五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其原非被告之人為被告(民訴§255Ⅰ?) 8-15

    六追加中間確認之訴(民訴§255Ⅰ?) 8-15

    七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訴§255Ⅰ?) 8-17

    八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之變更、追加(民訴§247Ⅲ) 8-17

    九家事訴訟程序之統合審理 8-18

    十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8-18

    四、程序 8-20

    一程式 8-20

    二要件 8-20

    三裁判及救濟 8-20

    五、效果 8-21

    一訴之變更:舊訴視為當然撤回 8-21

    二訴之追加:構成訴之合併 8-21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變更追加 8-22

    貳、反訴

    一、概說 8-25

    一意義 8-25

    二性質 8-26

    三立法意旨 8-26

    二、程序 8-27

    一要件(民訴§§259、260) 8-27

    二起訴與撤回 8-29

    三審理 8-29

    三、特殊反訴型態 8-30

    一預備反訴 8-30

    二離婚之本反訴 8-31

    三強制反訴 8-33



    Chapter9 訴訟程序四:證據調查階段

    壹、通則

    一、概說 9-7

    一證據之作用 9-7

    二證據之相關概念 9-7

    二、證據之種類 9-10

    一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9-10

    二本證與反證 9-11

    三、證明之種類 9-12

    一心證度與證明度 9-12

    二證明與釋明 9-15

    三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9-16

    四民事訴訟上之確信與刑事訴訟上之確信 9-17

    四、要證事項與免證事項 9-18

    一要證事項(證明之對象、證據客體) 9-18

    二免證事項(不要證事實) 9-21

    五、自由心證主義之運用 9-30

    一內容 9-30

    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中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 9-31

    二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過程 9-37

    三損害數額之酌定 9-39

    六、舉證責任 9-41

    一概說 9-41

    二舉證責任之分配 9-45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上陳述與舉證責任分配 9-50

    專題研究-實務上採取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票據債權與不當

    得利之舉證責任為例 9-57

    三舉證責任之減輕 9-66

    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上之推定概念與舉證責任 9-79

    貳、證據調查程序

    一、概說 9-86

    一證據聲明 9-86

    二證據取捨 9-86

    三依職權調查證據 9-87

    四調查機關 9-88

    五調查證據前應先曉諭爭點 9-88

    六集中調查證據 9-88

    二、人證 9-88

    一意義 9-88

    二證人之義務 9-88

    三證人之訊問 9-90

    三、鑑定 9-90

    一意義 9-90

    二鑑定人之義務 9-90

    三鑑定之程序 9-90

    四概念區分 9-91

    五仲裁鑑定契約 9-92

    四、書證 9-94

    一意義 9-94

    二文書之種類 9-94

    三文書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力 9-95

    四文書之證據調查程序 9-98

    五當事人之文書提出義務 9-98

    五、勘驗 9-102

    一意義 9-102

    二程序 9-102

    三新種類證據之調查程序 9-102

    六、當事人訊問 9-103

    一意義 9-103

    二立法理由 9-103

    三當事人聽取制度與當事人訊問制度之區別 9-103

    四程序 9-105

    專題研究-秘密保護程序 9-107

    專題研究-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過程之綜合整理 9-109

    參、證據保全階段

    一、證據保全 9-110

    一意義 9-110

    二功能 9-110

    三類型 9-111

    四程序 9-112

    二、證據保全協議 9-114

    一意義 9-114

    二性質 9-114

    三內涵 9-114

    四法理基礎 9-115

    專題研究-本法架構中之促進訴訟義務 9-117

    專題研究 索引 Ⅰ 201





    十四版序



      雖然長年罹患的拖拉病及多頭馬車亂衝病完全沒有改善,但本書總算在筆者良心的苛責及編輯的威逼下進行了第14版的改正。



      本版次增加了迄2016年1月止的國家考試、研究所考試試題及相關學說論述與實務見解,並且刪除了一些稍嫌老舊的議題,調整了部分筆者不甚滿意的論述方式,增加了新進的議題,此外也進行了(與筆者個性不合的)嚴密的校正,請各位明察。



      延續著上個版次的序所言,現今考試的科目、學說理論及參考資料之繁多,比起筆者參加考試的年代已經不可同日而語,以準備考試的立場來說,每科所能分配到的時間將相對壓縮,所以筆者完全可以體諒很多同學們僅閱讀概要性的講義或解題書就上考場,且現今考試的錄取率也較早年高出很多,以較功利的觀點來看確實也不需要將每一科都念到多深入也是可以順利上榜;但筆者畢竟是老式的馬步派,而且這十幾年來也明顯感受到新錄取的同學們程度普遍性的下降,所以在編寫這兩本小書時,還是希望保持初衷,在深植理論與準備便利間找到平衡,除了使有緣使用的考生能迅速建立體系脈絡外,在各位順利上榜踏入職場後所面對的實務工作也有幫助。



      2016年除了筆者在工作上有些職務的調整外,對我們國家更是一個新的展開,套句網路上一篇我很喜歡文章的說法,我們選擇了讓那些象徵著「是的,我們能做到」的人贏,我們選擇了自己的勵志故事。既然如此,我們何不再繼續跟著這個新時代的風,不管是考試還是人生,為自己再好好的拼一次吧。




    喬律師2016.1.於讀享與有榮焉的新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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