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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本海洋法體系+解題書?

就是這本海洋法體系+解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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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5793951
許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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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01日
183.00  元
HK$ 155.55  






ISBN:9789865793951
  • 叢書系列:就是這本體系+解題書
  • 規格:平裝 / 560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就是這本體系+解題書


  • 考試用書 > 研究所考試 > 法政/教育











    本書特色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面對考試,同學常會有「唸過了未必看得懂」、「看得懂未必記得起來」、「記起來未必寫得出來」、「寫出來未必寫得完」的經驗,本書提供了最新穎最完整的海洋法理論,提供可操作性的實務見解,結合考試出題方式與答題結構,務求同學能「唸過」、「看懂」、「記起」、「寫出」、「寫完」,而這也是一本好的考試用書應有的態度。








    本書使用說明 I



    1 海洋法之歷史與基本定義

    【第一節】歷史發展 1-5

    壹、 歷史起源 1-5

    貳、 大航海時代 1-5

    參、 17世紀「海洋自由論」 1-5

    肆、 18世紀「海洋自由原則」 1-6

    伍、 19世紀「公海自由」理論 1-7

    陸、 「領海」理論的發展 1-7

    柒、 戰時海洋法:《1856年巴黎宣言》 1-7

    捌、 1930年海牙國際法編纂會議 1-8

    玖、 「專屬漁業區」的立法 1-9

    拾、《1945年杜魯門宣言》 1-9

    拾壹、 「200海浬海洋權」的立法 1-9

    拾貳、 1958年第1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1-9

    拾參、 1960年第2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1-10

    拾肆、 《1970年聯合國管理國家範圍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原則宣言》 1-10

    拾伍、1973年第3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1-11

    【第二節】基本定義 1-22

    壹、 內水(Internal Waters/Inland Waters) 1-24

    貳、 領海(Territorial Sea) 1-24

    參、 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 1-25

    肆、 岩礁(Rock) 1-25

    伍、 島嶼(Island) 1-26

    陸、 海灣(Bay) 1-30

    柒、 鄰接區(Contiguous Zone,又稱毗連區) 1-31

    捌、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International Straits) 1-32

    玖、 群島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 1-32

    拾、 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又稱專屬經濟海域) 1-33

    拾壹、大陸礁層(Continental Shelf,又稱大陸架) 1-34

    拾貳、公海(High Seas) 1-38

    拾參、區域(Area,又稱深海床、國際海底區域) 1-39

    拾肆、內陸國及地理上不利國(Landlocked and Geographically-Disadvantaged States) 1-40



    2 基線(Baseline)

    【第一節】基線之劃定方法 2-5

    壹、 正常基線(Normal Baseline) 2-5

    貳、 直線基線(Straight Baseline) 2-6

    參、 混合基線(Mixed Baseline) 2-14

    【第二節】特殊地理特徵基線問題 2-16

    壹、 海灣基線(Bay Baseline) 2-17

    貳、 群島基線(Archipelagic Baseline) 2-19

    參、 島嶼(Island)與人工島嶼(Artificial Island) 2-22

    肆、 環礁(Atoll)與礁石(Reef)、岩礁(Rock) 2-25

    伍、 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 2-28

    陸、 河口(Mouth of River)、港口(Port)與駁船處(Roadstead) 2-32

    柒、 南海U型線 2-34

    【第三節】南海主權相關爭議 2-37

    壹、 南海主權爭點比較 2-37

    貳、 南海島礁所生爭議 2-43

    【第四節】1951年英挪漁業權案 2-52

    壹、案例事實 2-52

    貳、雙方主張 2-52

    參、國際法院 2-52



    3 內水(Internal Waters)與港口(Ports)制度

    【第一節】內水 3-4

    壹、定義 3-4

    貳、法律地位與限制 3-4

    【第二節】港口制度 3-5

    壹、 入港權(the Right to Entry of the Ports) 3-5

    貳、 港口國對外國船舶之管轄權 3-7



    4 領海(Territorial Sea)

    【第一節】基本概念(公約§2∼§4) 4-5

    壹、 定義 4-5

    貳、 寬度 4-6

    參、 外部界限 4-8

    【第二節】無害通過制度(The Regime of Innocent Passage) 4-16

    壹、 定義 4-16

    貳、 法律性質 4-16

    參、 何謂「通過(Passage) 4-16

    肆、 何謂「無害(Innocent)」 4-25

    伍、 可向外國船舶徵收的費用 4-35

    陸、 「無害通過權」與「過境通行權」之差異 4-35

    柒、 不同海域之無害通過權比較 4-37

    【第三節】沿海國的權利義務 4-39

    壹、 權利 4-40

    貳、 義務 4-57

    【第四節】1949年哥甫海峽案(沿海國在領海之危險告知義務) 4-61

    壹、 案例事實 4-61

    貳、 雙方爭點 4-61

    參、 國際法院 4-61



    5 鄰接區(毗連區、鄰近區,Contiguous Zone)

    【第一節】基本概念 5-4

    壹、定義 5-4

    貳、寬度 5-4

    參、目的 5-4

    【第二節】沿海國的權利義務:基於特定目的行使有限的管轄權 5-6

    壹、鄰接區之法律性質 5-6

    貳、執行管轄權 5-6

    參、執行管轄權之擴張 5-6

    肆、規範管轄權 5-8



    6 用於國際航行之海峽(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Navigation)

    【第一節】意義 6-6

    壹、定義 6-6

    貳、1949年哥甫海峽案 6-6

    參、國際法院的判斷要件 6-6

    【第二節】《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範之國際海峽 6-9

    壹、 適用第38條「過境通行權」的國際海峽 6-9

    貳、 不適用第38條「過境通行權」的國際海峽 6-10

    【第三節】不適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範之國際海峽 6-15

    壹、 由長期存在,現行有效條約所規範的海峽 6-15

    貳、 由新近訂定,與公約不相牴觸、且由現行有效條約規範之海峽 6-15

    【第四節】海峽沿岸國的權利義務 6-17

    壹、 權利 6-17

    貳、 義務 6-18

    【第五節】第三國的權利義務 6-19

    壹、 權利 6-19

    貳、 義務 6-24

    【第六節】1949年哥甫海峽案(第三國在國際海峽之不得停止的無害通過權) 6-25

    壹、案例事實 6-25

    貳、雙方爭點 6-25

    參、國際法院 6-25

    【第七節】台灣海峽之法律地位 6-27

    壹、台灣海峽為國際海峽 6-27

    貳、法律地位之爭論(有三說) 6-27

    參、第三國權利行使 6-29

    肆、(台灣)海峽中線 6-31



    7 群島國(Archipelago States)

    【第一節】意義與範圍 7-5

    壹、《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新概念 7-5

    貳、群島(Archipelago) 7-5

    參、群島國(Archipelagic State) 7-5

    肆、群島國之範圍及直線群島基線劃定 7-5

    【第二節】法律性質 7-8

    壹、群島國之要件 7-8

    貳、直線群島基線之劃定與限制 7-8

    參、群島國之主權範圍 7-8

    肆、群島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 7-9

    【第三節】群島國的權利義務 7-10

    壹、 權利 7-10

    貳、 義務 7-13

    參、 印尼特別航道開放爭議 7-15



    8 專屬經濟區(專屬經濟海域,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

    【第一節】意義、概念與歷史發展 8-5

    壹、200海浬區域控制 8-5

    貳、200海浬海洋權 8-5

    參、《1972年聖多明哥宣言》 8-5

    肆、專屬經濟區制度 8-5

    【第二節】法律地位 8-7

    壹、法律地位 8-7

    貳、公海自由 8-7

    參、專屬經濟區 8-7

    【第三節】沿海國的權利義務 8-8

    壹、 權利 8-8

    貳、 義務 8-13

    【第四節】第三國的權利義務 8-21

    壹、 享有一定限制的公海自由 8-21

    貳、 第三國之義務 8-23

    【第五節】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之比較?二者重疊之問題? 8-31

    壹、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 8-31

    貳、法律地位 8-31

    參、國際法院之看法 8-31

    肆、二者範圍發生重疊時,適用大陸礁層 8-31

    伍、專屬經濟區「主權權利」與大陸礁層「主權權利」之區別 8-31

    【第六節】釣魚台主權爭議釋疑 8-36

    壹、 釣魚台主權歸屬之國際法主張 8-36

    貳、 釣魚台涉及之刑事爭議 8-39

    參、 釣魚台爭端之解決 8-42



    9 大陸礁層(大陸架,Continental Shelf)

    【第一節】歷史發展與意義 9-5

    壹、《1945年杜魯門宣言》 9-5

    貳、《1958年大陸礁層公約》 9-5

    參、1969年北海大陸礁層案 9-6

    肆、《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9-6

    伍、關於海洋構造之地理學概念 9-8

    【第二節】法律地位 9-10

    壹、主權權利 9-10

    貳、固有權利 9-10

    參、自然資源 9-10

    肆、上覆水域之法律地位 9-10

    【第三節】範圍界限 9-11

    壹、 大陸礁層(Continental Shelf)的寬度 9-11

    貳、 外部大陸礁層(Outer Continental Shelf,超出基線量起200海浬外之大陸礁層)的寬度 9-14

    參、 大陸礁層外部界限 9-19

    【第四節】沿海國之權利:區分為「大陸礁層之權利」與「外部大陸礁層之權利」 9-23

    壹、 大陸礁層(未超過200海浬)之權利 9-23

    貳、 外部大陸礁層(超出200海浬外)之權利 9-24

    參、 沿海國之義務 9-26

    【第五節】1967年北海大陸礁層案 9-27

    壹、案例事實 9-27

    貳、雙方主張 9-27

    參、國際法院 9-28



    10 公海(High Seas)

    【第一節】範圍與法律性質 10-5

    壹、 範圍 10-5

    貳、 法律性質 10-6

    【第二節】公海自由 10-7

    壹、 《1958年公海公約》規定了四項自由 10-8

    貳、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了六項自由 10-9

    參、 公海自由之限制基本原則 10-9

    【第三節】公海管轄權 10-13

    壹、 原則:船旗國專屬管轄原則 10-13

    貳、 例外與補充:普遍管轄原則 10-17

    參、 普遍管轄事項 10-20

    肆、 船舶碰撞的管轄權衝突與海上救助義務 10-33

    【第四節】1996年福明輪案(船旗國專屬管轄(重要)) 10-38

    壹、案例事實 10-38

    貳、法院判決 10-38

    參、本案爭點 10-39

    【第五節】軍艦在公海上的豁免權及其對他國船隻的登臨權 10-45

    壹、「軍艦」定義 10-45

    貳、軍艦在公海上的豁免權 10-45

    參、軍艦、軍機或政府船舶於公海之登臨檢查權 10-45

    【第六節】緊追權 10-47

    壹、定義 10-48

    貳、行使主體 10-48

    參、緊追開始 10-49

    肆、緊追終止 10-49

    伍、損害賠償 10-49

    【第七節】1935年孤獨號案(緊追權Ⅰ) 10-53

    壹、案例事實 10-53

    貳、雙方爭點 10-53

    參、法院判決 10-54

    【第八節】1999年塞加號案(緊追權Ⅱ) 10-56

    壹、案例事實 10-56

    貳、雙方爭點 10-56

    參、法院判決 10-57

    【第九節】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之權利 10-62

    壹、鋪設海底電纜之權利 10-62

    貳、海底電纜或管道的破壞或損害 10-62

    參、海底電纜或管道的所有人對另一海底電纜或管道的破壞或損害 10-62



    11 國際海底區域(深海床、區域,the Area)

    【第一節】意義與法律地位 11-4

    壹、 區域 11-4

    貳、 國際海底管理局 11-8

    參、 與區域天然資源探勘及開採活動相關的國際文件 11-9

    【第二節】國際海床開發制度 11-11

    壹、 單一開發制度與平行開發(Parallel System)制度 11-11

    貳、《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開發制度 11-11

    參、《1994年深海床協定》之開發制度 11-11

    【第三節】國際海床生產限額制度 11-13

    壹、《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生產政策 11-13

    貳、《1994年深海床協定》之生產政策 11-13



    12 海域劃界

    【第一節】意義 12-5

    【第二節】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內水的劃界問題:非屬海域劃界 12-7

    【第三節】相鄰或相向國家間領海的劃界問題 12-8

    壹、 國際公約 12-8

    貳、 國際實踐:先劃出等距中線作為臨時界線,再考慮是否有特殊情況 12-9

    【第四節】相鄰或相向國家間鄰接區的劃界問題 12-11

    壹、 等距中線原則 12-11

    貳、 鄰接區劃界的適用 12-11

    【第五節】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的劃界問題 12-12

    壹、 國際公約 12-12

    貳、 國際實踐 12-12

    【第六節】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大陸礁層的劃界問題 12-20

    壹、 國際公約 12-20

    貳、 國際實踐 12-27

    【第七節】國際海域劃界案例 12-31

    壹、 1969年丹麥、荷蘭/西德之北海大陸礁層案中確立之原則(兩國相向/相鄰) 12-31

    貳、 1977年英/法大陸礁層劃界仲裁案中確立之原則(兩國相向) 12-33

    參、 1982年突尼西亞/利比亞大陸礁層劃界仲裁案中確立之原則(兩國相鄰) 12-34

    肆、 1985年利比亞/馬爾他大陸礁層劃界案中確立之原則(兩國相向) 12-35

    【第八節】劃界協議前之臨時措施與合作安排模式 12-37

    壹、 實際性的臨時安排 12-37

    貳、 合作安排模式 12-37



    13 海洋汙染及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第一節】造成海洋汙染的因素 13-4

    壹、公約分類的汙染來源 13-4

    貳、學者分類的汙染來源 13-4

    參、「傾倒」汙染的定義 13-4

    【第二節】有關海洋汙染的國際慣例和規定 13-5

    壹、1941年特瑞爾冶煉廠仲裁案 13-5

    貳、1949年哥甫海峽案 13-5

    參、《1954年防止海上油汙染國際公約》 13-5

    肆、《1958年日內瓦公海公約》 13-5

    伍、國際環境法概念的發展 13-6

    【第三節】公約有關海洋環境汙染和海洋環境維護的規定 13-7

    壹、定義 13-7

    貳、一般規定(第1節之§192∼§196) 13-7

    參、關於各種汙染之規範 13-8



    14 漁業(海洋生物資源的維護與管理)

    【第一節】海洋生物定義與管理 14-5

    壹、 高度洄游魚種(Highly Migratory Species)—公約第64條 14-5

    貳、 海洋哺乳動物(Marine Mammals)—公約第65條 14-6

    參、 溯河產卵魚種(Anadromous Species)—公約第66條 14-7

    肆、 降河產卵魚種(Catadromous Species)—公約第67條 14-9

    伍、 定居種(Sedentary Species)—公約第68條 14-11

    陸、 共享魚種(Shared Stocks)與跨界魚類種群(Straddling Stocks) 14-12

    【第二節】內水、領海、群島水域之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 14-15

    壹、 管理權限 14-15

    貳、 資源養護之斟酌決定權 14-15

    【第三節】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之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 14-16

    壹、 主權權利 14-16

    貳、 專屬經濟區之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 14-16

    參、 大陸礁層之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 14-19

    【第四節】公海之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 14-20

    壹、 船旗國管轄 14-20

    貳、 捕魚權利 14-20

    參、 養護義務 14-20

    肆、 合作談判 14-20

    伍、 管理措施 14-20

    【第五節】國際實踐所採取之養護與管理措施 14-24

    壹、 漁業許可制度 14-24

    貳、 徵收入漁費 14-24

    參、 實施配額捕撈 14-24

    肆、 禁漁區與禁漁期 14-24

    伍、 對漁具、捕魚方法、漁獲物種類和大小嚴格限制 14-24

    【第六節】捕魚實體(漁業實體) 14-29

    壹、 捕魚實體(漁業實體)之法源—《1995年聯合國魚群協定》第1條第3款 14-29

    貳、 台灣捕魚實體(漁業實體)在不同的RFMOs中得到的地位 14-29

    參、 以捕魚實體(漁業實體)成為當事國(Party to the treaty)的方式—《2000年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種養護與管理公約》

    第9條第2款規定 14-31

    【第七節】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IUU Fishing) 14-36

    壹、 異常的漁業行為 14-36

    貳、 關於IUU漁業 14-36

    參、 IPOA-IUU與NPOA-IUU 14-36



    15 爭端解決

    【第一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簡介 15-5

    【第二節】《聯合國憲章》第33條第1款所指的其他方法(如斡旋、談判、調停、調查等)—公約第279條規定 15-6

    【第三節】爭端各方自行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案(Settlement of Disputes by Any Peaceful Chosen by the Parties)—公約第280條規定 15-7

    壹、 原則:自行選擇和平方法解決爭端優先 15-7

    貳、 例外:國際法院強制管轄權限制 15-7

    【第四節】公約附件五的調解程序(Conciliation Procedure)—公約第284條規定 15-8

    壹、 一般調解程序(General Conciliation Procedures) 15-8

    貳、 強制調解程序(Compulsory Conciliation Procedures) 15-8

    【第五節】具有拘束力判決之強制程序—公約第15部分第2節 15-10

    壹、 國際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ITLOS) 15-10

    貳、 海底爭端法庭(Seabed Dispute Chamber, SDC) 15-10

    參、 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15-11

    肆、仲裁法庭(Arbitral Tribunal)與特別仲裁法庭(Special Arbitral Tribunal) 15-11

    【第六節】強制爭端解決管轄權之限制與例外—公約第15部分第3節(第2節之限制和例外) 15-13

    壹、 當然限制事項 15-13

    貳、 任擇除外事項 15-13

    索引 i





    作者序



      2015年台灣律師考試第二試的考試科目之「海商法與海洋法」,結合商法中的「海商法」與 國際法中的「海洋法」,獨立成為一門「海法」考試科目,將海事私法(海商法)與海事公法(海洋法)的結合,傳統(陸)法學者紛紛表示無法接受,學者黃裕凱 即謂「本文絕無看輕海洋法的意思,本人在輔大也教海洋法,但海洋法是公法,海商法是傳統私法,放在一起選考本來就很奇怪,完全無法理解此一安排的背後思 維」,筆者認為本科正是從海洋立國之獨立海法思維出發,從形式上立法技術觀察,民商法之規範對象為私法關係,海法則不限於私法,公法性格更重要於私法,甚 至有公私法在海法體系中混合體例,此為海法特殊性。



      海法涵蓋範圍龐大,學者Pardessus主張海法應別於民法與一般商法,而倡議 海法自主性與特殊性之說,學者Julien Bonnecase在《海商法之獨自性》一書中認為海法之自主性與特殊性,從實質上法律關係觀察,海法與民商法各有其歷史背景與發展之特有制度與法理,以 船舶為工具,以海上為場所,基於事物之自然本質、技術性質與關係人之共同利害,與陸上民商法不同。將海事私法(海商法)與海事公法(海洋法)的結合獨立成 為一門海法,有其體系發展價值;國內唯一以海洋法律為專攻的研究所─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即曾出過海事公私法交錯的考題,將來出現此類考題亦無須感 到意外。



      海法乃規範人類從事海上活動一切之法律,基於事物自然本質與技術性質而有別於陸法,海法所規範的事務是一切有關海上的事務, 諸如航海、造船、驗船、信號標準、海員訓練、海事事故(在海上航行或停泊中發生之事故,例如擱淺、觸礁、沉沒、盜劫、失火、碰撞及其他天然災害等)處理與 損害賠償等海事權利義務法規,其包含但不限於商事權利義務。凱撒大帝云:「朕統治陸地,海洋則歸由羅得法」,描述了陸法與海法各自獨立的發展而有本質上的 區分,故海法為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包括合同法、侵權法、賠償法、公法(如海洋法、海洋汙染法、國家主權豁免權和海上犯罪等)與程序法(對物扣押、海事查 封、船舶滯留等)等等,跨越非常多的法律部門,筆者越深入從事航運領域工作,越感台灣海法人才空洞欠缺,相較於此,中國目前有十個海事法院,掌管與海相通 的可航水域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如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同時亦為龐大的船員輸出國,從事 航運相關業務人員眾多,此從近期之鹿特丹規則(海事私法)與國際海事勞工公約(海事公法)中,中國之傾力投入可見一斑,台灣所疾呼的海洋立國,只著眼於海 島地勢卻毫無海洋意識,連立足一隅的香港仰賴英國勢力都可以孕育出一流的海事律師(Marine Lawyer)與理算師(Adjuster),台灣實非不能乃是不為,本書盼能提供學習上的幫助,最後感謝讀享出版社的江總經理、王總編輯、柏翰等人協助 與女友菁芳陪伴,謝謝。




    許霍

    2016年1月21日誌於CAPE SUC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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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商法爭點地圖(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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