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重要法律架構一《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協議),開宗明義的點出,智慧財產權與貿易息息相關之事實。智慧財產權法牽涉到環繞著商業利益的激烈競爭,其最高指導原則即為「法拉利」,亦即如何善用法律手段來維護商業利益、爭取最佳經營布局。商標背後潛藏著商機、商品、商標、商人、商業組織、商業模式、商戰……等一連串有待思考解決的「商(傷)腦筋」問題。商標法在智慧財產法制中的關鍵地位,實不容忽視。
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更為商戰成果的收割或是市場利益防衛的關鍵問題,向為各方錙銖必較。台灣在2011年6月商標法修正以前,同法雖於第63條就商標損害賠償計算問題有所規範,然實務上商標侵權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除了遵守侵權商品之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之規定外,其他衡量標準如何判斷,向來莫衷一是。2011年6月修法後,雖刪除了侵權商品零售單價最低限制500倍之規定,然具體損害賠償數額如何判定,實務操作意見紛歧,學說亦少有完整論述,亟待有緣人來研究此等課題。
麗珣就讀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期間,找我當她的指導老師,原先希望我指導她從事著作權法方面的研究。惟幾經思量、琢磨,麗珣具備日文與法律的雙重專業背景,又有在著名法律事務所商標部門從事日本企業申請台灣商標案件的多年實務工作經驗,其自身幾是台灣商標實務的活字典,對日文法律文獻亦無閱讀掌握的障礙,其實非常適合從事商標法的研究。遂順理成章的鼓勵其改走商標法研究路線,以有系統的大量進行本土判決整理的實證研究,佐以日本比較法借鏡方式,來探討商標侵權之金錢損害賠償金額酌定問題。
麗珣在論文寫作期間下足苦工,分別收集摘要分析了台灣商標侵權損害賠償相關實務判決見解,同時也將日本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之判決見解趨勢做了瞭解掌握,最後比較分析台日兩方司法實務就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數額酌定問題的處理差異,作出相關建言。因其寫作認真且判決意見整理豐富完整,深具實務參考價值,在論文審查通過時口試委員們一致鼓勵其修改論文出版成書以回饋社會。身為她的指導老師,對於她能認真寫作碩士論文且深受口試老師肯定,感到與有榮焉,希望此書出版後,麗珣能繼續秉持研究精神、貢獻所長,持續於商標法的研究。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與通識教育中心合聘副教授
陳建文
2016.4.23於台北木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