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如所周知,民法典的核心在於體現自由、平等、人格尊嚴等基本價值理念,且作為左右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法律,民法典起到了無法比擬的重要作用。一部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民法典不僅可以促進各類交易的順暢進行,而且還能夠通過保障民事主體的意思自由以及財產權益繼而激發社會整體之巨大活力。由此可見,完善一部能充分體現上述理念與基本功效的民法典可謂學界同仁所追求的方向。
縱觀世界,就亞洲地區而言,日本可謂是摸索法律制度健全化國家的先驅,其民法典制定於1896年,雖歷經二戰等重要歷史變革,但民法典主體部分尚未出現重大變動。在長達百餘年的制度適用期,該民法典為推進日本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功不可沒的作用。
然而,日本民法典中某些條文間的齟齬難以僅通過解釋得以解決。此外,伴隨著民法典的長期適用,各類判例積累眾多。儘管日本於2004年對民法典作了口語化的努力,但對於未經法律專業訓練的普通民眾而言仍難以概觀、掌握其基本內容及精神。加之,由於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潮流顯現,修訂財產法規則以適應國際社會變遷的呼聲日益高漲。基於以上背景,民法典口語化完成之後,日本國內有關於民法典修訂的探討及研究如火如荼般得展開。其中,以日本著名民法學者加藤雅信教授為代表的民法改正研究會集思廣益,在結合了既有判例及最新社會動態的基礎上完成了《日本民法典修正案Ⅰ 第一編 總則》一書。該書逐條對修訂理由作了詳述,故對於縱覽、探究民法典的前沿問題具有深遠的參考意義。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日本民法典雖在形式上採用潘德克頓體系,但由於在制定過程中汲取了法國法及德國法的原則,這使得某些條文之間難免產生齟齬。為解決條文整合性等適用上的具體問題,學者往往會通過對母法及法律制定時期的該國社會背景進行深入考察繼而探尋符合日本社會的學術見解。這種長期以來的學術積累使得日本的民法解釋學趨於精緻,而民法改正研究會所提出的修改案同樣延續了這種風格。
大陸自實施改革開放制度以來發生了天翻地覆般的變化,尤其是在經濟制度領域,市場經濟體制逐步替代計畫經濟體制,並由此創造了舉世矚目的經濟發展奇蹟。在此期間,各項契合市場經濟體制的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得以完善,與此同時,各種彌補條文不足的司法解釋也是以雨後春筍之勢不斷湧現。毋庸置疑,之所以能夠取得引以為豪的經濟發展成就,這與民事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密不可分。
縱覽大陸民事法律體系,其中潛在著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譬如,現行重要民事規則多以單行法的形式出現,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固然為解決與日激增的民事糾紛提供了重要依據。然而,由於各單行法制定的時期迥異,各項制度所反應的社會需求有所不同。因此,法律規則之間的體系整合性問題未能獲得充分考慮,這無疑對於今後民法解釋學的日臻完善形成了無法逾越的瓶頸。
所幸大陸已啟動民法典編撰計畫,其中總則部分將先於分則得以制定。鑑於本次立法乃破舊立新之舉,現今民事規則中所蘊含的亟待解決的問題可以此為契機,通過縝密的考察探尋對應之策,並在煥然一新的民法典中給予解決。
恰逢日本百餘年來首次開啟民法典全面修訂,相關的研討成果對於瞭解民法典制定過程中所需要考慮的問題具有不可忽視的借鑑意義。以加藤雅信教授為代表的民法改正研究會集結了諸多優秀學者,可以預見該研究會的學術結晶能夠為深化民法典制定的探討起到拋磚引玉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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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鑑
20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