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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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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7112
俞百羽
元照出版
2016年11月01日
93.00  元
HK$ 83.7  






ISBN:9789862557112
  •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公法-憲法
  • 規格:平裝 / 192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法律學習研究.公法-憲法


  • 社會科學 > 法律 > 概論











      「言論自由」這個詞彙,在台灣已被廣泛濫用!「言論自由」是憲法位階的權利,代表舉證責任的減輕,此乃為促進動態民主,不得不然的選擇,然非任何言論皆具憲法保障的價值。言論自由與名譽權間這條線,應要有清楚分際,此即本書論述主軸。



      釋字第509號對言論自由之保障有其貢獻,然對言論自由及名譽權間之劃界卻有未盡其功之憾,本書嘗試對相關爭點進行釐清:



      1.「真正惡意原則」與「合理查證原則」,何者於我國法制上始為正解?

      2. 民、刑事「實體法」與「訴訟法」之基本結構不同,在實務操作上如何能達到追求言論自由且兼顧名譽權保障之目的?

      3. 本書嘗試對言論自由及名譽權勾勒出清楚之界線,並對相關案件擬定類型化之操作方式。





    推薦序�呂榮海

    推薦序�胡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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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暨問題提出�4

    一、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調和方法�4

    二、民事事件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調和問題�8

    三、釋字第509號釋示之適用應否更為類型化區分?�14

    第三節 研究範圍暨研究方法�15

    第四節 文獻回顧�16

    第五節 本文架構�17



    第二章 釋字第509號解釋之解構

    第一節 基本權衝突問題�20

    一、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基本權衝突�20

    二、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位階問題�22

    三、刑事誹謗罪之新詮釋──限縮與重劃刑法誹謗罪之適用範圍�25

    第二節 訴訟制度面上之問題�28

    一、誹謗罪特殊舉證責任與無罪推定原則之調和�28

    二、職權進行主義至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推移�29

    第三節 法條結構面之問題�31

    一、真實抗辯條款之定性未明──由客觀基準偏移到主觀基準�31

    二、「確信真實原則」之定性為何?�37

    第四節 將言論區分為「事實」與「意見」是否妥適?�40



    第三章 民事訴訟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調和問題

    第一節 概 說�49

    第二節 現行實務見解之分析�51

    一、釋字第509號作成前之情況�52

    二、釋字第509號作成後之發展�67

    第三節 民、刑事法律之基本結構差異分析�77

    一、實體法上之不同�78

    二、訴訟法上之不同�84



    第四章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調和方式之類型化區分

    第一節 我國實務見解�95

    一、釋字第509號解釋�95

    二、釋字第656號林子儀大法官意見書中之類型化區分�98

    第二節 比較法上之類型化區分�103

    一、概 說�103

    二、公眾人物之公共事項──真正惡意原則與雷諾茲特權�108

    三、一般私人之公共事項──過失責任�120

    四、一般私人之私人事項──無過失責任�124

    五、公眾人物之私人事項──採真正惡意原則之疑慮�130

    第三節 被告身分是否應予區別�139

    第四節 我國學說上之類型區分�142



    第五章 結論

    一、「公眾人物」原告涉及之「公共事項」�151

    二、「一般私人」原告涉及之「公共事項」�154

    三、「一般私人」原告涉及「私人事項」�156

    四、「公眾人物」原告涉及「私人事項」�158

    參考文獻�165





    推薦序



      律師執業凡三十餘載,深有所感,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邇來讀書,發現北宋文豪蘇東坡也曾為文論法:「夫人勝法則法為器;法勝人則人為備位,人與法並行而不相勝,則天下安」(《應制舉上兩制書》),講得真好!點出了人與法間的微妙互動關係;蘇東坡又進一步舉例:「昔者漢唐之弊,患法不明,而用之不密,使吏得以空虛無據之法而繩天下,故小人以無法為姦。今也法令明具,而用之至密,舉天下惟法之知。所欲排者,有小不知法,而可指以為瑕。所欲與者,雖有所乖戾,而可借法以為解。故小人以法為姦」(《策別課百官三》),顯見其更深刻之體悟,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有賴於人的執行,同樣地,執行,也會反過來影響法律,法與人,其實是密不可分的一體兩面關係,是以「人與法並行而不相勝,則天下安」,自有其道理。對的法律固然重要,對的人亦屬難能。



      俞律師百羽君,隨我任事多年,但覺其人多思善疑、正直敢言,今欣聞其著作《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出版,觀之結構分明、論證嚴謹,吾心甚慰。

      

      本書清晰地揭示了問題意識:希能重新建構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站在理論的基礎上並兼顧實務之運作,以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兩項基本價值。百羽才思敏捷卻思慮縝密,尤以本書所涉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問題,學界討論已久,要推陳出新不易,且此乃一橫跨憲法、刑事法與民事法等法領域之問題,要處理頗有難度,然其面對此一嚴肅艱澀之挑戰,卻能深入淺出,以淺顯易懂之文字與圖表,表述闡明艱深之學術問題,顯示出其治學之勤勉。



      釋字第509號乃是實務上對於言論自由一個極重要之解釋,然百羽卻於本書第二章「釋字第509號解釋之解構」,將該號解釋抽絲剝繭,指出其美中不足之處,並以整合實體法及訴訟法之觀點予以解析,企圖心很大,但亦證明其有相當之駕馭實力。



      於本書第三章「民事訴訟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調和問題」,其提出並解析數則本土案例,並挑戰實務行之多年之見解,諸如:「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而提出上開見解之盲點所在,即無法處理當「社會評價」高過「事實真相」之時的問題,「社會評價說」實際操作下來會比「真實抗辯原則」還要嚴格,蓋商業社會中沽名釣譽者眾,「真實抗辯原則」只要行為人能證明其言論符合事實即可免責,但在實務的「社會評價說」操作之下,縱然行為人言論符合事實,但卻可能造成沽名釣譽之原告的社會評價貶損,最後形成行為人仍須負賠償之責的不盡合理情況。由此可見筆者之觀察敏銳、洞見犀利,並能融入社會現況,其文中亦不時可見憂心社會現象之文人胸懷。



      在本書第四章「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調和方式之類型化區分」,百羽不但比較了美國法上之案例,並且同時提出英國之「雷諾茲特權」與澳洲之「朗伊特權」,甚至是歐洲人權法院之案件,而與本國實務見解相互參照,作廣泛而深入之探討,在以我國法制為基礎下提出實際上可行之修正見解,洵屬難得!



      在第五章之「結論」中,百羽總和前述各章內容一氣呵成,將所涉議題分作民刑事共八個面向一次簡要敘明,自成一家之言!綜觀本書內容,其由本土性出發而兼具創造性及統合性,應已為本議題之研究作出貢獻,頗值一觀。


    法學博士

    呂榮海

    2015年9月於台灣鵝湖書院




    其 他 著 作
    1. 離婚法律實務
    2. 長照法律面面觀
    3. 長期照顧法制之建構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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