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律師執業凡三十餘載,深有所感,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邇來讀書,發現北宋文豪蘇東坡也曾為文論法:「夫人勝法則法為器;法勝人則人為備位,人與法並行而不相勝,則天下安」(《應制舉上兩制書》),講得真好!點出了人與法間的微妙互動關係;蘇東坡又進一步舉例:「昔者漢唐之弊,患法不明,而用之不密,使吏得以空虛無據之法而繩天下,故小人以無法為姦。今也法令明具,而用之至密,舉天下惟法之知。所欲排者,有小不知法,而可指以為瑕。所欲與者,雖有所乖戾,而可借法以為解。故小人以法為姦」(《策別課百官三》),顯見其更深刻之體悟,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有賴於人的執行,同樣地,執行,也會反過來影響法律,法與人,其實是密不可分的一體兩面關係,是以「人與法並行而不相勝,則天下安」,自有其道理。對的法律固然重要,對的人亦屬難能。
俞律師百羽君,隨我任事多年,但覺其人多思善疑、正直敢言,今欣聞其著作《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出版,觀之結構分明、論證嚴謹,吾心甚慰。
本書清晰地揭示了問題意識:希能重新建構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站在理論的基礎上並兼顧實務之運作,以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兩項基本價值。百羽才思敏捷卻思慮縝密,尤以本書所涉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問題,學界討論已久,要推陳出新不易,且此乃一橫跨憲法、刑事法與民事法等法領域之問題,要處理頗有難度,然其面對此一嚴肅艱澀之挑戰,卻能深入淺出,以淺顯易懂之文字與圖表,表述闡明艱深之學術問題,顯示出其治學之勤勉。
釋字第509號乃是實務上對於言論自由一個極重要之解釋,然百羽卻於本書第二章「釋字第509號解釋之解構」,將該號解釋抽絲剝繭,指出其美中不足之處,並以整合實體法及訴訟法之觀點予以解析,企圖心很大,但亦證明其有相當之駕馭實力。
於本書第三章「民事訴訟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調和問題」,其提出並解析數則本土案例,並挑戰實務行之多年之見解,諸如:「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而提出上開見解之盲點所在,即無法處理當「社會評價」高過「事實真相」之時的問題,「社會評價說」實際操作下來會比「真實抗辯原則」還要嚴格,蓋商業社會中沽名釣譽者眾,「真實抗辯原則」只要行為人能證明其言論符合事實即可免責,但在實務的「社會評價說」操作之下,縱然行為人言論符合事實,但卻可能造成沽名釣譽之原告的社會評價貶損,最後形成行為人仍須負賠償之責的不盡合理情況。由此可見筆者之觀察敏銳、洞見犀利,並能融入社會現況,其文中亦不時可見憂心社會現象之文人胸懷。
在本書第四章「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調和方式之類型化區分」,百羽不但比較了美國法上之案例,並且同時提出英國之「雷諾茲特權」與澳洲之「朗伊特權」,甚至是歐洲人權法院之案件,而與本國實務見解相互參照,作廣泛而深入之探討,在以我國法制為基礎下提出實際上可行之修正見解,洵屬難得!
在第五章之「結論」中,百羽總和前述各章內容一氣呵成,將所涉議題分作民刑事共八個面向一次簡要敘明,自成一家之言!綜觀本書內容,其由本土性出發而兼具創造性及統合性,應已為本議題之研究作出貢獻,頗值一觀。
法學博士
呂榮海
2015年9月於台灣鵝湖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