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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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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9349802
施慧玲
新學林
2016年11月30日
150.00  元
HK$ 135  






ISBN:9789869349802
  • 叢書系列:台灣聯合國研究書庫
  • 規格:平裝 / 17 x 23 cm / 普通級
    台灣聯合國研究書庫


  • 社會科學 > 法律 > 六法全書/法規











    本書特色



      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賦予公約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中有不符公約規定者,進行修正或改進。為此,如何掌握公約之內涵、了解國內落實情形,便值得關切。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受託邀集融合法律、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學理與實務之寫作團隊,透過共計十七章的內容,以深入淺出的方式撰寫本書,期能進一步向社會各界介紹及推廣《兒童權利公約》。





    總序 iii

    編者序 vii

    作者簡介 xi



    第一章 兒童權利公約之歷史發展與台灣參與�高玉泉、施慧玲 1

    第二章 監督機制�廖福特 29

    第三章 兒童權利公約的主體、履行、重要原則及我國相關規範�廖宗聖 55

    第四章 身分保障�黃淨愉 81

    第五章 家庭權�黃詩淳 103

    第六章 廣義表達意見之自由�林沛君 125

    第七章 隱私與資訊利用�謝國廉 147

    第八章 收養—替代家庭成長權�賴月蜜 169

    第九章 免於不當對待�陳竹上 203

    第十章 免於剝削�李麗芬、林沛君 229

    第十一章 健康權�歐陽薇、黃清梁 255

    第十二章 社會保障�陳柯玫、王舒芸 281

    第十三章 教育權�許碧純 305

    第十四章 兒童文化權�王韻茹 327

    第十五章 少年司法�謝國欣 343

    第十六章 特別保護�蔡佩芬 363

    第十七章 特別群體之保護�王增勇、宋聖君、李晏榛、楊曜誦 393



    附錄:兒童權利公約條文所對應之國內法規 417





    編者序



      「阿姨不會讓你白白犧牲。我們的社會安全網,有很多破洞,我會用盡全力,把這些洞補起來…」



      由於台灣身處特殊的國際局勢,為求與國際人權發展接軌,立法院陸續以制定「施行法」的方式,期待能進一步落實聯合國重要人權公約,自2009年起通過包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2009/03/31)、《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2011/05/20)、《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05/20)、《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08/01)、《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2015/05/05)。其中,《兒童權利公約》於聯合國大會於1989年11月20日以第44/25號決議通過,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保障對象,是至今最廣為國際社會接受的人權公約,共計五十四條,前四十條為促進兒少權利之實體規定,闡明兒童及少年為權利之主體,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及少年在生存、發展、參與、受到保護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且所有關係兒童及少年之事務,均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考量。



    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則賦予公約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中有不符公約規定者,進行修正或改進。為此,如何掌握公約之內涵、了解國內落實情形,便值得關切。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向來關切台灣之國際地位及人權發展,我們深感榮幸,受託邀集融合法律、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學理與實務之寫作團隊,透過共計十七章的內容,以深入淺出的方式撰寫本書,期能進一步向社會各界介紹及推廣《兒童權利公約》。對於基金會及寫作團隊的付出與熱忱,我們由衷致謝。



      撰寫本篇序言之際,正值媒體廣泛報導內湖女童小燈泡案首度開庭、樹林發生五歲女童遭生母同居人打死等事件,在在呈現出「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窘境,例如在司法層面,法院案例認為施行法雖賦予公約國內法律之效力,但公約就權利行使之內容及要件,若未明確規定,則不得據以主張請求,因此許多原則性、宣示性之規定,必須藉由行政或立法層次予以落實(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67號關於兩公約家庭權之判決)。另施行法雖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力求兒少人權之確保,但各機關關於職權、職掌之認定及分配,難免基於本位主義,不願輕易變更既有範疇或納入新業務,導致協調不易,如受刑人子女的關懷,就應由何機關、如何進行,便是一例(立法院公報第101卷第32期199頁參照);至於幾經會商而彙整之法規檢視清單,是否配合施行法於三年或五年內完成修正,最後結論仍為尊重「權責機關研議」。足見台灣兒童人權之進展,除了法律層面,更需要各公、私部門在組織規劃及組織文化面的興革,包括重新定位目前分散、隱含在衛生福利部錯綜單位內的兒童人權業務,認真考慮回歸中央級兒童局之設置,並於各地方政府新設兒童局�處,推動「兒童保護主流化」,提升整體社會公民意識及親職素養。



      小燈泡母親的大愛與智慧,是台灣光明與希望的象徵。當檢察官將被告求處死刑,她說「…我們要思考、要行動,我們會堅強地弄清楚事實,我們誓言要盡力阻止這類無差別兇殺案的發生,來告慰你在天之靈」,「在那之前,我們不會貿然、輕率地配合徒具形式的一切程序,狠心把兇手推向在彼岸的妳。」律師團之一的丁律師說:「草率迅速的程序、眾人稱快的處決,無法讓被害人回生,也無法讓其他孩子更平安」;蔡英文總統到案發現場表達哀悼的卡片寫著:「阿姨不會讓你白白犧牲。我們的社會安全網,有很多破洞,我會用盡全力,把這些洞補起來」。大家都明白,安全網的破洞不可能由蔡阿姨一人補起,它需要三十餘萬公務員與社會各界的無私付出;如果我們還是執著於徒具形式的一切程序、未見有方向感及責任感的各級主管、面臨大小改革一律打太極,那麼再多的公約,在台灣也只是文字遊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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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慧玲、陳竹上? 201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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