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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兒少性侵案件實務審判研究

美國兒少性侵案件實務審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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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6948
張瑋心
元照出版
2017年1月01日
150.00  元
HK$ 135  






ISBN:9789862556948
  •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刑事法-形事程序法
  • 規格:平裝 / 424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法律學習研究.刑事法-形事程序法


  • 社會科學 > 法律 > 各國法律











      有關兒童性侵害案件之審理調查,已知的國家亞洲諸國、歐洲如英國等在實務上均遇到困境,美國各州法院對此早有深刻體悟,並於過去二十年來建立相關判例與審判操作模式。本書具實務應用之參考價值,可供台海兩岸法院、社工、觀護人、律師等司法相關工作者作為工具書參考。







    本書法律用語說明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動機�2

    第一項 白玫瑰運動之衝擊與省思�5

    第二項 我國刑法第227條之缺失�7

    第三項 我國引述英美文獻之疑義�14

    第四項 我國最高法院裁判之變遷�17

    第五項 兒童於刑事訴訟架構居弱勢地位�19

    第二節 研究範圍、目的、方法與限制�20



    第一章 我國兒童性侵案件實務與學界之批判

    第一節 強制性交罪之立法沿革�23

    第一項 個人身體控制權�25

    第二項 性自主決定權�25

    第三項 舊法「準強姦罪」之規範目的�26

    第四項 現行刑法條文之缺失�29

    第五項 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32

    第二節 法院裁判理由之疑義�36

    第一項 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36號判決�37

    第二項 臺南高分院97年上訴字第1215號判決�38

    第三項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5426號判決�39

    第四項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913號判決�40

    第五項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068號判決�42

    第六項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958號判決�43

    第三節 不當引述兒童證言可信性低之文獻�44

    第一項 兒童的認知能力低�45

    第二項 兒童的記憶能力差�46

    第三項 兒童的語言表達能力不足�47

    第四項 兒童的想像能力高�48

    第五項 兒童易受誘導與說謊的能力�49

    第六項 兒童的道德發展不完全�50

    第七項 兒童對性的認識模糊�52

    第八項 簡 評�54

    第四節 女童處女膜檢驗之侷限性�55

    第一項 McMartin Preschool案之影響�58

    第二項 Sam Stone實驗研究之缺失�64

    第五節 對於兒童被害人之認識不足�66

    第一項 兒童為何要說謊�67

    第二項 詢問者之語言技巧�70

    第三項 兒童謊稱遭受性侵的機率低微�71

    第四項 兒童隱匿事實之其他意涵�73

    第五項 兒童誘導記憶之植入不易�74

    第六項 加害人無明顯外形特徵�76

    第七項 戀童犯容易取信於兒童�78

    第八項 案發後兒童不一定會告訴家長�80

    第九項 欠缺科學證據的指控未必是濫訴�81

    第六節 小結─兒童證言可信性之檢驗方法�82

    第一項 內部連貫與指控一致�85

    第二項 外部連貫與現實一致�88

    第三項 核心細節之記憶�89

    第四項 證述之影響與舉止�90

    第五項 動機與特殊關係�92

    第六項 品格證據�93



    第二章 美國「法定強姦罪」之相關法制

    第一節 法定強姦罪之概念意涵�99

    第二節 強制性交罪之類型�103

    第一項 聯邦性侵害罪(Sexual Abuse)�104

    第二項 聯邦加重性侵害罪(Aggravated Sexual Abuse)�105

    第三項 路易斯安納州普通強姦罪(Simple Rape)�107

    第四項 路易斯安納州加重強姦罪(Aggravated Rape)�109

    第五項 構成要件之差異�111

    第六項 性接觸罪之區辨�116

    第三節 年齡規範之意義�118

    第一項 合意有效年齡�118

    第二項 合意無效年齡�120

    第三項 雙方年齡差�121

    第四項 年齡與刑罰級等之關係�122

    第五項 刑事責任年齡�123

    第四節 美國各州處罰「與兒童少年性交」之條文規定�125

    第一項 阿拉巴馬州(Alabama State)�126

    第二項 阿拉斯加州(Alaska State)�126

    第三項 亞利桑那州(Arizona State)�127

    第四項 阿肯色州(Arkansas State)�128

    第五項 加州(California State)�128

    第六項 科羅拉多州(Colorado State)�129

    第七項 康乃迪克州(Connecticut State)�130

    第八項 德拉威州(Delaware State)�130

    第九項 佛羅里達州(Florida State)�131

    第十項 喬治亞州(Georgia State)�132

    第十一項 夏威夷州(Hawaii State)�132

    第十二項 伊達荷州(Idaho State)�132

    第十三項 伊利諾州(Illinois State)�133

    第十四項 印第安納州(Indiana State)�134

    第十五項 愛荷華州(Iowa State)�135

    第十六項 堪薩斯州(Kansas State)�136

    第十七項 肯塔基州(Kentucky State)�137

    第十八項 路易斯安納州(Louisiana State)�139

    第十九項 緬因州(Maine State)�139

    第 二十 項 馬里蘭州(Maryland State)�140

    第二十一項 麻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 State)�142

    第二十二項 密西根州(Michigan State)�142

    第二十三項 明尼蘇達州(Minnesota State)�143

    第二十四項 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 State)�144

    第二十五項 密蘇里(Missouri State)�144

    第二十六項 蒙大拿州(Montana State)�145

    第二十七項 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 State)�145

    第二十八項 內華達州(Nevada State)�146

    第二十九項 新罕布夏州(New Hampshire State)�146

    第 三十 項 紐澤西州(New Jersey State)�146

    第三十一項 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 State)�147

    第三十二項 紐約州(New York State)�148

    第三十三項 北卡州(North Carolina State)�149

    第三十四項 北達科塔州(North Dakota State)�149

    第三十五項 俄亥俄州(Ohio State)�150

    第三十六項 奧克拉荷馬州(Oklahoma State)�151

    第三十七項 奧瑞岡州(Oregon State)�151

    第三十八項 賓州(Pennsylvania State)�153

    第三十九項 羅德島州(Rhode Island State)�154

    第 四十 項 南卡州(South Carolina State)�154

    第四十一項 南達科塔州(South Dakota State)�155

    第四十二項 田納西州(Tennessee State)�155

    第四十三項 德州(Texas State)�156

    第四十四項 猶他州(Utah State)�156

    第四十五項 佛蒙特州(Vermont State)�157

    第四十六項 維吉尼亞州(Virginia State)�158

    第四十七項 華盛頓州(Washington State)�158

    第四十八項 西維吉尼亞州(West Virginia State)�159

    第四十九項 威斯康辛州(Wisconsin State)�159

    第 五十 項 懷俄明州(Wyoming State)�160

    第五十一項 哥倫比亞特區(District of Columbia)�160

    第五節 各州法定強姦罪之刑罰綜覽�161

    第一項 成年人對兒童少年為性交行為之處罰�161

    第二項 未成年人對兒童少年為性交行為之處罰�163

    第六節 性侵兒童得處死刑之憲法爭議�164

    第一項 違憲觀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08)�164

    第二項 合憲觀點-路易斯安納州最高法院(2007)�168

    第七節 小 結�186



    第三章 美國兒童性侵案件之實務審判模式與借鏡

    第一節 假設兒童指述為真實之操作模式�191

    第一項 證人之資格�193

    第二項 兒童作證能力之審查�199

    第二節 兒童作證能力與傳聞法則之關係�206

    第一項 宣誓之意義�206

    第二項 兒童於法庭上享有的權利事項�208

    第三項 兒童得不與被告面對面對質�212

    第四項 法庭內秩序之控制�219

    第三節 兒童於法庭外之陳述�222

    第一項 Crawford案之爭點�223

    第二項 供述與非供述證據之認定�224

    第三項 被告對質權的喪失�241

    第四項 被告對質權未受侵害�243

    第五項 兒童不宜出庭作證之裁定�250

    第四節 傳聞法則之例外�253

    第一項 激動言詞�254

    第二項 診療目的所為之陳述�257

    第三項 原陳述人不宜出庭證述之情形�261

    第四項 殘餘例外�263

    第五節 補強證據之要求�270

    第一項 專家證人�271

    第二項 外行證人�281

    第三項 品格證據�282

    第六節 判決先例之依循�287

    第一項 兒童之合意性交不得為抗辯�287

    第二項 誤解兒童之年齡不得為抗辯�288

    第三項 法院不得警告兒童證言之危險�289

    第四項 性交行為一罪一罰�290

    第五項 證據不足非合法上訴之程序�291

    第六項 法院拒絕被告交保之聲請合憲�292

    第七項 共犯可以成立一級強制性交罪�292

    第八項 法庭上法官可以詢問兒童證人�293

    第九項 禁止辯方提出兒童之性經驗證據�293

    第十項 不得要求兒童做精神或心理檢查�296

    第七節 小 結�296



    第四章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提要

    第一節 兩公約已成為內國法�299

    第一項 落實兩公約的施行與適用�301

    第二項 兒童是完美被害人�303

    第二節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304

    第三節 兒童被害人參與刑事司法之權利�305

    第一項 兒童最大利益之考量�307

    第二項 獲得尊嚴和同情對待的權利�310

    第三項 不受一切形式歧視的權利�311

    第四項 知情案件進行的權利�316

    第五項 意見表達的權利�319

    第六項 獲得有效援助的權利�321

    第七項 隱私不公開的權利�323

    第八項 妥速審判之權利�326

    第九項 受保護的權利�333

    第十項 獲得賠償的權利�336

    第十一項 要求特別防範措施的權利�338

    第十二項 會員國應確實執行�340

    第四節 小 結�341



    第五章 我國最高法院裁判之回應與演變

    第一節 接受兒童被害人證言之特性�343

    第二節 承認處女膜檢驗報告之侷限�348

    第三節 駁回不涉法律爭點之上訴理由�352

    第一項 被告主動要求測謊�352

    第二項 質疑測謊鑑定結果之準確度�354

    第三項 要求被害人測謊�354

    第四項 測謊結果無法判讀�355

    第五項 被害人未呼救或告訴他人�355

    第六項 要求對被害人做精神鑑定�356

    第七項 被害人逾多年才提告訴�357

    第八項 被害人之品格不佳�359

    第九項 證人之陳述屬傳聞�360

    第十項 創傷後壓力症狀無法擔保被害人陳述之可信�360

    第十一項 法院未加查明被害人之性經驗紀錄�361

    第十二項 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得處死刑�363

    第四節 小 結�366



    第六章 結 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367

    第二節 修法方向�373



    附 錄

    一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381

    二 性騷擾防治法�385

    三 美國各州法定強姦罪條文�393









      謹將本書,獻給夢中來電話的女孩。



      本文筆者教授美國法導論,從未想過20年前理論語言學的學位,竟對2010年的白玫瑰運動產生了某種連結。有關下面作夢的敘述,至今仍是個謎,一來性侵害案件非筆者研究的興趣領域,二來筆者不信仰鬼神,三來更沒有參與運動。惟基於對夢的好奇,加上若干巧合,爰決定深入了解美國的法定強姦罪,以及美國法院審理兒童性侵害案件的操作模式。



      不知何緣故,當時手邊正在進行美國行政搜索的研究,確實無暇關注白玫瑰運動議題的延燒。某日作夢,筆者手機聲響,接聽後,一名女孩哭喊:「老師,救我!老師,快點來救我,他們把我衣服脫光了。」筆者回答:「別惡作劇了。」隨即掛上電話。不久,電話聲再次響起,同一名女孩,重複方才淒厲的呼喊:「老師,救我。老師,快點來救我。求妳,快一點!」忽見一名裸身女孩側身蜷曲地上一角。這次,筆者急問:「妳人在哪裡?」夢中閃過幾個畫面,筆者到處找尋那名女孩的住所,接著,見己佇在一戶人家房門外,前來應門者答:「女孩不在家。」此刻,筆者內心一驚:「糟糕,出事了!」



      猛然醒來,抱膝坐起,魂魄尚未落定,床邊的手機鈴聲突然大作,要說那時的驚嚇,同如撞見貞子,大白天恐也無人採信。自幼長輩告誡遠離鬼神,況日未有所思,何來所夢,縱說予人聽也惹好笑。儘管心存狐疑,卻爾後2週,勤查文獻,文思奔湧,拾筆如有神力,遂決定前往東吳大學旁聽證據法課程,而獲得本書的研究心得。



      夢之為兆,由來尚矣。我國經史雜說亦載,周文王夢飛熊入帳而得太公。沛公夢一羊,拔其角、斷其尾,後成漢王。唐高祖夢身為群蛆所食,乃趨附也,故得天下。梁願未入試之前,夢見來人賜狗肉一片,高中「狀」元。隋文帝未發跡前,夢見斷了左臂,成了獨拳(權),登基稱帝後,於武昌下遊三十里處,興建一座吉祥寺。唐李勝美拜荊州太守,某夜忽夢己首為虎頭,古云君龍臣虎必有封贈,果為君相。夢,好似一種意象語言,但該意象究何而生,不得而知。德國化學家凱庫勒(Friedrich August Kekule)曾夢見一條正在吞食自己尾巴的蛇,進而悟出苯環(Benzene)的分子結構1。



      提及作夢一節,不過留下紀錄,希冀書中的「發見」不負所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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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瑋心

    2016年9月12日

    寫於研究室

    1 David H. Wilcox Jr. & Frederick R. Greenbaum (1965), Journal of Chemical Education, 42: 266-267.




    其 他 著 作
    1. 地上權法制之研究
    2. 醫護英文 (第二版)【附發音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