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序
本論文集以「法文化成就」為題輯錄的文章及演講,係賡續本人在同一出版社發行之兩本中文論著,第一冊:「法學、憲法法院審判權與基本權利」(2006年出版)和第二冊:「法的起源」(2011年出版),此二書內容分別觸及特定觀點下的法文化。
國家的法秩序可以促進文化。如同所有的文化現象(繪畫、造形藝術、音樂)皆有其歷史上的傳承脈絡,不受國家疆界所限,法文化亦復如此。法於一國的形成有其歷史根源,並以其他法秩序為仿習範例。此之法繼受的過程發生在相鄰的法秩序,經常受到跨界政治哲學及法學的啟發,學儒們對既有法律素材之學術鑽研,視野超越國界。
人權與權力分立,堪稱最偉大的法文化成就,足為憲法領域的首要適例。此二成就歸功於政治哲學發展出天賦人權之觀念,主張政治團體應尊重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唯於保護他人權利及團體時,方得以法律限制之(本書的第一部分)。為了確保人權,需要權力分立的政府體制,並將制定法律、適用法律及法律適用的審查,分由相互獨立的機關為之:立法、行政、司法。前揭成就向以法治國家(法治)稱之。
憲法優位於其他的國會法律,還有以憲法法院確保憲法的優位性,與上述法文化成就緊密關聯(參見第一冊第二部分、第二冊第三部分及本書第三部分之個別問題)。據此,民主的立法者受到較高位階之憲法的拘束,從而必須由憲法法院發展出一套縝密井然的憲法解釋。
民主國會制定之法律的有效性,於本書第二部分探討之。法律的制定以法律的正確適用為目標。德國社會保險立法的發展,可為法律制定之確例。
當傳統法或法有不足的文化圈有意參採其他文化圈所形成的現代法時,法繼受的過程於焉產生。本書末篇闡述十九世紀後葉東亞的法繼受歷史,包括其對法學及對不同文化圈之法學相互作用的深遠影響,堪為例證。
內閣制或總統制孰優孰劣,廣被討論。本書第四部分介述德國的議會政府體制與國家穩定因素。德國傳統上及憲法上確立的常業公務員制度,亦屬議會政府體制的一環,其獨立履行任務,不受定期選舉的影響。任何公務員均得為其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書收錄之首篇文章,與本書同名。何謂法文化?什麼是成就?各種成就之間具有內在之關聯性、人權的哲學基礎、統治與控制。負面素材的研究顯示,法文化成就不會安然存在,如果吾人不欲為其而奮鬥。
感謝各篇文章的翻譯者,以及李建良教授對本書的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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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理斯提安•史塔克
(李建良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