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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實法

忠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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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956441
Tamar Frankel
林鼎鈞,翁祖立
新學林
2016年12月31日
160.00  元
HK$ 144  






ISBN:9789862956441
  • 叢書系列:專論系列
  • 規格:軟精裝 / 392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專論系列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財經法











    本書特色



      臺灣近年來益見嶄新之法學發展,原創者少,繼受或將外國法制本土化者眾。然而,學者、實務工作者,乃至於立法者,針對法律爭議,往往可見相同出處、卻不同解釋之嚴重歧異。基此,自有「揆諸初始、鑒本窮源」之必要。



      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秉此精神,精選外國法學經典名著,廣邀學者與實務工作者,進行細膩且精準之翻譯。至盼翻譯之成果,能成為學術界與實務界透視外國法制之助力。



      本書《忠實法》(Fiduciary Law),透過古代法制之探源,借鑑現代法制之運行,精確地說明忠實關係之作用,具體充實了忠實關係所涉及之權利義務之釐清與辯證。對於權益之衡平,實具重大貢獻,謹以此翻譯作品,饗饋各界。





    發行人序 i

    《忠實法》翻譯團隊簡介 iii

    作者簡介 v

    序言 xiii

    導論 xv



    第一章 忠實關係之本質 1

    A. 緒言 1

    B. 忠實關係之構成要件 5

    C. 嘗試對忠實關係提出其定義 7

    D. 忠實關係之適例及其界限 49

    E. 法院如何認定忠實關係? 73

    F. 忠實關係之陰暗面 86

    G. 論辯 91



    第二章 忠實法從何而來? 93

    A. 緒言 93

    B. 漢摩拉比與埃什南納法典 94

    C. 新約聖經 98

    D. 伊斯蘭教法 99

    E. 猶太律法 102

    F. 道德本旨與宗教影響 104

    G. 羅馬法 107

    H. 中古世紀 109

    I. 美國近期法律發展 114

    J. 論辯 115



    第三章 受任人之義務 119

    A. 緒言 119

    B. 基本原理 121

    C. 受任人主要義務 125

    D. 忠誠義務 126

    E. 與忠誠義務相關之其他義務 142

    F. 受任人之服務—契約及報酬 153

    G. 相關論辯 171

    H. 受任人何時應審酌公共利益? 182

    I. 注意義務 197

    J. 對有利益衝突之委託人提供服務 206

    K. 受任人免於被委託人追訴之權利及相關保護機制 212

    L. 忠實義務之立法 213



    第四章 忠實法之任意法則 225

    A. 緒言 225

    B. 解免受任人忠實義務之程序 230

    C. 同意之本質與代理同意者 237

    D. 任意法則與契約 243

    E. 論辯 245



    第五章 為何視忠實法為獨立之類別? 247

    A. 緒言 247

    B. 分類方法 248

    C. 忠實法應被視為一個類別? 254

    D. 論辯 260



    第六章 法院對忠實關係之規範、救濟及程序 275

    A. 緒言 275

    B. 法院使用司法裁量權 275

    C. 違反忠實義務之救濟規範 280

    D. 衡平救濟 289

    E. 懲罰性損害賠償 291

    F. 解散公司 292

    G. 刑事制裁 293

    H. 起訴資格與程序議題;普通法與衡平法 294

    I. 受讓人知悉其所受讓者為「受託財產」之責任 300

    J. 回復信託 300

    K. 結論 302



    第七章 忠實法在促進委託與信賴之角色 303

    A. 信賴之本質與角色 303

    B. 濫用信賴與不誠實之屏障 305

    C. 論辯 309



    結語 313

    參考資料 323

    案件表 329

    索引 345





    發行人序



      近年來,台灣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信託法等財經法律之立法與修正,紛紛承襲或借鏡英美制度,相關司法實務判決援為論述,亦不乏其例。



      台灣公司法於2011年11月12日修正第23條第1項,明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項課予公司董事、監察人等負責人之忠實義務,引發學說上與實務上「同質論」與「異質論」之探討,忠實義務包括忠誠義務與注意義務,究竟是董事、監察人等負責人在公司法中相較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另項特別規定,或是原有委任關係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之再宣誓?又所謂「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是否即係忠誠義務之概括規定?抑有進者,忠誠義務是否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信託法並未明定受託人應對受益人負忠誠義務,受託人究竟有無忠誠義務?又受僱人對僱用人是否應盡忠誠義務?何種法律關係始有忠誠義務之適用?律師法第23條、會計師法第41條等規定是否分別課予律師、會計師忠誠義務?而遍查醫師法並無類似規定,是否醫師對病患不負忠誠義務?另律師、會計師與醫師等專業人員之執行業務,不依委任人指示,是否違反忠誠義務?此外,上開公司法所規定之忠實義務,係強制規定或任意規定?公司得否修訂章程排除其適用?或是由章程明定適用較低之注意標準?章程如此規定有無效力?其有效與無效之審認因素為何?凡此諸多問題,均有待探索。



      誠如美國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William J. Brennan,1942年在SEC v. Chenery Corp. 一案判決指明:「指出某人為受任人,只不過是一個案件分析的開始而已;它只為接下來的一連串待詢問之事項定出進一步的調查方向。如:受任人是受誰委託?受任人負有何種義務?受任人在哪些方面沒有履行其義務?違反義務之效果又是如何?」等語,可知忠實義務尚仍進化中,其界限及規範法律,有待法院於個案釐清,我國之引進忠實義務概念,如何適用,始能融入原有法制體系,尤值思考。



      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自韓效忠董事長於1990年捐獻設立以來,一直關心社會教育,以期國民智識水準之提昇,因國民智識苟不增進,一切建設盡成逐末;本原不立,創造適足以資弊,是以投入資源,從事奠基工作,此應為各界所查知。韓董事長不幸於去年謝世,生前囑咐個人依循原有路徑繼續努力。個人秉持所學,遴選財經法名著翻譯,舉凡揚榷古今、品藻得失、持創見以定群議、證往哲以覺來彥之外國財經法著作,均得迻譯為中文,以求國人擴大專業知識與視野。



      Tamar Frankel教授所著「忠實法」一書,窮波討源,從歷史切入,探究忠實義務之過去、現況與預測未來,其敘事說理翔明深切,鉤深致遠,足供處理首揭問題之參考,符合上開遴選標準。經商得牛津大學出版社授權後,邀請林鼎鈞、翁祖立二位律師與好友張家祥教授協助,參與翻譯與審定,不計名利,共同「戇猴搬石頭」,個人謹代表基金會表明謝忱,臨出版之際,爰綴數語,繫於篇首,應無乖於作者之意,唯有裨於國人之心。


    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

    董事長 陳錦隆 敬上

    2016年11月25日




    其 他 著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