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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化公司治理與財經犯罪預防

集團化公司治理與財經犯罪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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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3502258
陳志龍
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2017年4月17日
100.00  元
HK$ 100  






ISBN:9789863502258
  • 規格:平裝 / 280頁 / 14.8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 商業理財 > 經濟/趨勢 > 金融

















      動盪的時代,我們面對的是一場全球金融體系的大革命。隨世界貿易組織(WTO)與經濟體的發展,全球經濟競爭激烈,公司發展以國際化、集團化為主流,但臺灣二十年來,因企業集團發展衍生諸多掏空財經弊案,對財經秩序影響甚巨,各種以境外公司為工具、轉投資、募集資金等方式掏出大眾的金錢。臺灣經濟並非沒有成長,而是財富分配問題。針對企業集團犯罪問題,應有積極對策,方能有正常財經法律秩序。



      就如同最高明醫生是醫未病之病,防範於未然。本書所強調的公司治理便是要尋找一套有效並符合公平的遊戲規則,在問題發生的源頭,便將犯罪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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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序

    縮寫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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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緒論:公司治理的異化疑慮

    1.1 全球化國際集團之成形

    1.2 國際企業集團對金融規則之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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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集團化公司治理之特色.

    2.1 長時性.

    2.2 鉅額性

    2.3 隱藏性

    2.4 結構性

    2.5 財報不實與欠缺透明度

    2.6 現行法規欠缺適當規範

    2.7 乏監督機制的公司治理

    2.8 小結:集團化公司財經犯罪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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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集團化下的公司治理與集團化犯罪

    3.1 我國集團化犯罪預防困境

    3.2 我國對於集團公司之公司治理的欠缺

    3.3 全新公司治理與犯罪預防觀點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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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國外對抗集團化公司治理與財經犯罪

    4.1 資訊揭露

    4.2 早期預警制度

    4.3 監理機關整合

    4.4 立即糾正措施

    4.5 監理人員培訓

    4.6 公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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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如何從我國外部預防集團化犯罪

    5.1 從外部監控公司治理的探尋

    5.2 改革違背國際潮流的行政監理制度

    5.3 我國對集團化犯罪司法刑事訴追之盲點與缺失

    5.4 建立當代司法體系的正確認知

    5.5 提升國民法學知識與法律人養成之重新思考

    5.6 行政與司法相互合作,令集團化之追訴符合妥適審判程序

    5.7 集團化犯罪與法院、民間司法團體之改革應趨一致

    5.8 最高法院應召開各庭決議確立集團犯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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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結論與解決之道

    6.1 集團化之世界潮流及其連鎖效應

    6.2 對抗「有機體」之策略

    6.3 財經犯罪之根源在於貪瀆犯罪

    6.4 立法機關怠惰,欠缺審慎監理

    6.5 抗拒政治不當介入之法規規避

    6.6 背離以股東為主核心價值之法規範理念

    6.7 法律規範對內部監控機制失靈

    6.8 人民認知的欠缺

    6.9 法律遵循程度

    6.10 加強股東本體權利教育

    6.11 參考外國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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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索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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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序(摘錄)



      觀諸臺灣二十年來嚴重財經弊案、掏空案爆發,對財經秩序影響甚巨,尤其是集團企業問題更為嚴重。而當今世界財經發展型態,隨世界貿易組織(WTO)發展,業已成為全球化經濟競爭型態,公司發展以國際化、集團化為當今重點,然在此情況,對權力與金錢之集中運作,若無適宜監督,其所產生者未必是巨大資金效益,反而可能是巨大之資金貪瀆弊案。



      至於在世界上,著名財經弊案諸如:安隆案、世界通訊案等嚴重影響投資市場,而在2008年之世界金融風暴,皆莫不與集團化之公司治理、財務監控有莫大關聯。雷曼兄弟與AIG 集團的經營行為,處處可見人謀不臧之鑿痕,此乃公司集團化發展下,應予關注之事項。



      所謂「集團化公司」,不論以「控股公司」、「總管理處」、「企業集團」之名義,固美其名其目的在於正面意涵係為增強經營之「綜效」,但實則隱藏類似前述「企業經營操控在少數內部人」之「高度掏空風險」,即其亦寓有負面意涵,不容小覷,應予以嚴格監管。



      對於隱身其後的集團企業主, 課以「企業主責任」,亦即其雖然可能並沒有出名為行為,而委由他人為積極行為,但是其具有操控主導之實際影響力,則至少具「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而應負起刑事責任。如何避免集團化公司對聚合資產之濫用,而影響及投資市場,應為公司監督機制之發揮。



      針對集團化公司之資產監管問題,目前在法律層面與執行仍晦澀難明。關於集團總裁,由於並非為公司掛名負責人,其所為之侵占、背信、掏空等行為,似乎非為行為主體而毋庸負法律責任。此項責任歸屬之釐清,形成依照形式主義而有其盲點,必須改弦易轍。



      至於採取兩罰、轉嫁罰,則仍有實際為行為之集團總裁逍遙法外,對此,應採取新思維,而達成對集團公司的有效治理。



      為了因應集團化資產之監督管理的特殊情形,本書撰寫者乃於多年來,即著手於本專書寫作,將內文分成「公司治理的異化疑慮:全球化國際集團之成形與對金融規則之掌控」、「集團化公司治理之特色」、「集團化下的公司治理與集團化犯罪」、「國外對抗集團化公司治理與財經犯罪」、「如何從我國外部預防集團化犯罪」、「結論與解決之道」六大部分,並於各該章節中詳細提出系爭問題之基本思維,並為分析與建議。此外,針對大型集團之財經犯罪,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併購弊案、假藉法人股東為複雜的集團組織架構而行掏空之實之犯罪,分析其犯罪手法,涉及法思維與法規範的認知差異,提出再省思,期能以新的認知而解決集團化公司治理之癥結問題,有效建立集團化公司資產之透明化,保障投資大眾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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