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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

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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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9086
許育典
元照出版
2017年5月01日
160.00  元
HK$ 144  






ISBN:9789862559086
  •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公法-行政法、憲法
  • 規格:精裝 / 360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法律學習研究.公法-行政法、憲法


  • 社會科學 > 法律 > 概論











      本書是作者第四本的宗教法學專論,也是國內第一本以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為主題的學術專論,內容含括:同性婚姻憲法保障基礎、同性伴侶與宗教自由下的文化衝突與國家義務、宗教自由面對同志權利議題的抗辯、宗教性院校拒絕同志入學案、宗教團體法人化、辦理寺廟登記須知、殯葬管理條例與違法納骨塔、內湖保護區慈濟案及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自治等法制爭議,使本書成為面對現今台灣社會在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激烈討論的重要參考書,本書內容足以提供政府及公部門參考,也成為宗教團體處理國家管制問題的最佳工具書。





    當憲法成為宗教時──代序

    本書常用德文縮語中文對照表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一章 導 論�1



    第二章 自我實現作為同性婚姻的憲法保障


    壹、前 言�9

    貳、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12

    一、自我實現的概念�12

    二、自我實現與多元社會�13

    三、自我實現、基本權與法律�14

    參、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本質的法特徵�18

    一、基本權作為主觀權利�19

    二、基本權作為客觀價值決定�20

    三、同性婚姻自我實現權的法特徵�23

    肆、同性婚姻自我實現權作為基本權的建構�23

    一、同性戀者作為基本權的主體�24

    二、同性婚姻自我實現權的基本權建構�25

    伍、美國判決作為同性婚姻的憲法實踐�41

    一、相關判決簡介�41

    二、歷屆判決彰顯的憲法價值�45

    三、美國判決對我國現況的反思�46

    陸、結 論�47



    第三章 同性伴侶議題風潮下的宗教自由:論基本權衝突與國家義務

    壹、前 言�49

    一、席捲全球的同性伴侶議題�50

    二、風潮的反動與新宗教戰爭�51

    貳、新宗教戰爭的現況:以台灣及美國為例�53

    一、台灣同志伴侶權益現況�53

    二、美國同志伴侶權益相關判決�54

    三、美國《宗教自由恢復法案》的爭議�59

    四、台灣未來可預見的文化衝突�63

    參、同性伴侶議題牽涉的基本權利及第三人侵害�64

    一、性傾向作為平等權的保障內涵�64

    二、憲法上宗教自由的保障�69

    三、性傾向平等權與宗教自由的基本權利衝突�72

    肆、文化衝突下的國家協調義務�73

    一、憲法上多元文化國原則�74

    二、國家中立原則與寬容原則�75

    三、《宗教自由恢復法案》與宗教立法�76

    伍、結 論�78



    第四章 宗教自由面對同志權利議題的抗辯

    壹、前 言�81

    貳、法學探討宗教見解的必要性�84

    一、宗教信仰在同志議題上的地位�85

    二、台灣社會與宗教多元性�86

    三、宗教訴訟的操作實益:宗教誠摯性檢驗�88

    參、台灣主流宗教對於同志族群的教義見解�90

    一、道 教�91

    二、佛 教�92

    三、基督教�93

    四、天主教�97

    五、儒教及儒家文化�98

    肆、宗教抗辯的憲法結構與利益衡量�100

    一、宗教抗辯的基本權利衝突結構�100

    二、性傾向平等權與宗教自由的利益衡量標準�107

    伍、結 論�112



    第五章 宗教性院校拒絕同志入學案的憲法衝突:以台南神學院為例

    壹、前 言�115

    貳、宗教性院校拒絕同志入學涉及的憲法權利�117

    一、高等宗教性院校的憲法權利�117

    二、同志族群的憲法權利�121

    參、宗教性院校的特性與類型化�124

    一、宗教教育的意義與內涵�125

    二、宗教性院校的類型化�130

    三、單一宗教學院的法規沿革與影響�134

    肆、台南神學院拒絕入學案的合憲性分析�138

    一、台南神學院之定性�138

    二、本案拒絕入學決定的合憲性�139

    伍、結 論�145



    第六章 宗教團體自治與宗教團體法草案

    壹、前 言�147

    貳、宗教團體的意義與宗教團體自治的內涵�148

    一、宗教團體的意義�148

    二、宗教團體自治的內涵�150

    三、宗教團體自治的限制�151

    參、宗教團體自治的法制現況和問題�159

    一、現行法所涉及的宗教團體自治�159

    二、釋憲史上的宗教團體自治�166

    肆、宗教團體法草案與宗教團體自治的互動�174

    一、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背景及沿革�174

    二、宗教團體法草案各個版本的異同�175

    三、宗教團體法草案通過後對宗教團體自治的影響�185

    伍、結 論�187



    第七章 從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探討殯葬管理條例與違法納骨塔的調和

    壹、前 言�189

    貳、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的立法背景和所涉及的問題�190

    一、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的立法背景�190

    二、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所涉及的問題�192

    參、宗教團體自治的憲法保障�198

    一、宗教團體的定義及憲法保障基礎�198

    二、宗教團體自治的內涵�202

    肆、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的相關問題檢討�206

    一、「以區分所有建築物為宗教建築物者不適用」的規定合憲�208

    二、「得於原地原規模修建」的規定違憲�210

    三、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的其他問題檢討�212

    伍、結 論�215



    第八章 從宗教團體法草案檢討宗教團體法人化:以宗教團體自治為核心

    壹、前 言�217

    貳、宗教團體法人化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規定�218

    一、宗教團體法人化的內涵�218

    二、宗教團體法草案中宗教團體法人化的相關規定�225

    參、宗教團體自治的憲法保障�226

    一、宗教團體自治的意義及其保障基礎�226

    二、宗教團體自治的保障核心�228

    三、宗教團體自治的保障主體�230

    四、宗教團體自治的保障內涵�235

    肆、宗教團體法草案中宗教團體法人化的問題與檢討�237

    一、宗教團體法草案中宗教團體法人化的問題�237

    二、宗教團體法草案中宗教團體法人化的問題檢討�239

    伍、結 論�244



    第九章 宗教團體自治下「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爭議

    壹、前 言�247

    貳、「辦理寺廟登記須知」所涉及的問題�248

    一、該須知的法律性質不明�248

    二、該須知可能侵犯宗教團體自治�250

    參、宗教團體自治的憲法保障�251

    一、宗教團體自治的意義及其保障基礎�251

    二、宗教團體自治的保障核心�254

    三、宗教團體自治的保障範圍�256

    四、宗教團體自治的保障類型�258

    肆、「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的問題檢討�261

    一、該須知對信徒大會章程的要求侵害宗教團體的規章自治�261

    二、該須知對信徒身分的限制侵害宗教團體的人事自治�262

    三、該須知存有形式的效力問題�263

    伍、結 論�264

    附錄──內政部民政司「辦理寺廟登記須知」�266



    第十章 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與國家管制問題:內湖保護區慈濟開發案的反思

    壹、前 言�275

    貳、本案相關事實�276

    參、國家管制與宗教團體自治�278

    一、宗教團體自治�278

    二、國家對宗教團體的管制�283

    肆、本案反思�291

    伍、結 論�293



    第十一章 結論與建議�295



    參考書目�303



    索引�327





    代序



    當憲法成為宗教時



      隨著社會結構變遷,傳統的婚姻觀念正逐漸發生變化,家庭的定義與圖像也隨著各種不同價值觀的出現而越趨多元。關於同性婚姻承認與否的問題,無論在我國或是國外都已經是長久以來的爭議,近年來在我國更因為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的提出,再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2012年9月民間團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發起名為「多元成家,我支持!」的連署行動,將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其中「民法親屬、繼承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在2013年10月底通過一讀。社會出現正反兩方的持續論辯。無論如何,這都顯示我國的人權發展已經來到一個新的階段,傳統的婚姻觀念和性別價值面臨新的挑戰,值得被重新思考。



      關於同性婚姻的爭議或研究,學界、利益團體或民間多從社會學、人類學、醫學、神學、宗教、歷史、性別研究、女性主義等角度切入論述。但制度面的改革終究仍會回到法律,法律作為社會共同利益的最大公約數,乃是規範改革的依歸,而憲法核心價值所保障的每個人民自我實現,是法律最後決定的依歸。整體而言,由於目前我國僅承認異性的婚姻制度,導致同性伴侶因無法締結被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係,無法享有因配偶身分而生的諸多法律保障,同性伴侶即使主觀上以婚姻之意思長久同居、共謀家計,但在發生財產繼承、分手後財產分配、伴侶重大醫療診治的時候,以及在訴訟、賦稅、勞動福利、國籍甚至居留等事項上,都無法享有配偶身分的平等保障,這顯示了現行法律的婚姻制度在同性婚姻自我實現權的保障上,完全無法落實。然而,保障人民自我實現作為憲法的核心精神,同時貫徹了憲法第22條保障同性婚姻的自我實現權,所以同性婚姻的法制化應該是立法者應該努力實踐的憲法義務。



      看到這本新書時,或許讀者會問:「為何不等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出來再出版」?這個問題作者反覆思考了很多次,最後決定不改變自己的出版節奏,還是在5月24日前出版。原因無他,如果讀者深入閱讀本書,以及瞭解作者過去以來的一貫學術見解,就會清楚作者的堅持:在憲法保障下,人是自由的。只要不造成他人的傷害,國家應該盡所有義務,去促進人民的最大可能自我實現。國家透過法律所建構的制度(民法上的婚姻規定),不應該因為人民的性別或其他因素,而限制人民的自我實現。畢竟,這個制度是國家設計的,民主制度下的法治,更應該因為多數決的本質,而更謹慎注意少數非主流的基本權保障,這也是大法官與立法者的基本素養。或許有人會擔心:如果民法規定包含了同性婚姻,會讓同性戀更自由開展。但人本來就是自由的,少數非主流人民的自由開展,有必要因為多數主流人民的擔心,且真的只是擔心,而失去自由嗎?這是我們要的憲法嗎?



      專制國家無法管制人民的自由靈魂,只能處處限制人民的不自由身體。曾經經歷過的人們,一定能夠感受其中的痛苦。人民因為不同的宗教或信仰而有所個人堅持,我們可以理解,但是國家,既然歷屆總統已經處處宣告人權立國,就應該充分保障所有人民的自由靈魂與身體,促進其得以結合的最大可能自我實現。在輪替的執政者無法寬容下,台灣的族群對立越來越嚴重,一開始是在政治族群,後來卻衍生了各類族群的對立,實在值得我們擔憂與面對。事實上,國家是由社會成員組成,國家權力的行使,須透過社會大多數成員之代表的民主決定。因此,要求國家對不同文化的寬容,其實也就是社會大多數成員的寬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問題,根源解決之道也在於:社會大多數成員的寬容。無論我們人民彼此間的看法如何?在台灣是可以自由表達的,但當看法不同時,嘗試靜下心來想想,如果沒有任何傷害,請尊重每個人民的最大可能自我實現。因為有一天我們也可能是少數,當然也不會希望因為別人的擔心而失去自由!



      這本書,是作者投入宗教法學而思索的第四本學術專論,寫這本宗教法專論的主要目的,從專論名為「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可知:主要是嘗試從宗教自由探討同性婚姻與同性平權在台灣的憲法問題,同時也討論近年來台灣在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自治的一些爭議。首先,本書從人的自我實現出發,建構同性婚姻憲法保障的理論基礎,討論同性婚姻的憲法爭議與問題(第二章);其次,從同性伴侶議題風潮下的宗教自由保障,分析文化衝突與國家義務的爭議(第三章);再者,深入研究宗教自由面對同志權利議題的抗辯問題(第四章);接著,針對台南神學院拒絕同志入學的案例分析,探討宗教性院校拒絕同志入學案的憲法衝突(第五章)。此外,在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自治的法制爭議上:嘗試從宗教團體自治檢討宗教團體法制現況與宗教團體法草案(第六章);並從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探討殯葬管理條例與違法納骨塔的調和(第七章);再從宗教團體法草案檢討宗教團體法人化的問題(第八章);接著從宗教團體自治檢討「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的問題(第九章);末了,以內湖保護區慈濟案反思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與國家管制爭議(第十章)。最後在結論與建議中,整合與檢討我國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以及宗教團體自治的問題,期待能為宗教法學的未來發展貢獻心力(第十一章)。



      蔡汶含、陳頌揚、許介仁、林修睿、李慶南、黃絲榆、許文耀、黃鈺茹、黃柏雅、林欣儀、鄭堯駿等同學,都對這本書的出版有所貢獻,感謝他們。尤其是慶南與鈺茹協助格式化與校對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別致謝。此外,這本書的完成,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保障同性婚姻與同性平權的憲法。台灣如果沒有真正的憲法保障,我的人生不可能如此多采多姿,我也無法深刻了解:在憲政國家作為一個人民的幸福。從這個觀點切入,保障同性婚姻與同性平權的憲法就是我的宗教,讓我真正了解多元不同生命的自我實現,也促使我產生源源不絕的動力:去為每個人民的自我實現與文化差異而奮鬥。


    許育典

    2017年4月20日11時

    寫於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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