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筆者曾發表以下與民法第五一三條承攬人抵押權有關的論文:1.黃健彰,「台灣不動產工作優先權的理論與實務」,房地產法前沿(北京大學房地產法研究中心編輯),第1卷第2輯,頁101-118,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7月。2.黃健彰,「承攬人抵押權爭議問題研究」,財產法暨經濟法,第25期,頁81-109,2011年3月(經雙向匿名雙審)。3.黃健彰,「『次承攬人』作為民法第五一三條抵押權權利主體之探討——比較法上之分析」,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33期,頁125-165,2010年12月(TSSCI)。4.黃健彰,「結構體以外之工作或非重大修繕適用承攬人抵押權規定之探討」,台大法學論叢,第42卷第3期,頁497-552,2013年9月(TSSCI)。5.黃健彰,「損害賠償作為承攬人抵押權擔保債權之探討」,世新法學,第5卷第2期,頁323-363,2012年6月(經雙向匿名雙審)。6.黃健彰,「承攬人抵押權登記之效力——登記生效或登記對抗」,中原財經法學,第25期,頁113-159,2010年12月(TSSCI)。7.黃健彰,法定優先權制度研究——兩岸物權法修正草案芻議,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8年11月。
此外,筆者亦曾執行以下關於承攬人抵押權的國科會(現科技部)計畫:1.次承攬人抵押權之研究(NSC 99-2410-H-305-084)。2.結構體以外之工作與非重大修繕適用承攬人抵押權之探討(NSC 101-2410-H-305-029)。
筆者自二○一七年二月升等教授後,才有時間將以上研究成果大幅改寫、調整結構、配合法規等修正新增內容而重新彙整成有體系的專書,特別是增加回應二○一六年他人相關著作就承攬人抵押權採登記生效要件說的設例,並詳附理由表示不同意見。二○一四年等較新的最高法院裁判、二○一六年內政部不動產登記法草案與二○一七年土地登記規則修正有關承攬人抵押權的登記規定,以及二○一六年魁北克民法典關於法定優先權消滅的規定、二○一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規定,本書均已增加納入論述。筆者的研究向來結合民法與土地法規,本書為台灣第一本承攬人抵押權的專書,可供法律界與不動產界參考,也可作為目前法務部修正民法債編與內政部制定不動產登記法草案關於承攬人抵押權(登記)規定的參考。
本書以台灣民法第五一三條為中心,旁及土地法規與程序法,於相關處尚一併論及中國大陸、美國、日本與其他國家法制,包含中國大陸合同法第二八六條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故也可作為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編纂時的參考。本書酌採法律經濟分析方法,強調法規範功能與相關人的利益衡量,內容深入而豐富。書末尚有索引,以方便讀者依關鍵詞查找本書內容。本書全文在出版前尚經二位學者專家以非公開方式審查,獲推薦而出版發行。
筆者研究承攬人抵押權,感謝博士論文指導教授謝哲勝老師的啟迪;這幾年從事學術研究,還受到相當多老師們的提拔,以及近期助理鄧文明、廖啟?、楊博為、陳柏全、? 李永?、黃柏榮等研究生的協助,在此一併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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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彰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