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筆者曾發表以下關於法定優先受償權的論文:
1.黃健彰,法定優先權制度研究──兩岸物權法修正草案芻議,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8年11月。
2.黃健彰,「兩岸物權法中增訂法定優先權一般規定的立法建議」,財產法暨經濟法,第11期,頁159-200,2007年9月(經雙向匿名雙審);
3.黃健彰,「美國法上優先權(lien)之研究」,中正法學集刊,第25期,頁139-177,2008年11月;
4.黃健彰,「日本民法上的先取特權」,財產法暨經濟法,第20期,頁1-38,2009年12月(經雙向匿名雙審);
5.黃健彰,「一般優先權的類型」,中正法學集刊,第30期,頁167-208,2010年7月(經雙向匿名雙審);
6.黃健彰,「特定優先權的類型」,中正法學集刊,第27期,頁33-70,2009年11月(經雙向匿名雙審);
7.黃健彰,「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請求權所生實體法效果歸屬」,台大法學論叢,第40卷第1期,頁209-251,2011年3月(TSSCI);
8.黃健彰,「工資優先權」,財產法暨經濟法,第15期,頁195-234,2008年9月(經雙向匿名雙審);
9.黃健彰,「稅捐優先權的分類及其與抵押權間的次序」,財產法暨經濟法,第23期,頁97-132,2010年9月(經雙向匿名雙審);
10.黃健彰,「污染清理費用優先權之研究」,台灣土地研究,第16卷第1期,頁1-35,2013年5月(TSSCI);
11.黃健彰,「公寓大廈費用優先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分析」,中原財經法學,第31期,頁65-131,2013年12月(TSSCI);
12.黃健彰,「地上權設定人或土地出租人的法定優先權」,月旦民商法雜誌,第37期,頁55-70,2012年9月;
13.黃健彰,「買賣契約中出賣人的優先權與買受人的優先權」,台大法學論叢,第38卷第3期,頁349-394,2009年9月(TSSCI)。
此外,筆者亦曾執行台北大學補助「公寓大廈費用優先權」的研究計畫。
以上研究成果發表後,特別是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關於稅捐優先權的規定於2011年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關於工資優先權的規定於2015年修正,有法定抵押權規定的國民住宅條例於2015年廢止,司法院與行政院於2016年公告較新的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筆者自2017年2月升等教授後,才有時間將以上研究成果大幅改寫、調整結構、配合法規及草案等修正調整內容而重新彙整成有體系的專書。筆者的研究向來結合民法與土地法規,本書為台灣第一本全面性探討法定優先受償權的專書,可供法律界與不動產界參考。
本書以台灣法為中心,於相關處尚一併論及中國大陸、美國、日本與其他國家法制,包含中國大陸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2017年美國聯邦破產法,以及日本2017年5月26日通過、6月2日公布(於公布日起3年內以政令定施行日)的「民法(債權法)改正」與本書相關處亦已納入探討。本書酌採法律經濟分析方法,強調法規範功能與相關人的利益衡量,內容深入而豐富。書末尚有索引,以方便讀者依關鍵詞查找本書內容。本書全文在出版前尚經二位學者專家以非公開方式審查,獲推薦而出版發行,並已斟酌審查意見修改。
筆者研究法定優先受償權,感謝博士論文指導教授謝哲勝老師的啟迪;這幾年從事學術研究,還受到相當多老師們的提拔,以及近期助理林伯威、鄧文明、廖啟?、楊博為、 陳柏全、李永?、黃柏榮等研究生的協助,在此一併致謝。
黃健彰
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