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現代保險法的立法趨勢,傾向依締約當事人及締約方式之不同,將保險契約區分為消費者保險與商人保險兩大類別。在消費者保險中,保險人締約的對象,大多是一般社會大眾,而契約條款由保險人單方所擬定;因此,調整當事人締約地位不對等,實有必要。至於商人保險則屬於保險人與他保險人或經營專門企業商人之間的經濟活動;當今的商人保險,以再保險與海上保險為代表。無論再保險或海上保險契約之運作,有相當程度沿用英國法與慣例,並且相當重視商業上的習慣,從而參酌國際上所通用習慣,殊為重要。
近年來,傳統的保險或再保險已無法滿足現代企業或保險業者之需求;因此,替代性風險移轉機制因勢興起。替代性風險移轉係利用資本市場所提供承保能量作為風險管理工具,從財物再保險到巨災債券等商品之交易運作,堪稱保險與再保險市場的一項重要發展。我國面臨新型態風險移轉趨勢,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規範已刻不容緩。
本書各章之論述,與保險與再保險締約原則均有所關連。內容包括解析保險與再保險締約前之告知義務人及其告知範圍、探討簡易壽險契約關於詢問告知與謹慎核保原則適用、分析替代性風險移轉中以財務再保險與巨災債券為中心的法律與監理議題、探究再保險契約以引用方式置入原保險條款,以及以英國法為基礎討論海上貨物保險之保險利益等。
在議題討論上,本書從概念到細節,從爭點到制度面,以保險與再保險之締約特性為基礎,構思如何平衡當事人權益,尋求使保險與再保險有效運行與符合大眾利益為解決之道。本人期待此書所提出之觀點,日後能成為國內保險法學界在比較法研究上之參考。
本書之出版,特別感謝高大法學叢書的兩位匿名審稿人,對本書提出各種意見,讓本人得到學習成長的寶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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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昭志
二零一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