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大序
當前,以機器人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術在中國的發展方興未艾,但國內尚無有關人工智能與法律主題的專門著作或譯著面世,鄭志峰博士審時度勢,利用自己深厚的學養和獨具慧眼的鑑別力,在這個關鍵時期翻譯出版了這樣一部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可以說是恰逢其時,無疑會給漸趨繁榮的國內人工智能法律研究提供一支強大的助燃劑。根據我的觀察,以機器人為代表的人工智能的大規模採用不但會極大提高社會生產力,而且還可以使人從繁重的體力勞動中解放出來,從而使其有更多的時間可以深刻地反省審視自己。但人類在解放自己的同時,也給自己創造了新的枷鎖,在滿足自己豐富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同時,也在生產瓦解自己存在基礎的人工智能產品。為此,我們必須勇於跳出自我封閉的狹隘眼界,打破已有的知識界限,不斷實現精神上的自我超越,去探討實現人工智能法制化的更廣闊、更深層、更可信的理由。在對機器人的法律規制中,民法無疑應該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這一方面源於民法源遠流長的豐厚制度實踐,另一方面則得益於民法獨特的價值旨趣和功能定位。我始終認為,作為古今中外成功民法制度的共同特點是,其作用一方面必須恪守民本主義的底線,用充滿人文主義思想的自由意志和自治性規則對抗國家強權的欺凌;另一方面則必須高舉人本主義思想的大旗,以充滿人性關懷的倫理性規則抗拒市場經濟的異質性滲入,從而在喧囂的市場經濟塵世中,留下一方人本主義的淨土。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人工智能產品可以是冷冰冰的技術堆砌,但人工智能立法則必須充滿人文主義關懷。社會所需要的理想樣態的機器人不是人類的對立者和掘墓人,而是能夠造福於人類的忠實夥伴和人類權利的堅定捍衛者。法國哲學家和思想史學家蜜雪兒•福柯曾有一個充滿憂患意識的預言,即「人是近期的發明,並且正接近其終點。」雖然這一說法過分悲觀,但卻至少說明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已經對人本身的合法性存在產生了影響。對此,我們決不能等閒視之,而應積極行動起來,以只爭朝夕的緊迫感,以客觀冷靜的態度積極洞悉人工智能的發展趨勢並給予理性指導,以防止機器人成為既能獨立於人類之外又具備戕害人類能力的脫韁生命體。
面對日新月異的人工智能技術,未來留給我們用於思考的時間已經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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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長,教授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
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趙萬一
2018年4月11日於重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