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近年來,隨著人工智慧的高度發展,各式各樣的機器人不僅進入金融、醫療等領域,其高度智能甚至可以打敗世界頂級的圍棋選手。法學研究上,遂因此而開始探討應否、如何賦予機器人法律「人格」的地位,進而引發更深一層的哲思,「人」之所以為「人」,其法律意義、目的及功能,究竟為何?同樣的問題,亦困擾著公司法研究者,面對近年來迅速、多元發展的企業組織型態及法制,吾人不禁要問,企業之所以為企業,其法律本質、意義、規範目的及功能,究竟為何?傳統上,公司法制規範的基本理念多認為,公司是一種人及資本聚合的組織型態,其目的在於資本的增值、促進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並將其利益分派、回饋給股東,從而我國公司法第1條理所當然規定,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然而,企業社會責任論的盛行,挑戰著營利目的為公司組織終極目標的概念,企業基於公益理念實踐其社會責任,不僅未違背、牴觸其營利性質,反而是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最佳典範。於此典範轉型的發展下,主要國家公司法制遂逐漸拋棄過去硬性將公司定義為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而僅將之定義或定位社團法人或法人。當然,營利概念絕非因此而從公司概念中消失,反而是轉換為手段,而非絕對目的。社會公益目的的追求與實現是一項任重道遠且須細水長流的工作,需要長期且持續性的資金挹注,政府補助、民眾捐款難能有效滿足此種長期、持續資金挹注需求的特性,既然公司組織被認為是迄今最為有效的資本增值制度,何不善用公司組織此種營利特性,作為志同道合之士追求及實現社會公益之手段,而得擁有長期、持續資金挹注作為其堅強後盾。於此思維下,以營利手法追求公益目的實現的公司型社會企業遂應運而生,其理念值得高度讚許,惟其實際運作、治理模式又應如何設計,方能徹底調和營利與公益二者之矛盾,在在困擾著諸多關心公司法制、社會企業發展之人士。
很幸運地,上開憂慮及憂心將因江永楨君《從營利到共益的公司法典範轉移──建構適合社會企業發展之法制》一書的出版,大大鬆了一口氣。本書中,江君借鏡G8、美國、英國、韓國、法國及義大利等歐洲國家社會企業的立法例及相關法制文獻,以外國法比較視野,重新檢視我國現行法制與社會企業之互動關係,並以相當完整的篇幅呈現我國現行法制所蘊藏的缺失及未來發展方向,暢談迄今國內文獻鮮見之灼見,進而提示出我國社會企業法制未來應有的具體發展方向及內容。特別是,近年來,國內學術及實務界部分見解,或鑑於社會企業在國內發展迄今難能謂為成熟及充分,進而主張政府公部門應藉由政策、甚至立法積極介入,以補助金、租稅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企業的設立及發展。然而,從韓國等制定有類似此種作用法之國家,其法制施行經驗並未成功一事,此種制定作用法之倡議,實難能遽然苟同。蓋社會企業發展原本就具有由下往上的多元化發展特質,政府介入反而可能因其補助及優惠措施導致社會企業發展的同質化。本書一針見血指出該項問題點,並主張未來我國社會企業立法應採行市場部門下之社會企業立法模式,僅規範其組織法制並藉由其組織本身的公司治理模式,健全化社會企業的有效及多元發展。如此建議在現今行政、立法部門率皆急功近利、僅為自己政治考量而亟欲制定社會企業作用法的趨勢下,實是當頭棒喝,提供政府相關部門未來社會企業發展應有之藍圖。若能正視本書所提各項批判及建議,則可以預見其對於未來我國社會企業學理及實務發展之貢獻,將難以漠視。
江君自進入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後,即致力社會企業法制理論與實務互動之研究,並協助民間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中有關公司型社會企業的法制背景研究及條文草撰作業,其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的謹慎研究態度及批判精神,一致為委員會中其他教授同仁所高度推崇。本書中各種精闢、令人喝采的真知灼見之出,其來有自。期待所有關心我國社會企業發展之人士,皆能人手一本,並因本書之啟發及啟示,共同協力推動我國社會企業健全法制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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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黃銘傑
2018年7月1日於萬才館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