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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日本消費者保護法制之比較:以訪問交易之行政監督為中心

我國與日本消費者保護法制之比較:以訪問交易之行政監督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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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5110611
靳邦忠
元照出版
2019年5月01日
173.00  元
HK$ 155.7  






ISBN:9789575110611
  • 叢書系列:民事實體法
  • 規格:平裝 / 440頁 / 15 x 21 x 2.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民事實體法


  • 社會科學 > 法律 > 各國法律











      本書以筆者多年服務於公部門及擔任消費者保護官之實務經驗,透過理論分析行政機關介入消費私權運作之界限與實務困境,剖析現行法制對於不當交易行為規範之不足,以及消保法關於訪問交易規範內容過於簡略之處。鑑於臺灣消費者保護法自立法與歷次修法均相當程度重視並參考鄰國日本「特定商取引法」(特定商取引????法律)之立法例,是以本書藉由考察日本創設「消費者廳」採行消費者保護行政組織一元化、整合特種商業交易行政監督之建置,另參酌日本自2000年至2018年對訪問交易行政監督歷次修正內容、司法解決大量消費爭議案件之判決及行政規制之成效,以檢討我國與日本消費者保護法制規範之差異,嘗試就我國未來修法之內容提出評析與建議。


     





    作者序



    第一章 研究方法、範圍與章節架構


    第一節 前言與問題意識�1

    第一項 前 言�1

    第二項 問題意識�3

    第二節 名詞定義與研究範圍�7

    第一項 名詞定義�7

    第二項 研究範圍與方法�20

    第三節 目錄架構�21



    第二章 消費者保護行政監督與基本權保障

    第一節 消費者權益與營業自由�29

    第一項 消費者基本權之防禦功能與保護義務�29

    第二項 營業自由與財產自由�39

    第三項 基本權衝突解決模式�46

    第二節 消費者保護之行政監督與基本權保障之審查�49

    第一項 憲法訴訟權之保障對消費行政規制之影響�49

    第二項 消費契約之監督方式�52

    第三項 消費契約自由與消保行政監督之正當化�55

    第三節 外國立法例與觀察�61

    第一項 美國法立法例�62

    第二項 韓國法立法例�66

    第三項 歐盟指令規範�69

    第四項 選定日本法為主要比較對象之理由�72



    第三章 我國不當訪問交易行政監督之困境與開展

    第一節 我國現行消費行政監督之動向�75

    第一項 多元化行政監督機制�75

    第二項 適用行政調查程序之疑義�76

    第三項 定型化契約之行政監督�83

    第二節 我國實務對不當「訪問交易」行為規範之檢討�87

    第一項 「訪問交易」之保護規範密度不足�87

    第二項 不當銷售與消費者保護法�93

    第三節 不當訪問交易行為於公平法上之行政監督�98

    第一項 公平法第25條之行政監督�98

    第二項 訪問交易適用公平法一般性處理原則與行為規範�100

    第三項 不當訪問交易行為該當公平法第25條之類型�103

    第四節 訪問交易與地方消費者保護行政監督�109

    第一項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109

    第二項 消費者保護與地方自治之行政監督�110

    第三項 消費者權益與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112

    第四項 違反訪問交易地方消保自治條例之效果�116



    第四章 日本消保行政組織之變革對訪問販售之影響

    第一節 「特定商取引法」與消費行政監督一元化�121

    第一項 消費者保護行政監督組織�121

    第二項 日本消費者訪問販售紛爭之行政型ADR處理機制與現況�124

    第三項 消費者委員會與國民生活中心�129

    第二節 訪問販售之行政調查權�130

    第一項 行政調查權限�130

    第二項 特商法制定之行政處分�136

    第三項 主管部會首長與都道府縣知事之權限�138

    第四項 執行法律伴隨之相關問題與裁判案例�143

    第五項 針對訪問販售主管部會首長之申請制度�147

    第六項 都道府縣知事執行特定商取引法之現狀�151



    第五章 關於訪問販售禁制規範及法律效果

    第一節 訪問販售之立法背景與沿革�161

    第一項 訪問販售之立法背景與沿革�161

    第二項 訪問販售之特性�165

    第三項 訪問販售之種類�165

    第二節 行政規制禁制規範及法律效果�167

    第一項 不實告知之禁止�168

    第二項 威迫或騷擾推銷行為之禁止�170

    第三項 禁止於公眾得自由出入場所以外之地方進行推銷�172

    第四項 禁止拒絕或不當遲延履行債務�173

    第五項 困擾之推銷行為或解約妨礙行為之禁止�173

    第六項 對判斷力不足者販賣之禁止�176

    第七項 過量販賣之禁止�179

    第八項 對顧客為不適合其知識、經驗、財產等狀況之推銷之禁止�181

    第九項 禁止於契約書上虛偽記載�185

    第十項 禁止攔阻或糾纏行為�186

    第十一項 禁止誘導消費者拆封�186

    第三節 主務大臣對業者之行政指導及處分行為�187

    第一項 事業者名稱等明示義務�188

    第二項 確認對方願意接受再推銷之義務�189

    第三項 書面交付義務�190

    第四項 命業者提出資料�190

    第五項 主務大臣得指示為必要措施�191

    第四節 民事效果�192

    第一項 猶豫期間制度�192

    第二項 小 結�196



    第六章 會面、攔人、色誘及展覽會場銷售模式之研析

    第一節 約會銷售法�198

    第一項 案 例�198

    第二項 約會商法(銷售法)之問題爭點�199

    第三項 本例問題爭點�201

    第二節 攔(或纏)人銷售法�206

    第一項 案 例�206

    第二項 攔人銷售法之爭點�207

    第三項 本例解決模式之研析�210

    第三節 色誘銷售法�216

    第一項 案 例�216

    第二項 色誘商法之定義�217

    第三項 基於特定商取引法之主張�223

    第四項 小 結�230

    第四節 展覽會場商法�231

    第一項 案 例�231

    第二項 展覽會場商法之問題點�232

    第三項 本例解決模式之研析�244



    第七章 催眠、隱瞞、過量及靈感商法訪問販售模式之研析

    第一節 催眠銷售法�247

    第一項 案 例�247

    第二項 問題爭點�248

    第三項 本例解決模式之研析�248

    第二節 隱瞞式銷售(偽裝銷售)�252

    第一項 案 例�252

    第二項 問題爭點及解決要點�254

    第三項 本例解決模式之研析�256

    第三節 過量銷售�263

    第一項 案 例�263

    第二項 問題爭點�263

    第三項 對本案解決模式之研析�266

    第四節 靈感商法(通靈占卜宗教相關銷售法)�270

    第一項 案例事實�270

    第二項 日本宗教銷售商法�272

    第三項 問題爭點�274

    第四項 日本解決宗教消費爭議探討�276

    第五項 信徒之活動與宗教團體使用人責任�284

    第六項 爭議解決之行政監督�285

    第七項 具體防範措施�291

    第八項 對我國現行法制之省思�293



    第八章 日本消保行政規範對我國「訪問交易」之省思

    第一節 對不當訪問販售之行政監督省思�295

    第一項 特商法之成效與課題�295

    第二項 公私法二元之立法技術�296

    第三項 賦予主務大臣統合消保行政事務之權限�298

    第二節 我國對不當訪問交易銷售行為認定之衝擊�300

    第一項 公私法交錯適用之課題�300

    第二項 傳統意思瑕疵分類理論之開展�301

    第三項 以公序良俗條款形成公法上之義務�303

    第四項 擴張適用「欺罔不實,引人錯誤」之規範�304

    第五項 公序良俗與侵權行為之「善良風俗」�306

    第六項 不當銷售糾紛專屬司法私權審判之迷思�307

    第三節 消費者保護於公私領域中行為之效力�309

    第一項 惡質商法與刑事犯罪�309

    第二項 消費者保護於民事與刑事關聯性�310



    第九章 不當訪問交易於我國司法判決與行政監督之實務發展

    第一節 司法實務發展及其類型分析�317

    第一項 糾紛案件統計資料及型態�317

    第二項 訪問交易定義之爭議�319

    第二節 不當銷售行為司法判決與行政監督�321

    第一項 突襲性銷售�321

    第二項 糾纏性銷售(教材及網際網路教學)�333

    第三節 隱瞞性銷售法�343

    第一項 瑜珈健身、瘦身美容、記憶學習等各式課程�343

    第二項 休閒旅遊卡國外渡假村�345

    第四節 預付型式銷售(假分期真貸款)�346

    第一項 主管機關之行政監督�348

    第二項 法院判決�353

    第三項 小 結�354

    第五節 突襲性銷售�356

    第一項 主管機關見解�356

    第二項 司法判決�359

    第三項 本書見解�364



    第十章 現行法修正檢討及建議

    第一節 修法歷程及重點�367

    第一項 特種交易相關新修正內容簡介�369

    第二項 以行政監督介入消費私權之立法沿革�380

    第二節 我國現行法制對應之策略�386

    第一項 跨法域整合之必要�386

    第二項 消費者保護法之檢討�390

    第三項 修法建議�396



    第十一章 結 論�401





    作者序



      台灣已然成為現代消費社會,消費行為同時成為國人的生活方式與困擾來源,雖然自1994年起我國公布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以為立法規範,但新興之行銷手法不斷衍生特殊交易類型,而適當的規範條文卻未能與時俱進,消費者往往對交易內容未及深入瞭解即貿然進入交易關係,致使權益受損之案件頻傳,消費者不但求償無門,行政機關亦束手無策。當初我國訂定消保法之際,曾積極參考來自民間團體(尤其消基會)及民事法學界之意見,將消保法視為民法之特別法,著重在民事法律途徑之探討,較少觸及公法領域,導致行政機關對不當推銷行為欠缺行政監督之依據。是以,從行政機關職權運作的角度來探討消費者保護問題,乃是本書之寫作重心。



      我國與日本交往頻繁,消費糾紛型態亦極為相似。日本政府以消費者廳為單一窗口,透過國民生活中心統一蒐集消費者受害事件之相關資訊,確保各部會基於該資訊採取有效措施,既可避免多頭馬車的困擾,對預防及避免擴大消費者之受害亦發揮關鍵性作用。其中,對於違反消費契約正義或其他不當銷售之惡質商業行為,得由行政機關主動積極介入調查並作成各種行政反應,從數據統計資料可窺知其對於消費者保護及不當銷售行為之遏阻,確實已產生一定的效果,值得我國借鏡。



      筆者博、碩士論文皆以研究消費者保護組織及其運作為主題,並依多年來從事消費者保護工作實務經驗之觀察,對於國內消費者保護組織運作缺失及待改進之處,感觸頗深。因此,本書大量運用了日本相關文獻與我國司法判決,以訪問交易做基礎,從消費者保護之觀點討論行政權之監督實況,進而延伸探討我國與日本消費者保護法制之異同,並藉此對照我國現行消費者保護行政監督組織之困境,嘗試提出問題之所在,藉此拋磚引玉並企盼引起各界討論,或可作為將來主管機關修訂相關消費者保護政策之參考。



      本書能順利出版,感謝大法官陳春生教授、大法官陳新民教授與李仁淼教授,多年來以其豐富的學養耐心指導,使我能在寫作過程中,不斷突破法學思考上的窠臼,而終於得以完成著作。感謝同學楊玉隆、陳景發及林佳億,每於我索盡枯腸之際不吝給予鼓勵;學弟蘇春維律師,適時提供我日本消費糾紛現況與時事評論資料;學弟黃義偉律師更不時給予靈感和建議;完稿過程中臺大法研所公法組張良鏡同學,細心校正日文翻譯及語彙,凡此種種,衷心銘感,無以言宣。



      最後,要感謝內人世倩,賢淑端莊、秀外慧中,是我寫作的最大精神支柱。由於她的全力支持、體諒與包容,讓我無後顧之憂,得以傾力完成此書。再次感謝所有關心我的人,您們的支持、關懷與協助,所有一切我將銘記於心、永遠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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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靳邦忠

    謹誌於新竹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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