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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協議之法律研究:自成一類的特類法

兩岸協議之法律研究:自成一類的特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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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9528542
李謁霏
幸福綠光
2019年7月15日
120.00  元
HK$ 102  






ISBN:9789579528542
  • 規格:平裝 / 288頁 / 14.8 x 21 x 1.4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 社會科學 > 法律 > 概論











      協議既非國內的正式法律淵源,也非國際條約,兩岸協議在國內正式適用,政府甚至配合協議的實施而修改法律,既非法律又非條約兩岸協議之法律效力已經實質規範到兩岸的政府與人民,產生特定的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本書為兩岸協議制度提煉相應的法學理論。



      兩岸協議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包括兩岸和平協議、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我國主權之事項)所締結的文書(包括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或其他附加文件),為兩岸政府交流的行為規範,具有跨域性、涉外性與國際性特徵,屬於自成一類的特殊型法律。



      兩岸政治議題協議納入民主防衛機制的法律意義。



    本書特色



      .比較研究條約法公約、國際投資規則、區域自由貿易協定、雙邊投資協定及歐盟規則相關法理,運用於兩岸協議的法律性研究。



      .法學理論探討兩岸關係的專門性著作。



      .第一本以兩岸協議為研究對象的法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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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 論

    一、理論問題

    二、研究範圍

    三、研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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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兩岸協議的國會批准

    第一節 兩岸協議的概念

    第一項 兩岸協議的認識

    第二項 兩岸協議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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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國會批准兩岸協議的發展階段

    第一項 立法院不參與階段:《辜汪會談共同協議》之前的協議

    第二項 立法院參與階段:《辜汪會談共同協議》之後ECFA之前的協議

    第三項 立法院立專法階段:ECFA之後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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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國會批准兩岸協議的法令體系

    第一項 《憲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項 《憲法增修條文》的相關規定

    第三項 《中央法規標準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項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五項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相關規定

    第六項 《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項 大法官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八項 《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的相關規定

    第九項 《行政院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大陸事務要點》的相關規定

    第十項 《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運作要點》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項 《立法院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任務》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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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國會完成兩岸協議批准的類型

    第一項 完成批准程序且生效的協議

    第二項 完成批准程序但不生效的協議

    第三項 未完成批准程序且未生效的協議

    第四項 未完成批准程序但生效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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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 兩岸協議批准生效後的適用

    第一項 討論兩岸協議適用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項 討論兩岸協議接受制度的必要性

    第三項 行政執行兩岸協議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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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國會完成批准兩岸協議的難題及主要成因

    第一節 行政立法批准兩岸協議的處理方式

    第一項 兩岸協議生效的必要前提條件:完成批准

    第二項 行政院通過兩岸協議函送立法院批准的方式

    第三項 立法院處理行政院核轉兩岸協議批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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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兩岸協議在立法院的批准難題

    第一項 立法院批准兩岸協議的權限劃分

    第二項 兩岸協議批准程序的具體步驟

    第三項 兩岸協議批准程序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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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發生批准難題的主要成因

    第一項 定位不明的法律性質

    第二項 不夠明確的法律規定

    第三項 不夠清楚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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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兩岸協議法律效力的不確定性

    第一節 不確定的法律性質

    第一項 國內法律淵源

    第二項 兩岸協議與國內法律淵源缺乏正式關係

    第三項 有關兩岸協議法源地位的爭議

    第四項 大陸學者對於法源地位的爭論

    第五項 臺灣學者對於法源地位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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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不確定的批准程序

    第一項 行政院對於兩岸協議批准程序的控制與參與

    第二項 立法院欠缺控制與參與兩岸協議的法律基礎

    第三項 立法院對兩岸協議批准程序的實際操作方式

    第四項 立法院實踐兩岸協議「備查批准程序」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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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不確定的生效時點

    第一項 條約生效的通例

    第二項 兩岸協議生效時點的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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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不確定的法律適用:協議與國內法律衝突案例

    第一項 從國際投資規則分析

    第二項 從區域自由貿易協定分析

    第三項 從雙邊投資協定分析

    第四項 從《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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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 不確定的法律解釋:擱置案例

    第一項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生效困難引發的法律問題

    第二項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擱置狀態及其潛在問題探討

    第三項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批准爭議案情要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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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構兩岸協議制度前的考量因素

    第一節 法律因素

    第一項 憲法或法律地位安排欠缺造成法律性質不明

    第二項 兩岸協議內部校理需要制定程序法批准准生效

    第三項 立法院批准兩岸協議許可權的範圍及其邊界

    第四項 兩岸協議作為正式法律淵源的根據不足

    第五項 兩岸協議在國內適用的地位沒有統一規定

    第六項 立法院通過黨團協商結論對協議自動生效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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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非法律因素

    第一項 權力導向凌駕於規則導向

    第二項 國會參與的因素

    第三項 國會政黨以FTA為形式之區域協議的對立:ECFA與T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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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借鑑因素

    第一項 國際因素

    第二項 國內因素

    第三項 兩岸特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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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各國法律對於條約接受之規定

    第一項 中國接受條約的規定與實踐

    第二項 美國接受條約的規定與實踐

    第三項 德國接受條約的規定與實踐

    第四項 英國接受條約的規定與實踐

    第五項 法國接受條約的規定與實踐

    第六項 歐盟法視角下的法理:協定的直接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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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 區域協定理論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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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兩岸協議在國內之法律效力

    第一節 兩岸協議自成一類的法律

    第一項 內涵釋義

    第二項 協議的屬性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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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立法機關對於兩岸協議效力之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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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行政機關對於兩岸協議效力之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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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司法機關對於兩岸協議效力之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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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 兩岸協議在國內協議生效、接受及適用

    第一項 兩岸協議適用參考模式

    第二項 兩岸協議的自動執行性

    第三項 兩岸協議的直接適用

    第四項 兩岸協議的衝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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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續造下的兩岸協議制度

    第一節 以「法律續造理論」充實兩岸協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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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兩岸協議性質的法律續造

    第一項 以既有的大法官解釋為兩岸協議實施法律續造

    第二項 大法官解釋從事法律續造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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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以「法律續造方法」認定兩岸協議為自成一類的特殊型法律

    第一項 依託於大法官解釋而認定協議性質的法律續造

    第二項 依大法官解釋認定協議性質為自成一類的特殊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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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以「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理論」細化兩岸協議批准程序之分類標準

    第一項 「法律保留原則」作為審議及備查程序更細化的分類標準

    第二項 「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適用於兩岸協議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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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 「法律性質兩岸協議」與「行政性質兩岸協議」的區分

    第一項 兩岸協議內容屬於人民保留、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範圍者為「法律性質兩岸協議」

    第二項 兩岸協議內容屬於相對法律保留、非法律保留範圍者為「行政性質兩岸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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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節 「法律性質兩岸協議」與「行政性質兩岸協議」的立法批准程序

    第一項 「法律性質兩岸協議」類推適用條約案批准程序並以二讀會程序審議

    第二項 立法院在一定情形下對「法律性質兩岸協議」內容例外得作修改

    第三項 完成批准生效的「法律性質兩岸協議」具有如同法律之效力

    第四項 「法律性質兩岸協議」涉及法律的定立、修改、廢止者適用法律案審查程序並實施三讀會程序完成審議

    第五項 「行政性質兩岸協議」類推適用行政命令案程序並以二讀會程序完成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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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節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的立法批准

    第一項 行政院提案

    第二項 立法院黨團的草案

    第三項 立法委員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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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中文文獻

    外文文獻




    其 他 著 作
    1. 自由之地的泰國:發展現況與展望
    2. 2014「TEAM20」兩岸建築新人獎暨城市發展策略與方法論壇紀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