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一、修法說明
本次改版重點在於108年5月29日公布第 10、61、80、98、139、183、184、189、272、274∼279、281∼284、286、287、315-2、320、321 條條文;刪除第 91、285 條(另外同年5月10日修正公布第 113 條條文;增訂第115-1條條文以及6月19日公布修正公布第 185-3條條文,此部分將於拙著刑分一併增補修正),此部分修法對於刑總部分重點在於[1]:
立法定義凌虐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修正條文第10條)。
對於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應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故修正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修正條文第80條)。
從事業務之人,對於防免發生死亡或傷害結果之注意義務與程度均應與非從事業務之人相同,惟現行本法依是否為從事業務之人,而適用不同法定刑,然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造成法益損害之結果未必較非從事業務之人嚴重,且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屬業務上之行為,現行實務之判斷亦有不一之情形。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分別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之處罰,並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及普通過失傷害罪之法定刑,由法官依個案過失情節之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修正條文第183條、第184條、第189條、第276條及第284條)。
第二十二章殺人罪章其他部分:修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法定刑,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量刑之彈性。另有關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而得免除其刑之除外規定,亦一併配合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61條、第272條)。修正生母殺甫出生子女之寬減要件,須基於不得已之事由始適用之(修正條文第274條)。依加工自殺或自傷行為是否出於犯罪行為人實行之態樣,分別修正適用不同之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75條、第282條)。
第二十三章傷害罪章其他部分:修正聚眾鬥毆之處罰類型,並提高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83條)。傳染性病與他人之行為,可依現行本法第277條規定處罰,故刪除現行本法第285條規定,另犯本條所為之強制治療處分,亦一併刪除(修正條文第98條、第287條及現行條文第91條)。提高凌虐及妨害兒少身心發展罪之被害人適用年齡至18歲,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契合,並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以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身體法益(修正條文第286條)。
刑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時效規定之修正,將發生法律變更之適用問題,為兼顧法秩序之安定,並配合刑法沒收新制施行日期,避免修正後適用之困擾,「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增訂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除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定情形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外,仍應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二、實務見解重點介紹
除了法條修正之外,108年對刑法最大的衝擊(亦即重大考點)莫過於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7、775號解釋,前者針對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肇事歸責認定之改變(此部分將在拙著刑分改版時介紹),後者係針對刑總刑罰論重點條文累犯之解釋,但是該號解釋僅針對累犯法律效果部分探討,並未對累犯要件有所討論,該號解釋後僅刑法第48條失其效力,第47條累犯仍然有效,可是要注意未來或許立法可能改變其法律效果(例如由應加重其刑改成得加重其刑)。
三、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之衝擊
亦有甚者,108年7月4日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之施行,依照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決,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決,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決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由此兩條文可知,依法選編之判決,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此部分筆者建議年代久遠還在對岸的判決,可以忘記),但是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決,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決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易言之,原本查得到判決主文的判決,其效力降成判決等級,但是就考試而言,還是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只是寫作上不得再寫判決等字樣,要改成判決等文字。筆者建議考生該降成判決效力之原判決還是不要輕易忘記,要記得回憶,如此分數才能出來。
四、考試制度變革
在這一年,我國考試制度之變革造成許多考生恐慌(108年司法四等監所法警類科改成選擇題型、司法四等書記官改成選擇申論混和題型、107年警察特考已改成選擇申論混合題型、106年律師司法官二試申論題已改成一題100分),惟筆者堅信考試在變,實力不變,只有全面紮實的奠定刑法根基,就不怕考試變革的風吹雨打,一版出版以來,筆者堅持整理最新考題、搜尋最新實務見解與學說,就是要當各位讀者在國考路上那一個適格的幫助犯(筆者有雙重故意:幫助故意、幫助既遂故意),雖然書本有越來越厚的可能性,筆者還是在增刪文稿之間,維持讀者對本書期待之品質。
五、本書改版內容
延續前四版的寫作思維,筆者持續在這一年來搜尋近萬則之實務見解(包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5號解釋、108年最高法院決議、107年高等法院座談會、精選各級法院之實務見解),冀望筆者花費大量時間搜尋,能讓各位讀者掌握到最新的實務見解,知悉最新實務脈動。另外,本書亦收錄至今年7月中旬之高普特考刑法考題,藉由近年來各類科考題,使各位讀者探知未來可能之出題方向。
六、感謝
本書順利再版,感謝保成出版社胡經理大力相挺及總編彩華姐、責任編輯微晴、容嬿的校稿,排版、美編人員與宣傳嘉偉、保出小編們,讓本書以最好的品質送到各位讀者手中,又本書的豐富寫作經驗則要感謝全國最大公職補習班─志光、保成、學儒補習班給予筆者多年來的教學、改考卷之經驗(算一算,筆者至今教學11年,授課學生超過幾萬人,改題份數逾萬份),因此筆者深知許多類科考生之盲點,讓本書寫作不只是單純資料堆砌,而是多年來教學與改題經驗之傳授。如果喜愛本書之台北、台中、高雄地區讀者,歡迎至台北保成、台中學儒、高雄志光與我一同學習,課餘時間現場與我討論刑法學習上之問題或批改考卷;而台北、台中、高雄外地區之讀者,也歡迎至全國志光數位學院報名學習;喜歡在家中學習之讀者,也歡迎選擇金榜、超級函授。
執業律師部分,衷心感謝所長張律對我的照顧與提攜,所內的同事林律、黃律、洪律也在我辦理案子上的法律資訊分享,助理佩倫也在我奔波在外上課,協助我辦理相關行政業務,讓我在執業的這一年順利成長。
在補教部分,真心感謝許多補習班長官、工作人員、老師、學長姐提攜與照顧,特別感謝民法常揚老師不論在教學與執業律師經驗之傳授與人生方面之提點,讓我受益甚多;還有要感謝當初提攜我進入補習班的揭揚學長,真的沒有你當年的大力推薦,就沒今天的柳震。
最後,當然要感謝父母親對我的養育之恩,希望弟弟妹妹在事業上也一切順遂。這一年來,恰逢老二出生,升格為二寶爸,讓我有許多新的人生體驗,也要感謝老婆Pei在我工作、撰寫此書改版時,費心照顧小孩(尤其是一打二的辛勞),讓我寫作無後顧之憂,除了感謝,還是感謝!
最後,老話一句,本書「助」(祝)各位讀者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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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震
2019年07月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