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版序
藥害救濟難以預見的憲法悲歌
當一個人民罹患重症,在性命交關的危急關頭時,大法官竟然以基金資源有限為憲法理由,要求沒有醫藥專業知識的病人或家屬,必須評估用藥後不良反應的發生率是否達「常見且可預期」,才能提起藥害救濟(釋字第767號解釋)!在此,以106 年為例,衛福部向700多間藥廠徵收7,000多萬元的藥害補償徵收金,平均每間藥廠每年只要負擔不到10萬元,但管理這筆基金的衛福部,對因正常用藥而成為聽障的人民,卻因為擔心錢分不夠而不給人民救濟。衛福部這樣的起心動念,已經令人難過,作為人民基本權守護者的大法官也以資源有限為理由,不讓人民救濟,更讓人痛心!
在釋字第767號解釋中,不僅完全沒有提到弱勢人民提起救濟的形式權利,而且將要求一般人可預見的法律明確性原則轉化為可由專業醫師告知而預見,甚至在未論及人民健康權的保障依據與具體內涵下,直接論斷系爭規定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最後,導致多達5位大法官提出協同或部分協同意見書,另有5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或部分不同意見書,可見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的規範方式是否合憲,在大法官之間存在相當分歧的爭議。
在本案中,藥害救濟法第13條規定的只是一個簡單的形式上提起權利救濟的請求權,大法官應該盡量保障憲法第16條提起救濟的最基本法治國基礎,至於贏得救濟與否,人民不會太苛責大法官的專業判斷!事實上,「贏得救濟與否」是由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做出專業判斷,所以藥害救濟法第16條規定:「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之。但延長期限不得逾一個月。」這裡涉及的才是一個實質的確定獲得補償權利。
此外,大法官的多數意見仍對系爭規定作出了合憲解釋,認為「一般受規範者(病人及其家屬)依系爭規定縱無法完全確知其用藥行為是否符合請求藥害救濟之要件,惟應可『合理期待』其透過醫師之告知義務、藥袋上標示或藥物仿單上記載,就用藥不良反應之可預期性、發生機會及請求藥害救濟之可能性等,可以有合理程度之預見。」最後認定其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符。這裡的「合理期待」,是大法官的合理期待?是衛福部的合理期待?是藥商的合理期待?但是,絕對不會是當事人的合理期待!什麼時候,法律明確性原則又多了一個「合理期待」的要件!本號解釋就系爭規定在「法律明確性」的審查上,「合理期待」地要求病人必須尋求醫師告知用藥風險、知悉藥袋標示及仿單記載,並且知悉主管機關針對醫藥上「常見藥物反應」的認定標準,這等於是要求病人應具備醫藥專業知識,這算哪門子的「合理期待」?大法官天外飛來一筆「合理期待」的寬鬆標準認定,無怪乎過去總是被質疑:「究竟法律明確性的審查有無相對客觀而可操作的標準存在?或一直以來都只是披著客觀審查的外衣,骨子裡頭依靠的其實只釋憲者的直觀或語感?」
最後,本號解釋恣意的認定病人及家屬「有合理程度的預見」,而僅以「有助於前開目的的達成」,卻完全沒有檢驗必要性與合比例性原則,輕率完成比例原則的審查!本來,大法官在釋憲案中,應扮演人民基本權守護者的憲法角色,盡可能嘗試站在申請釋憲人民的同理心角度,設身處地窮盡憲法釋義學上的解釋方法,去落實每個人民在憲法上保障的基本權,尤其應該念茲在茲的是:以人民的弱勢與困境作為憲法思維的起心動念,才不至於鳴奏出令人痛心的憲法悲歌!
這本憲法,第1版因我的內心關懷,著重在基本原則與基本權的論述;第2版主要補充了國家組織的論述;第3版加強憲法作為全民共識的論述;第4版除了將最新的大法官解釋新增融入各處外,更希望「尊重他人」能成為法律新鮮人學習憲法的基礎;第5、6、7、8版不但對焦在公民素養作為憲法的教學目的,而且增補了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藉此提升本書所掌握的憲法學深度,並改版以APA方式增列詳細參考文獻;第9版則主要對焦在將這兩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而且將最新公民投票法修正的相關內容,完整的加以補充與論述,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最後,這本憲法教科書的最新改版完成,要特別感謝我的博士生李慶南協助增補與校對等繁重工作,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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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育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