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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含家事法)條文╳體系╳概念 2020高普•司法特考(保成)

民事訴訟法(含家事法)條文╳體系╳概念

沒有庫存
訂購需時10-14天
9789864816002
保成法學苑
新保成
2019年9月19日
127.00  元
HK$ 114.3  






ISBN:9789864816002
  • 叢書系列:條文X體系X概念系列
  • 規格:平裝 / 416頁 / 13 x 19 x 1.7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條文X體系X概念系列


  • 考試用書 > 公務人員考試 > 高普考 > 重點整理











      適用對象?? ?

      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



      使用功效

      1.除查閱功能外並兼具研讀、準備考試等多項功能。

      2.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並援引實務及學者見解,以利讀者查詢及進一步閱讀。

      3.以圖表方式,促進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區別。

      4.讀者能更清楚了解命題趨勢與命題重點所在。



      改版差異?? ?

      依照108年修法更新內容



    本書特色?? ?



      1.重要名詞解釋:每個收錄的名詞皆有詳細解釋,完整建構刑事訴訟法概念。

      2.基本概念說明:併列相關名詞做圖表式說明,加強學習廣度。

      3.方便攜帶:專業設計,32開本大小適合隨身攜帶,隨查隨記。

    ?


     





    Ⅰ 條文&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民事訴訟法/1

    第一編 總則/003

    第一章 法院/003


    第一節 管轄/003

    民事訴訟/003

    決定「具體之法官是否為適格之裁判者」

    之判斷流程/003

    管轄權(審判籍)/003

    土地管轄權(地域管轄權)/004

    普通管轄權(普通審判籍)/004

    以原就被原則/004

    住所/004

    特別管轄權(特別審判籍)/005

    獨立審判籍/006

    關聯審判籍/006

    寄寓人/006

    寄寓地/006

    因船舶涉訟/007

    因航行涉訟/007

    因船舶債權涉訟/007

    因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007

    船舶所在地/008

    因不動產物權涉訟/008

    因不動產物權上請求權涉訟,是否該當「因不動產物權涉訟」?/008

    因不動產分割涉訟/009

    因不動產經界涉訟/009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009

    專屬管轄(權)/009

    任意管轄(權)/010

    任意管轄與專屬管轄之區別實益/010

    管轄權有無之調查/010

    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010

    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012

    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013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014

    管理地/014

    侵權行為地/015

    管轄原因與請求權競合/015

    救助地/016

    因「登記」涉訟/016

    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017

    遺產上負擔/017

    共同訴訟/017

    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017

    管轄競合/018

    指定管轄(裁定管轄)/019

    因法律不能行使職權/020

    因事實不能行使職權/020

    管轄區域境界不明/020

    本條所謂「直接上級法院」/020

    合意管轄(權)/021

    應訴管轄(權)(擬制之合意管轄權)/022

    本案之言詞辯論/022

    管轄恆定原則/023

    起訴時/023

    民事訴訟法上的各種恆定原則區別/023

    合意管轄規範之排除/024

    訴訟移送制度/024

    必要處分/025

    民事審判權/026

    審判權決定之原則/027

    審判權衝突之解決/027

    第二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029

    迴避/029

    自行迴避/029

    前審裁判/029

    裁定迴避/031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031

    許可迴避(職權迴避)/032

    ?

    第二章 當事人/033

    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033

    當事人/033

    當事人能力/033

    當事人適格/033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之區別/034

    非法人團體/034

    選定當事人制度/035

    任意訴訟擔當團體訴訟/037

    總額裁判協議制度/037

    訴訟性質/038

    不作為請求之權利性質/038

    訴訟能力/039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041

    第二節 共同訴訟/041

    共同訴訟(主觀合併)/042

    普通共同訴訟/042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042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042

    合一確定/043

    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044

    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044

    主張共通原則/044

    證據共通原則/045

    合一確定原則(共同訴訟人相互影響原則)/ 046

    擬制共同起訴(強制追加原告)/047

    第三節 訴訟參加/047

    訴訟參加/048

    參加利益(第三人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048

    從屬參加/049

    參加人權限之一般原則/050

    獨立參加/051

    參加效力/052

    既判力與參加效之差異/053

    第三人之程序保障/053

    訴訟告知/054

    擬制參加/055

    職權通知/056

    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057

    訴訟代理人/057

    審級代理原則/057

    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059

    輔佐人/060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061

    第一節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061

    有償主義/061

    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061

    財產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061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063

    非財產權上請求之訴訟費用/064

    第三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067

    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071

    訴訟費用擔保/072

    第五節 訴訟救助/074

    訴訟救助/074



    第四章 訴訟程序/076

    第一節 當事人書狀/076

    第二節 送達/078

    送達/078

    囑託送達/079

    應受送達人/079

    直接送達(本人送達、交付送達)/081

    間接送達(補充送達)/081

    同居人/081

    寄存送達/082

    本條所謂「應受送達人」/082

    留置送達/083

    公示送達/085

    電傳送達/086

    第三節 期日與期間/087

    期日/087

    期間/088

    在途期間/089

    聲請回復原狀/090

    第四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091

    訴訟程序之停止/091

    當然停止/091

    本條所謂「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092

    本條所謂「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092

    訴訟程序之續行/093

    聲明承受訴訟/093

    裁定停止/094

    國際訴訟競合/096

    本條所謂「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097

    合意停止/097

    第五節 言詞辯論/098

    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098

    言詞辯論/098

    事實上陳述/099

    法律上陳述/099

    真實義務/099

    攻擊或防禦方法/100

    攻擊防禦方法與攻擊防禦本身之區辨/100

    責問權/101

    責問權之喪失/101

    闡明權(闡明義務)/102

    闡明範圍/103

    闡明權/104

    本條所謂「分別辯論」/105

    本條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106

    合併辯論/106

    限制辯論/106

    「訴訟能力」與「辯論能力」之區別/107

    更新辯論/108

    言詞辯論筆錄/108

    第六節 裁判/110

    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110

    判決與裁定之區別/110

    損害數額酌定之法理基礎/111

    判決之補充/114

    裁判脫漏/115

    第六節之一 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116

    第七節 訴訟卷宗/117

    ?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118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118


    第一節 起訴/118

    訴訟標的/119

    訴訟標的理論之論爭/119

    訴訟標的特定性原則/121

    訴之聲明明確性原則/122

    聲明最低額制/123

    一部請求(一部訴求)/124

    一部請求之許可性/124

    殘額請求之容許性/125

    代位訴訟/126

    將來給付之訴/127

    預為請求之必要/127

    確認利益/130

    客觀訴之合併/131

    合併型態之固定化與非固定化/131

    不附條件之合併(單純合併)/131

    預備合併/132

    競合合併(實務又稱「重疊合併」)/134

    選擇合併/134

    順位之重疊合併/134

    訴訟要件/135

    重複起訴之禁止(更行起訴之限制)/136

    同一事件/136

    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138

    當事人恆定主義/138

    本條所謂「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實體法權利

    屬性說(通說、實務)/139

    訴之變更、追加/141

    當事人之變更追加/142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142

    中間確認之訴/143

    爭點效(判決理由中判斷之拘束力)/143

    反訴/147

    一審反訴之要件/147

    預備反訴/148

    訴之撤回/149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150

    準備書狀/150

    具體化陳述義務/151

    書狀先行程序/153

    爭點/153

    爭點整理/153

    爭點簡化爭議/153

    爭點集中審理主義/154

    當事人本人聽取制度/155

    當事人本人訊問制度/156

    準備程序/156

    準備程序之失權效/159

    第三節 證據/159

    舉證責任/159

    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160

    證據方法/160

    證據資料/160

    證據力(證明力)/160

    主張責任/160

    直接證據/160

    間接證據/161

    證據契約/161

    顯著事實(公眾周知之事實、公知事實)/161

    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161

    訴訟上自認/162

    附限制之自認/162

    附理由之否認/162

    擬制自認/162

    法律上之推定/163

    本證/163

    反證/163

    事實上之推定/163

    證明妨礙法理之原則化/164

    證明/164

    釋明/165

    摸索證明/165

    嚴格證明/165

    自由證明/165

    爭點集中審理主義與本條之意義/167

    證人與鑑定人之區別/168

    文書的證據能力/181

    文書的證據力/181

    文書之形式證據力/182

    文書之實質證據力/182

    第四節 和解/189

    第五節 判決/191

    終局判決/191

    一部判決/192

    中間判決/192

    中間爭點/192

    變更確定判決之訴與再審之差異/196

    既判力/198

    既判力基準時/198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198

    既判力之失權效(遮斷效、排除效)/198

    爭點效(判決理由中判斷之拘束力)/198

    當事人之繼受人/199



    第二章 調解程序/200

    調解程序/201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209

    簡易訴訟程序/210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214

    小額訴訟程序/215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219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219

    上訴與抗告之區別/220

    移審效力/220

    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220

    第二審之審理方式/220

    上訴不可分原則/221

    上訴利益/222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225

    上訴之撤回與訴之撤回/228

    附帶上訴/229

    獨立之附帶上訴/230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231

    ?

    第四編 抗告程序/237

    抗告/237

    不得抗告之裁定/237

    異議(準抗告)/239

    再抗告/239

    停止執行/240



    第五編 再審程序/241

    再審訴訟之訴訟標的/242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243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243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244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244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247



    第六編 督促程序/248

    督促程序/249



    第七編 保全程序/251

    保全程序之比較/252

    假扣押/252

    假處分/255

    定暫時狀態之法律關係/258

    滿足性假處分與假處分本案化/258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259

    公示催告程序/260

    除權判決/261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263



    第九編 (刪除)(人事訴訟程序)/266



    第二部分 家事事件法/267

    第一編 總則/267


    家事事件法/267

    家事事件之類型/269

    家事事件之分類依據/270

    家事訴訟事件/270

    家事非訟事件/271

    其他家事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271

    家事事件之審級管轄/271

    家事事件法第4條之意義/272

    家事事件法第6條之意義/273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之意義/273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之意義:無管轄權案件之移送/273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2項之意義/274

    家事事件之事證蒐集與提出/275



    第二編 調解程序/281

    調解程序之開始/281

    調解結果之效力/283

    調解之特別裁定制度/285



    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287

    第一章 通則/287


    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適格/287

    數家事事件之合併審理/289

    家事訴訟事件之和解、捨棄、認諾/293

    法院闡明義務之加重/295



    第二章 婚姻事件程序/297

    婚姻事件之管轄/297

    專屬管轄之任意化/298

    訴訟標的理論與既判力失權效及確定判決的失權效之關聯/300



    第三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301

    否認子女之訴/302

    醫學檢驗/304



    第四章 繼承訴訟事件/306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307


    第一章 通則/307

    暫時處分制度(家事事件法第85條至第91條)/311

    第二章 婚姻非訟事件/316

    第三章 親子非訟事件/318

    第四章 收養事件/321

    第五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323

    第六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325

    第七章 繼承事件/325

    第八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330

    第九章 宣告死亡事件/333

    第十章 監護宣告事件/335

    第十一章 輔助宣告事件/339

    第十二章 親屬會議事件/340

    第十三章 保護安置事件/342

    第五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343

    第一章 通則/343

    第二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344

    第三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345

    第六編 附則/347



    Ⅱ 體系表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351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357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364

    第四編 抗告程序/366

    第五編 再審程序/366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之訴/366

    第六編 督促程序/366

    第七編 保全程序/367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368

    第九編 (刪除)人事訴訟程序/368?



    Ⅲ概念釐清&比較表

    01「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區別/371

    02程序法上基本要求/371

    03民事紛爭之概略處理流程/374

    04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375

    05處分權主義/375

    06辯論主義/376

    07決定「具體之法官是否為適格之裁判者」之判斷流程/376

    08法定管轄(土地、事務及職務管轄權)/377

    09「專屬管轄」與「任意管轄」之區別實益/377

    10民事訴訟法上的各種恆定原則/378

    11「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之區別/379

    12「訴訟能力」與「辯論能力」之區別/380

    13「既判力」與「參加效」之區別/380

    14民事訴訟之其他審理原則/381

    15「判決」與「裁定」之區別/383

    16「證人」與「鑑定人」之區別/384

    17「上訴」與「抗告」之區別/384

    18保全程序之比較/385

    ?









      本書依據完稿前之最新修正條文編撰,編排體例除法條查閱功能外並兼具學習功能,茲將其要者,析述如後:



      一、內容架構

      Ⅰ條文&名詞解釋

      除蒐錄最新條文外,並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以期讀者能掌握各條文之基本概念,並進而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



      Ⅱ體系表

      以體系表方式呈現本法之內容架構,讓讀者除能知其脈絡外,更能建構整體思維,免除見樹不見林之學習困擾。



      Ⅲ概念釐清&比較表

      將重要考點、較難理解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方式清楚呈現,破除學習盲點,提升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辨析。



      二、取材

      以命題考點為取向,輔以經典教科書、晚近主流、有力學說、實務見解為本,兼及重要期刊論文之重點闡述。



      三、編排體例

      以便利讀者閱讀、理解、查閱、攜帶為主要考量,版面清晰,字體大小適中,展現最超值之學習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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