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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的三大思辨:懲罰是什麼?為何要懲罰?懲罰的是誰?

懲罰的三大思辨:懲罰是什麼?為何要懲罰?懲罰的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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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0853988
迪迪耶.法尚
林惠敏
聯經出版公司
2019年11月01日
127.00  元
HK$ 107.95  






ISBN:9789570853988
  • 叢書系列:聯經文庫
  • 規格:平裝 / 13 x 19 x 1.5 cm / 普通級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聯經文庫


  • 社會科學 > 法律 > 概論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是危言聳聽還是真有其事?

    懲罰是正義還是暴力?

    懲罰是什麼?是折磨還是必要之惡?為何要懲罰?為了修正罪惡還是報復罪犯?懲罰的是誰?是罪犯還是應該被懲罰的人?

    刑罰如何與罪行相符,從來不是簡單的事。懲罰背後的文化脈絡,值得我們深思。



      自二十世紀末期以來,許多國家逐漸走向鎮壓主義,法令日趨嚴厲,法官也越來越缺乏彈性,而這和違法及犯罪行為並沒有直接相關。迪迪耶•法尚同時採用系譜學和人類學方法,從懲處的基礎本身出發,試圖釐清在當前世界中,「懲處」這件事所要面臨的挑戰。



      懲罰是什麼?為何要懲罰?懲罰的是誰?透過這三項問題,法尚以道德哲學與司法理論展開了批判式的對話。透過不同的歷史和國家背景窮盡說明,他特別證明了對犯罪的回應並不總是和施加痛苦有關,而且懲處不只是來自將其合理化的理性邏輯,刑罰的加重經常是社會分化的結果,因而也增加了不平等。



      與洋洋自得的刑罰民粹主義相反,法尚的研究對滋養懲罰激情的先決條件提出有益的修正,並促使人們對現代世界裡的懲處狀態進行重新思考。



    專文導讀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



    專業推薦



      法律白話文網站站長楊貴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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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他山之石:借鏡歐美,反思臺灣�林永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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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懲罰的時刻

     致謝

     詞?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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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兩段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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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懲罰是什麼?

    第二章 為何要懲罰?

    第三章 懲罰的是誰?

    結論 對懲處的重新思考

    注釋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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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他山之石:借鏡歐美,反思臺灣




      對法律人而言,懲罰是對於違法者、犯罪者的處罰,其理至明。但是作者從系譜學與人類學的角度提出三個問題:懲罰是什麼?為何要懲罰?懲罰的是誰?他的論述及舉例,在臺灣講求重刑的民粹主義下,值得深思。



      全球各地監所人滿為患,臺灣也不例外,依據矯正署的統計,一○八年七月矯正機關收容人數六二、九○○人,新入監短期刑受刑人七六%有前科,其中二五•一%再犯,五○•九%累犯,監禁真的能達到教化的效果嗎?作者也提到監禁或隔離有其副作用,家庭或團體所付出的代價,導致集體付出的經濟及人為成本,促進不平等的增生,帶來犯罪的成長並產生不安全感等。臺灣在監執行的收容人中有三成是毒品案件,監禁或隔離是有效的懲罰嗎?有其他的方式可以選擇嗎?



      作者提到美國聯邦層級的法庭裡公審的訴訟量從五分之一降至三十分之一,九七%的案件在訴訟前便在檢察官的施壓下,認罪協商而解決,美國有二千二百萬名犯人,其中超過二百萬名犯人因為沒有訴訟權而坐牢,這當中有一部分的人儘管無罪也接受了認罪辯護,懲罰跟犯罪不一定相關。臺灣正值推動陪審或參審制之際,也必須防範經濟弱勢者面對複雜的訴訟程序,在檢察官的威脅利誘下,縱使無罪,也接受認罪協商的結果。



      美國每年被關進牢裡的一千二百萬人中,有六二%的人是刑事被告,他們維持羈留的關鍵因素是經濟情況。法國刑事被告在所有羈押者中占二九%,他們被監禁在比犯人更嚴峻的地方,有利於招供,自殺率高出三倍,與無罪推定相違。臺灣依法務部的統計,二○一八年被羈押的被告有六、五一八人,約占被監禁者的一○%,比例還不算偏高,但監禁的條件比犯人的執刑還差,確實容易逼使被告招供,此種提前懲處的預防性羈押,不利於公平審判,可能懲處無辜。



      作者認為懲處與族群、經濟條件及教育程度有關,美國一九七○年代末期至二○○○年代初期監禁率增加六倍,主要受到黑人人口的影響,尤其是弱勢族群的黑人。白人在三十五歲以前坐牢者占二•九%,黑人則是二○•五%,白人大學畢業的人是坐牢者的十倍以上,黑人取得大學文憑的人則不到坐牢者的二倍。違法數量增加集中在貧窮黑人人口當中,因毒品被逮捕的黑人是白人的三倍,但黑人毒品使用率較白人少四分之一。法國獄中二分之一的人表示沒有工作,而四分之一的人是工人,十分之四的人沒有文憑,超過四分之三是少數民族。臺灣依據矯正署的統計,在監的犯人有八•六%貧困無以維生,六二•七%勉強維持生活,換言之,經濟有困難者超過七○%。此外,在教育程度方面,不識字者占○•六%,國小九•六%,國中四○•九%,高中四一•六%,換言之,國中以下學歷占一半以上,學歷普遍偏低。臺灣雖然較無因種族歧視而被懲罰的情形,但是從經濟條件與教育程度顯示,懲罰的對象是弱勢的中下階層居多。作者提醒:「懲罰的是誰?」在「人民非法主義」(最常見的類型是掠奪)與「資產階級非法主義」(主要的類型是詐欺),我們做了什麼選擇與決定?是否前者重罰,後者輕判?



      美國的報告顯示,身體、心理和性暴力在美國的監獄是很尋常的事,即使犯人死亡,管理單位也很少受到制裁或起訴,律師、協會或研究者要調查,也遭到拒絕,這個不透明、難以滲透的世界,濫用權力、粗暴行為,甚至折磨的形式都一直流傳著,而不會受到處分。臺灣的監獄也有類似的問題,但二○一七年十二月大法官第七五五號解釋認為,監獄的管理措施逾越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的範圍,不法侵害基本權利非屬輕微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要求立法機關二年內必須修法,司法國是會議也有所決議,目前立法院一讀通過的《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有外部視察小組及救濟程序等規定,有待立法院三讀通過。



      作者也提到法國的例子,因為種族的歧視及排外的偏見,警察對於勞動階級住宅區的敵意與偏見,警察會發生報復行為,也可能為了取得上級喜愛,呈現漂亮數據,做出偏差行為或捏造犯罪,受到內政部的鼓勵,司法機關也加以寬容,造成無辜者的懲處,以及不法的懲處。在臺灣,檢警的不法逮捕或違法取供時有所聞,但檢警的懲處或起訴少之又少,除了造成不少冤案,也破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目前臺灣救濟冤案的再審成功案例極少,再審制度的放寬以及CCRC(刑事案件審議委員會)制度的建構,司法國是會議均有著墨,但目前司法機關均無進展,未來有待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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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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