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文
民國一○八年四月民法修正時,立法者認為民法第九七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因有「殘廢」之不當、歧視性文字,爰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規定,予以刪除,同時將同條項第七款「與人通姦」,修正為「與他人合意性交」,並移列為第六款。又,民國一○八年五月民法修正時,為使我國的成年監護制度更加完善,立法者乃參酌日本、英國、德國之立法例及我國國情,於民法親屬編第四章「監護」增訂第三節「成年人之意定監護」。本書為配合上述條文之增訂或刪除,乃就相關部分予以修訂。本書之修訂,承蒙元照出版公司之協助,於此表示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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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 謹誌
二○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