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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系統使用者之民事責任:以自動駕駛汽車為中心

人工智慧系統使用者之民事責任:以自動駕駛汽車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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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5112929
張湛
元照出版
2020年6月01日
100.00  元
HK$ 90  






ISBN:9789575112929
  • 叢書系列:民事實體法
  • 規格:平裝 / 184頁 / 15 x 21 x 0.97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民事實體法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民事法











      本書係依「人工智慧系統使用者之民事責任–以自動駕駛汽車為中心」碩士論文增修而成。本文秉持整體性觀察之理念進行撰寫,先透過適當的篇幅引領讀者鳥瞰何謂人工智慧與自駕車科技,對於科技面有基礎了解後,再悠遊漫步於人工智慧、自駕車相關法律議題中,深度理解未來自駕車可能帶來的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問題。


     





    推薦序�曾品傑

    序 言

    謝 誌

    摘 要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2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8

    第一項 研究方法�8

    第二項 研究範圍�9

    第三節 論文架構�10



    第二章 自動駕駛科技脈動與法律問題

    第一節 淺談人工智慧之現在與未來�13

    第一項 何謂人工智慧�13

    第二項 人工智慧之基礎�16

    第三項 技術奇點與未來風險�20

    第二節 行駛於智慧尖端之自駕車�22

    第一項 發展現況�22

    第二項 自動化程度分級�26

    第三項 自動駕駛科技之應用�30

    第三節 自駕車法制課題�37

    第一項 行政監理──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37

    第二項 刑法上之爭議討論�38

    第三項 保險法議題之簡析�39

    第四項 人工智慧之法律上人格與人格權保護�40

    第四節 小 結�42



    第三章 自駕車之契約責任

    第一節 買賣契約責任�47

    第一項 物之瑕疵擔保�47

    第二項 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52

    第三項 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之擴大�55

    第二節 使用自駕車擴大經濟利益之契約關係�61

    第一項 承攬契約──以計程車運送服務為例�61

    第二項 旅客運送契約──以大眾運輸工具為例�65

    第三節 自駕車於契約交易下法律地位之研析�68

    第一項 自主締約行為�69

    第二項 自動駕駛大眾運輸工具之履行地位�73

    第四節 小 結�77



    第四章 自駕車之侵權責任

    第一節 從美國法觀察自駕車之侵權責任�82

    第一項 立法與學理思考�82

    第二項 一般侵權責任�89

    第三項 商品責任�96

    第四項 製造商企業責任�106

    第五項 其他歸責理論�109

    第二節 從我國法觀察自駕車之侵權責任�111

    第一項 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責任�112

    第二項 自駕車製造商之責任�120

    第三項 服務責任�130

    第三節 我國法與美國法之比較與建議�133

    第四節 小 結�136



    第五章 結 論�139



    參考文獻�147





    推薦序



      張湛先生以「人工智慧系統使用者之民事責任──以自動駕駛汽車為中心」為題,在我的指導下完成中正財法所碩士論文,獲得口試委員之高度肯定,茲鼓勵其公開出版論文以饗讀者,拓展我國人工智慧在民事法領域之研究成果。



      本書第一章介紹各國自駕車法制之發展概況,第二章則引介我國自駕車在行政監理、刑法、保險法、人格權層面之法律課題。其後,作者於第三章探討「自駕車之契約責任」,指出車商不但應負確保自駕車具備安全行車功能之主給付義務,而且就與維持安全功能有關之遠端診斷維修、人工智慧系統校正、病毒更新檔更新等事項,應負從給付義務。至於告知車輛失控迴避方法、說明特殊功能、以及維護個人資訊隱私等,則為附隨義務。論事用法,具有啟示性。



      再者,作者於第四章分析「自駕車之侵權責任」,參酌美國法上之討論,指出針對Level 3以下之自駕車,因為無法完全交由系統完成所有駕駛行為與駕駛任務,此時除得適用民法第191條之2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外,似亦得以訓練有素之馬匹等動物比擬自駕車,考慮類推適用民法第190條第1項關於動物占有人責任之規定。



      猶有進者,無論是Level 3以下之自駕車,或是Level 4與Level 5之自駕車,遇有商品欠缺安全性之場合,均得適用民法第191條之1的商品製造人責任、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無過失商品責任。至若在企業經營者提供無人自動駕駛之計程車、公車等運送服務之情形,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無過失服務責任,毋寧具有規範優勢,得一網打盡使用自駕車提供運送服務業者之侵權問題。最後,本書第五章總結全文,論述精細,殊值參考!茲樂意為序,以之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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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正大學法學院東亞法研究中心

    曾品傑

    2019年12月10日寫於民雄Dov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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