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張湛先生以「人工智慧系統使用者之民事責任──以自動駕駛汽車為中心」為題,在我的指導下完成中正財法所碩士論文,獲得口試委員之高度肯定,茲鼓勵其公開出版論文以饗讀者,拓展我國人工智慧在民事法領域之研究成果。
本書第一章介紹各國自駕車法制之發展概況,第二章則引介我國自駕車在行政監理、刑法、保險法、人格權層面之法律課題。其後,作者於第三章探討「自駕車之契約責任」,指出車商不但應負確保自駕車具備安全行車功能之主給付義務,而且就與維持安全功能有關之遠端診斷維修、人工智慧系統校正、病毒更新檔更新等事項,應負從給付義務。至於告知車輛失控迴避方法、說明特殊功能、以及維護個人資訊隱私等,則為附隨義務。論事用法,具有啟示性。
再者,作者於第四章分析「自駕車之侵權責任」,參酌美國法上之討論,指出針對Level 3以下之自駕車,因為無法完全交由系統完成所有駕駛行為與駕駛任務,此時除得適用民法第191條之2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外,似亦得以訓練有素之馬匹等動物比擬自駕車,考慮類推適用民法第190條第1項關於動物占有人責任之規定。
猶有進者,無論是Level 3以下之自駕車,或是Level 4與Level 5之自駕車,遇有商品欠缺安全性之場合,均得適用民法第191條之1的商品製造人責任、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無過失商品責任。至若在企業經營者提供無人自動駕駛之計程車、公車等運送服務之情形,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無過失服務責任,毋寧具有規範優勢,得一網打盡使用自駕車提供運送服務業者之侵權問題。最後,本書第五章總結全文,論述精細,殊值參考!茲樂意為序,以之推薦!
?
中正大學法學院東亞法研究中心
曾品傑
2019年12月10日寫於民雄Dova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