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產物,198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為“一國兩制”在特別行政區的實施提供了憲制基礎。1984年,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中英聯合聲明》,成功解決了十九世紀的三個不平等條約遺留下來的問題。香港在1997年回歸祖國,並根據“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和1990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法律等制度都維持基本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制作為我國法制的有機組成部分,它的特色和獨特性是值得國人各方關注和研究的。
在1976年,英國政府把英國已經參加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作為其屬土的香港,不少其他國際人權公約也先後應用於香港。此外,香港在港英統治時期根據英倫普通法傳統形成的法律制度,也有不少關於人權保障的制度設計、法定程序和法律規範。1991年,港英政府通過立法局制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標準引進香港本地法律制度,香港法院便開始在刑事和司法覆核等案件中解釋和應用這些國際人權標準,香港在人權法方面的判例法遂開始發展。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後,根據《基本法》第三章的人權條款(包括其第39條關於國際人權公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的條款),香港的人權法得以進一步的發展,有關的司法判例也繼續累積,人權法中的各種概念、原則和規範繼續向前邁進。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權法的中文文獻長期以來相當不足,所以我見到沈太霞教授這部著作,喜出望外。本書是不可多得的佳作。沈教授在本書中有系統地和全面地介紹了香港的人權法律制度,深入淺出,並且論述和分析了香港終審法院在回歸後二十年來關於人權法的判例,並予以評價,既肯定其中的成就,又指出其不足之處。作者對歐洲人權司法保障的制度素有研究,為了本書的寫作,她把研究方向轉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權法律保障,這是十分有意義的學術耕耘:正如作者在本書中指出,“香港法治是中國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香港法治的進步無疑是中國法治進步的重要一環,香港法治對世界法治的貢獻也是中國對世界的重要貢獻。”我十分同意作者這個觀點,人權保障是法治制度的重要環節,但願本書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權法律保障的研究成果,能對我國的法治事業的建設,發揮參考和借鑒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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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