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二版序
首先借用本序一角,披露自己對於目前國內海洋法制的一些看法。國內海洋法制配合國際海洋法的發展而為調整,是理所當然,但國內海洋法制要臻理想,恐怕還要加把勁。法制不可能自己走馬上任,而是人制定的。法制有瑕疵,當然是人的問題,而人在那方面出了問題,恐怕一言難盡,幾個顯著的現象,值得一提:
(一)對於國際法內涵不求甚解,而以不當的理解做為依據,來制定國內規定,造成國內法與國際法牴觸的結果。
(二)不能掌握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差異性,而逕行把國際法的概念或理論運用於國內法,結果造成一種畸型現象:外觀上是國內法,骨子裡是國際法。
(三)認為「抄襲」外國(或:其他地區)法制,就是「繼受」外國(或:其他地區)法制。把外國(或:其他地區)法制中的規定去頭去尾截取部分,然後植入國內法,此種作法的結果是:抄襲來的規定與國內法制格格不入。
(四)制定一個規定,沒有精確地去檢討及協調其與相關規定間的關係,結果形成互相扞格的情形或者不能共同形成一套系統。
(五)制定一套法規,沒有在整體國內法制框架及理論中做深入思考,結果形成一套獨樹一幟的敗絮,不僅在解釋及適用方面遭遇障礙,也攪亂了整體法制所立基的基本原則。
(六)制定規定僅為了達成特定目的,而此項目地的正當性及合理性為何,則置諸於腦後。規定僅成了落實不當目的之手段。
海洋法規的擬定,不僅以相關的生活現象的了解為先決條件,也經常要求助於不同領域的專業知識。若法律人在擬定規定時不去滿足前揭條件,那麼法律人恐怕只能憑自己想像或抄襲外國立法例的方法,來擬定條文。反之,若非法律領域的人擬定規定時,不去尋求法律專業知識的協助,就極可能會出現非驢非馬的產品或發生與現行法制或理論不能契合的問題。法律人與非法律人應合作,才能產出良好的作品。但問題是:不論是法律人或非法律人,若把自己定位在「全方位學者」或自認精通不同領域的專業知識時,那麼合作的機率就大為降低,最後受害的還是法制本身。前人留下的一個箴言說:隔行如隔山,但這個教訓在今日已成耳邊風,目前流行的是「澎風」。
本次修訂主要在於刪除一些不理想的內容以及調整一些敘述方法。另外,第二十四章之拾壹則予改寫,增添一些內容。
最後,應感謝海洋大學周怡良博士以及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陳淋淋博士,對於本書的修訂提供協助,並祝福她們在人生的道路上無往不利。新學林編輯同仁的修訂工作十分細緻,由衷感謝他們的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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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異
2020年7月7日
澳大利亞,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