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五版序
我國商標法自民國101年大幅修改後迄今,僅105年修法時配合刑法之修正,修改第98條之條文;惟此期間,商標專責機關仍陸續制定相關審查原則、修訂審查基準與審查要點,並於106年修改商標法逐條釋義;就商標法適用上之疑義,予以釐清。專責機關更於今年(109年)5月1日採行「快軌機制」,凡符合電子申請等「五項條件」(即1. 電子申請、2. 線上繳費、3. 指定商品服務全為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4. 一般平面商標及5. 有代理人需附委任狀等五項條件),申請案將自動轉為「快軌案」,較一般申請案提早兩個月進入審查,使申請人得以儘速得知審查結果,有利於品牌的運用與商業布局。專責機關又於(109年)8月7日公布商標法第6條修正草案有關商標代理人資格、登錄及過渡條文等相關規定,及「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草案,規範商標代理人的登錄、能力認證、專業訓練、註銷、管理措施、撤銷及廢止登錄等事項。希冀使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更臻完善,以提升商標代理業務之品質、確保商標當事人權益。
商標的經濟價值,並非因其內容的設計完成而產生,而係因商標權人將其貼附於商品(服務)後的使用,如行銷、促銷等活動,使附有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上占一席之地,商標便不再只是營業的表徵,它同時代表商品(服務)的知名度(所謂「名牌」因應而生)及品質的保證。至此,商標權人所擁有的不只是一枚商標,而是一筆龐大的經濟資源,此一觀念仍待國人共同?立。
本書修訂五版仍承襲原有架構及舖陳,探討法律規範暨其立法緣由,並提出筆者個人見解;使讀者瞭解商標法制,並思索相關規範之妥適性。
筆者仍要藉此機會感謝母親長久以來的鼓勵與支持,以及二姐文惠工作之餘的全力協助。也感謝三民書局所有參與編輯校稿的工作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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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吟
民國10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