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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開講-破產法-司法事務官.關稅財稅法務.銀行金融實界(四版)(一品)

老師開講-破產法-司法事務官.關稅財稅法務.銀行金融實界(四版)(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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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0693157
黎民
一品
2021年10月22日
160.00  元
HK$ 136  






ISBN:9789860693157
  • 叢書系列:老師開講系列
  • 規格:平裝 / 488頁 / 17 x 23 x 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四版
  • 出版地:台灣
    老師開講系列


  • 考試用書 > 公務人員考試 > 司法特考 > 基礎教材











      適用對象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關稅財稅法務人員、銀行金融實務界



      使用功效

      1.建立破產法清晰的體系與架構

      2.各項國考相關試題,可迅速掌握重點及未來考題趨勢

      3.重點式說明兼顧各家學說爭點及實務見解,理論與實務並重。



      改版差異

      依據最新考情及實務修訂



    本書特色



      •流程圖表、掌握全局:檢附程序流程圖表,有系統的建立整體債務清理之架構。

      •體系總攬、導讀大綱:各章節之前附以樹狀圖表、幫助讀者保持閱讀方向,已符合時間經濟、減少空間落差。

      •試題精選、掌握爭點:精選理論與實務爭議問題共計百題,附於相關各章節之前,使讀者能迅速掌握重點。

      •重點整理、歸納分析:整理各家學說見解,附以現形司法實務運作方式及未來修法方向,條理分明幫助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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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壹編 緒論/001

    第一章 破產制度/003

    第一節 個別執行與一般執行之區別/004

    第二節 破產制度之社會機能/010

    第三節 類似破產之制度/012

    第四節 破產制度之缺點/015

    第二章 破產法/017

    第一節 破產法之制定原理/019

    第二節 破產法之性質/021

    第三節 破產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023

    第四節 破產法之立法主義/025

    第五節 破產法之晚近趨勢/032



    ◎第貳編 本論/035

    第一章 總則(§1∼§5)/037

    第一節 和解與破產之共同要件/037

    第一項 形式要件-管轄法院之裁定/038

    第二項 實質要件/039

    第一款 原因要件/039

    第二款 多數債權人存在/045

    第三款 須債務人有財產/048

    第三項 能力要件/050

    第二節 管轄法院/054

    第三節 效力範圍/058

    第一項 對人的效力/058

    第二項 對地的效力/060

    第三項 準用法則/062

    第二章 和解(§6∼§56)/067

    第一節 法院之和解/067

    第一項 要約程序/067

    第一款 和解聲請之要件/069

    第二款 和解聲請之審查/075

    第三款 和解聲請之效力/077

    第四款 和解聲請之撤回/084

    第二項 許可程序/087

    第一款 法院之裁定/088

    第二款 和解債權/091

    第三款 申報債權程序/093

    第四款 監督人/094

    第五款 監督輔助人/095

    第三項 承諾程序-債權人會議/099

    第四項 終結程序/108

    第一款 不認可裁定/110

    第二款 認可裁定/115

    第三款 其他終結事由/126

    第二節 商會之和解/127

    第一項 商會和解概述/129

    第二項 商會和解開始要件/130

    第三項 商會和解程序開始/133

    第四項 商會和解程序終結/136

    第三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139

    第一項 撤銷和解/141

    第二項 撤銷讓步/146

    第三項 撤銷和解與讓步之區別/148

    第三章 破產(§57∼§151)/151

    第一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果/151

    第一項 宣告之程序/151

    第一款 開始原因/154

    第二款 法院之審查/161

    第三款 法院之裁定/167

    第二項 宣告之效力/178

    第一款 破產法上之效果/181

    第二款 破產法外之效果/196

    第三項 撤銷權/197

    第一款 撤銷權之概念/199

    第二款 撤銷權之行使/202

    第三款 撤銷權之客體/206

    第四款 撤銷權之效果與消滅/210

    第五款 對於轉得人之撤銷/211

    第二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213

    第一項 破產財團之構成/218

    第一款 破產財團之概念/218

    第二款 破產財團之範圍/222

    第三款 破產財團之法律性質/224

    第四款 財團債權/225

    第二項 破產財團之管理/237

    第一款 破產管理人/237

    第二款 監查人/247

    第三節 破產債權/257

    壹、依破產程序行使者/257

    第一項 破產債權之概念/262

    第二項 破產債權之行使/268

    第三項 破產債權之範圍/274

    第四項 破產債權之受償順序/288

    貳、非依破產程序行使者/290

    第一項 別除權/290

    第一款 別除權之意義/292

    第二款 別除權之特性/292

    第三款 別除權之法律性質/293

    第四款 別除權之基礎權利/294

    第五款 別除權之行使方法/305

    第二項 取回權/317

    第一款 一般取回權/318

    第二款 特別取回權/323

    第三項 抵銷權/334

    第一款 抵銷權概說/335

    第二款 抵銷權之適用範圍/337

    第三款 抵銷權之擴張/340

    第四款 抵銷權之限制/345

    第五款 抵銷權之行使/347

    第四節 債權人會議/353

    第一項 債權人會議之性質/355

    第二項 債權人會議之召集/356

    第三項 債權人會議之開議/357

    第四項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358

    第五項 破產債權之爭議/365

    第五節 調協/375

    第一項 概說/377

    第二項 調協程序之進行/379

    第一款 要約程序:調協計劃之提出/379

    第二款 調協計劃之審查/386

    第三款 承諾程序:債權人會議之決議/387

    第四款 終結程序:法院之裁定/388

    第三項 調協之效力/390

    第一款 效力發生與破產終結/390

    第二款 實體法上之效力/393

    第四項 調協之失效/397

    第一款 撤銷調協/397

    第二款 撤銷調協讓步/397

    第三款 破產程序之再實施/398

    第四款 新破產宣告/399

    第五項 調協與和解之區別/400

    第六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與終結/405

    第一項 破產財團之變價/407

    第二項 破產財團之分配/409

    第一款 中間分配/410

    第二款 最後分配/418

    第三款 追加分配/421

    第三項 破產程序之終結/422

    第七節 復權/431

    第一項 復權之意義/431

    第二項 復權之程序/432

    第一款 復權之要件/432

    第二款 復權之手續/433

    第三項 復權之效力及撤銷/435

    第四章 罰則(§152∼§159)/439

    第一節 概說/440

    第二節 破產犯罪/441

    第一項 義務違反罪/441

    第二項 詐欺破產罪/443

    第三項 詐欺和解罪/444

    第四項 過怠破產罪/445

    第五項 和解及破產賄賂罪/447

    第一款 受賄罪/447

    第二款 行賄罪/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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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係為法律系學生、國考考生及法律實務工作者編寫的參考用書。本次修訂,除新增106年至109年各類國家考試試題13題外,另於破產法相關重要課題上,依司法院104年6月2日第157次院會決議通過,會銜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之破產法修正草案即「債務清理法草案」內容增修比較,以掌握未來立法趨勢。又針對稅務、金融法務人員工作之需,增列近來司法實務上爭議個案供參考如下:



      一、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案: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桃園之土地及房屋,經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7年1月10日,以106年度司執助字第848號拍定,並由國稅局、地方稅務局分別向法院陳報應扣繳營業稅新台幣(下同)859萬48元、土地增值稅5,915萬3,036元。惟該航空公司於107年6月29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破字第21號、第28號裁定宣告破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遂將拍賣所得3億9,600萬元分配予抵押權人後,餘款1億3,928萬4,666元解送破產管理人,欲將上開稅賦列為破產債權分配,是否適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案: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勞工未滿6個月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勞動債權,於104年10月4日修正生效後,其在破產程序之地位如何?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7年11月5日,以97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宣告破產後迄今尚未終結。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該公司廠房於106年間拍定,該公司員工360餘人主張之上開勞動債權,係破產債權?別除權?亦或財團債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91號裁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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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民  謹誌

    11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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