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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論(下)(修訂五版)

刑法各論(下)(修訂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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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1474496
甘添貴
三民
2022年8月31日
200.00  元
HK$ 180  






ISBN:9789571474496
  • 規格:平裝 / 568頁 / 17.2 x 23.2 x 2.8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五版
  • 出版地:台灣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刑事法











      我國刑法典分則編共有36章之犯罪規定,大體上得將其分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以及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因體系甚為龐雜,犯罪類型眾多,本書爰將其分為上、下二卷分別加以論述。「上卷」係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作為論述之範圍,除侵害有關人格專屬法益之犯罪外,並兼及有關財產非專屬法益之犯罪。書中有諸多論點雖係摘取自拙著《體系刑法各論》第1、2卷之精華,但仍加以大幅度改寫,並增加不少司法實務及個人之最新見解。「下卷」則以侵害社會法益及國家法益之犯罪作為論述之對象,除參酌舊著《刑法各論(上)》之部分見解外,無論深度及廣度,均與舊著有相當大之差異,希能有助於讀者之參酌與理解。


     





    第三篇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第一章公共危險罪

    第一節放火及失火罪

    第二節決水罪

    第三節妨害交通罪

    第四節危險物罪

    第五節妨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妨害保護安全設備罪

    第七節其他公共危險罪

    第二章妨害公共信用之犯罪

    第一節偽造貨幣罪

    第二節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三節偽造度量衡罪

    第四節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三章妨害性自主罪

    第四章妨害善良風俗之犯罪

    第一節妨害風化罪

    第二節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三節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四節賭博罪

    第五章妨害國民經濟及健康之犯罪

    第一節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節鴉片罪



    第四篇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第一章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

    第一節瀆職罪

    第二節妨害公務罪

    第三節妨害投票罪

    第四節妨害秩序罪

    第五節脫逃罪

    第六節藏匿人犯湮滅證據罪

    第七節偽證及誣告罪

    第二章侵害國家存在與安全之犯罪

    第一節內亂罪

    第二節外患罪

    第三節妨害國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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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五版序



      本書刑法各論(下)的內容,旨在探討侵害社會法益及國家法益犯罪的構成要件及其適用問題。因社會環境不停地變異,為適應此種變異的需要,刑法不少犯罪規定亦隨之發生更易。綜觀近時刑法所作的修正,其值得關注者,約有以下數項:



      一為罰金刑的修正。往昔最為人詬病者,為各個犯罪的罰金刑,未隨著幣值的改變而提高其科處的幅度。歷來祇有少部分犯罪因構成要件修正,始相應提高其幅度。倘犯罪構成要件未作修正,其罰金刑則不動如山,導致有不少犯罪類型,縱係相鄰法條,且其罪質相近,其罰金刑的幅度卻有如天壤之別。此次修正,凡構成要件設有罰金刑規定者,均隨幣值的改變,全盤翻修而提高其科處的幅度。



      二為通姦罪的除罪化。刑法規定通姦罪的主要目的,旨在維護社會的善良風俗。惟所謂善良風俗,語甚抽象與曖昧,內涵亦甚不明確,以之為一種法益而藉刑罰的手段予以保護,實深滋疑義。因此,通姦罪既無具體的保護法益存在,縱認通姦行為與社會的倫理秩序有違,亦無再認其成立犯罪的必要,乃予以除罪化。



      三為網路賭博罪的犯罪化。因電信網路科技的發展及使用的普遍化,藉電信網路等科技賭博財物者,日漸猖獗,且其賭博行為的手段,係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的方法從事賭博行為,因與傳統的賭博手段不同,得否納入現行賭博罪的適用範疇,時常引起重大爭議,故而增設網路賭博罪,將藉電信網路等科技賭博財物行為予以犯罪化。



      四為聚眾妨害公務罪及聚眾不解散罪,其所謂眾,究竟聚集多少人始成眾,因概念抽象且不明確,實務上認定迭有爭議,乃修法認聚集三人以上即成眾,以解決適用上的困境。



      惟侵害社會法益及國家法益犯罪,尚有亟待修正而未修正,或修正未臻理想者,信手舉例而言:



      1.妨害公用事業罪,本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為妨害,其行為態樣,至為廣泛,並無行為手段及程度的限制,祇須有妨礙損害之行為,在解釋上,均足以成立本罪;且本罪的行為客體,為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事業的內涵,寬泛無邊,不僅成罪範圍過廣,且極易使人動輒得咎,實已違反罪刑明確性的原則,實亟待修正或予以刪除。



      2.駕車肇事逃逸罪,本罪的保護法益極具爭議,且修法時僅將肇事修改為發生交通事故,其他構成要件幾無改變,對適用上的爭議,實無何助益可言。



      3.攝錄影音強制性交罪,本罪增訂攝錄影音作為強制性交罪的加重處罰事由,法條上僅規定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並無範圍之限制,立法上頗為粗糙,不僅法條文字尚須斟酌,且揆諸實際,並非任何影像、聲音、電磁紀錄,均足以重創被害人的身心,而構成加重的理由。故而本罪在適用上亟需限縮解釋,而僅限於與性有關的影像、聲音、電磁紀錄,始得以本罪律之。


    甘添貴?? 謹序

    2022.4.20於挹翠山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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