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有幸受邀擔任劍橋大學大衛•威廉斯爵士講座(the Sir David Williams Lecture)第六期的主講人。這個講座每年舉辦一次,旨在褒揚(幸而不只是追念)劍橋大學這位德高望重的法律學者、學界領袖和學院院長。主辦方慨允我自定主題。不過,此等好意總會讓我這類想像力匱乏的人為難。從小學到大學,我們習慣了每週的論文都由老師給出題目;法律行業亦不例外:要麼是客戶帶?某個問題上門來尋求解答;要麼是當事人站在法官面前,希望某一爭端得到裁決(有時則不希望得到裁決)。所以,在這之前,從來都是不自定主題的。
我最後選定了“法治”(the rule of law)作為主題。之所以選擇這個,是因為人們總是將其掛在嘴邊,至於這個詞的意義是甚麼,我卻並無把握。讓我同樣沒有把握的是,那些使用這個詞的人是否了解這個詞的意義,他們是否用它來表達同一個概念。總之,我覺得藉此逼自己來思考一下這個主題,還是很值得的,更何況近來“法治”一詞破天荒地寫入了一則英國議會法案(an Act of the British Parliament),被十分鄭重地描述為“一項既存的憲法原則”。
最後,有兩處細節,希求讀者寬宏大量。首先,因為“他或她”和“他的或她的”太過累贅,而用“他們”代替第三人稱單數又不合英文文法,我在多數情況下用了“他”和“他的”這兩種表述方式。希望各位不要把這當作男權沙文主義和性別歧視的表現。其次,我意識到尾註過量引用了自己曾經參與的案件。因為這些才是我最熟悉情況的案件。大概基於同樣的理由——我也不太確定——伊麗莎白•施瓦茨科普夫(Elisabeth Schwartzkopf)在參加《荒島音樂》(Desert Island Discs)節目期間,作為流放獨處的慰藉,選擇的唱片無不是她自己灌錄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