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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軟精裝]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軟精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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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5499457
林明昕等
司法院
2022年12月01日
400.00  元
HK$ 360  






ISBN:9789865499457
  • 叢書系列:法律、司法
  • 規格:軟精裝 / 1080頁 / 18.5 x 23.5 x 5.5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法律、司法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政府出版品 > 法律/司法 > 法律











      就此,聯邦憲法法院之審查庭(Kammer)的實務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因而,我們對此實務也再度投予高度的關懷。我們詳細地引用自2015年春季起將近2000筆的審查庭裁判,以致於本註釋書部分內容有著重大的更動。總之,本書呈現了截至2020年3月1日為止法律適用實務的真實狀況。



      當然,聯邦憲法法院的審判庭(Senat)也同樣持續創造著新的憲法訴訟法,而使其變得相當具有意義。例如第一庭藉其於2019年11月6日作成的兩則裁判,為憲法訴願人開啟了嶄新的程序可能性。申言之,當事人如今在歐洲法與國內法交疊適用的領域裡,也可以享有憲法法院的權利救濟。蓋第一庭將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上所規範的歐盟基本權利,提升為憲法訴願程序的審查標準,以致於在有歐洲法適用的生活事實中歐盟基本權利是否遭受侵害,同樣可以在Karlsruhe加以指摘。有關這一點在實務上究竟有何意義,且能提供憲法訴願人何等機會等問題,本書的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及第80條之註釋,將有詳細的說明,而成為註釋內容上的重點。此外在這些說明中,我們對於第一庭仍明白保持開放態度的問題,抑或若干即將顯現出重要性的議題等,也提供了明確的答案。


     





    序 Ⅰ

    譯者學經歷及翻譯範圍 Ⅲ

    例 言 Ⅵ

    原著第三版序 Ⅶ

    重要參考書目 XV

    聯邦憲法法院法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 – BVerfGG)

    第一章 聯邦憲法法院之組織與管轄

    第1條 【法院之地位與所在地】 1

    第2條 【審判庭】 6

    第3條 【法官資格】 8

    第4條 【任期】 10

    第5條 【選任機關】 11

    第6條 【聯邦眾議院之選任程序】 12

    第7條 【聯邦參議院之選任程序】 17

    第7條之1 【特殊情況之選任程序】 18

    第8條 【推薦名單】 19

    第9條 【聯邦憲法法院院長及其代理人之選任】 19

    第10條 【當選人之任命】 20

    第11條 【法官之宣誓】 21

    第12條 【隨時離職之權利】 21

    第13條 【法院之管轄】 21

    第14條 【審判庭之管轄】 28

    第15條 【審判長與決議能力】 33

    第15條之1 【審查庭之召集;憲法訴願案件之分配】 37

    第16條 【聯合庭之裁判】 40

    第二章 憲法法院之程序

    第一節 一般程序規定

    第17條 【法院組織法規定之適用】 45

    第17條之1 【錄音與錄影之容許性】 55

    第18條 【法官應自行迴避】 58

    第19條 【因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代理人之確定】 66

    第20條 【閱覽卷宗】 81

    第21條 【由團體之受託人出席審判期日】 83

    第22條 【訴訟代理】 84

    第23條 【程序之開始】 92

    第24條 【自始駁回】 103

    第25條 【言詞審理原則;判決、裁定】 108

    第25條之1 【筆錄及錄音】 114

    第26條 【證據調查】 115

    第27條 【司法協助及職務協助】 119

    第27條之1 【專家意見陳述】 120

    第28條 【證人與鑑定人】 124

    第29條 【調查證據期日】 126

    第30條 【宣示與裁判之形式】 127

    第31條 【裁判之拘束力】 138

    第32條 【暫時處分】 152

    第33條 【停止程序】 211

    第34條 【訴訟費用;費用之徵收】 214

    第34條之1 【費用之償還】 228

    第35條 【執行之規定】 265

    第二節 程序外閱覽卷宗

    第35條之1 【個人資訊之提供】 271

    第35條之2 【有權閱覽之人;調用卷宗資料之提供;

    卷宗資料之寄送】 273

    第35條之3 【個人資訊於另一程序利用】 278

    第三章 個別程序類型

    第一節 第13條第1款案件之程序 基本權利之剝奪

    第36條 【聲請人】 281

    第37條 【先行程序】 282

    第38條 【扣押與搜索;先行調查】 284

    第39條 【剝奪基本權利之判決】 285

    第40條 【剝奪之廢棄】 286

    第41條 【重行聲請】 287

    第42條 【刪除】 288

    第二節 第13條第2款案件之程序 政黨禁止

    第43條 【聲請人】 289

    第44條 【政黨之代表人】 297

    第45條 【先行程序】 299

    第46條 【政黨違憲之裁判】 304

    第46條之1 【不得接受國家政黨補助之裁判】 308

    第47條 【扣押、搜索】 312

    第三節 第13條第3款案件之程序 選舉審查

    第48條 【聲請之許可性】 314

    第四節 第13條第4款案件之程序 總統彈劾

    第49條 【彈劾書】 346

    第50條 【提起彈劾之期限】 348

    第51條 【程序之進行】 349

    第52條 【彈劾之撤回】 350

    第53條 【暫時處分】 351

    第54條 【先行調查】 352

    第55條 【言詞審理】 353

    第56條 【判決】 355

    第57條 【判決正本之製作】 356

    第五節 第13條第9款案件之程序 法官彈劾

    第58條 【法官彈劾】 358

    第59條 【判決】 362

    第60條 【懲戒程序之停止】 365

    第61條 【再審】 367

    第62條 【對邦法官之彈劾程序】 369

    第六節 第13條第5款案件之程序 機關爭議

    第63條 【聲請人與相對人】 371

    第64條 【聲請權能】 383

    第65條 【程序之參加】 401

    第66條 【程序之合併與分開】 406

    第66條之1 【依調查委員會法之程序】 408

    第67條 【裁判】 411

    第七節 第13條第7款案件之程序 聯邦與各邦間之爭議

    第68條 【聲請人與相對人】 416

    第69條 【機關爭議之準用】 420

    第70條 【撤銷期間】 424

    第八節 第13條第8款案件之程序

    聯邦與各邦間、各邦間或各邦內之其他公法爭議

    第71條 【聲請人與相對人】 426

    第72條 【裁判】 434

    第九節 第13條第10款案件之程序 各邦內之憲法爭議

    第73條 【當事人】 437

    第74條 【裁判】 437

    第75條 【程序】 437

    第十節 第13條第6款與第6款之1案件之程序

    抽象法規審查

    第76條 【聲請的合法性】 438

    第77條 【有權表示意見的聯邦以及邦機關】 450

    第78條 【宣告無效的法律】 453

    第79條 【裁判之效力】 460

    第十一節 第13條第11款與第11款之1案件之程序

    法律之審查;成立調查委員會決議之審查

    第80條 【提請審查——裁定】 470

    第81條 【裁判法律問題】 506

    第81條之1 【聲請不合法之確認】 510

    第82條 【參加權人與陳述意見權人】 513

    第82條之1 【調查委員會法之審查程序】 518

    第十二節 第13條第12款案件之程序審查

    國際法之審查

    第83條 【裁判;聯邦眾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政府之

    參加程序】 523

    第84條 【其他程序規定之準用】 528

    第十三節 第13條第13款案件之程序

    邦憲法法院之提送決議

    第85條 【程序與裁判】 532

    第十四節 第13條第14款案件之程序

    作為聯邦法之法的繼續有效

    第86條 【聲請權人】 539

    第87條 【聲請之合法性】 543

    第88條 【其他參加權人的參加】 545

    第89條 【裁判】 547

    第十五節 第13條第8款之1案件之程序 憲法訴願

    第90條 【憲法訴願之聲請權】 549

    第91條 【鄉鎮市的積極適格】 729

    第92條 【訴願理由】 744

    第93條 【提起憲法訴願之期間】 766

    第93條之1 【受理後作成裁判】 799

    第93條之2 【審查庭之權限】 823

    第93條之3 【審查庭之裁判】 829

    第93條之4 【程序與裁判】 839

    第94條 【聽取第三人陳述意見】 848

    第95條 【裁判】 855

    第十六節 第13條第6款之2案件之程序

    聯邦法必要性之審查

    第96條 【第13條第6款之2案件之程序】 880

    第十七節 第13條第3款之1案件之程序

    第96條之1 【得提起訴願者;期間】 884

    第96條之2 【聽取聯邦選舉委員會陳述意見】 891

    第96條之3 【不經言詞審理之裁判】 893

    第96條之4 【不附理由公告裁判】 893

    第97條 【刪除】 894

    第四章 遲延訴願

    第97條之1【不當程序期間之補償】 895

    第97條之2【遲延訴願與遲延異議】 907

    第97條之3【管轄權】 914

    第97條之4【提出意見和裁判】 916

    第97條之5【過渡條款】 919

    第五章 附 則

    第98條 【退休】 921

    第99條 【刪除】 922

    第100條 【資遣費】 922

    第101條 【公務員、法官或教授擔任聯邦憲法法院法官】 923

    第102條 【多種法官給與之關係】 925

    第103條 【聯邦法官退休撫卹法規定之適用】 927

    第104條 【律師及公證人擔任聯邦憲法法院法官】 928

    第105條 【免職】 929

    第106條 【刪除】 931

    事項索引

    德文字母排序 933

    中文筆畫排序 1007




    其 他 著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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