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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伽的自新大會(7)說戒正儀篇

僧伽的自新大會(7)說戒正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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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4473953
釋濟群
大千
2023年6月09日
93.00  元
HK$ 79.05  






ISBN:9789574473953
  • 叢書系列:以戒為師
  • 規格:平裝 / 192頁 / 15 x 21 x 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以戒為師


  • 宗教命理 > 佛教 > 佛教儀式/規範












    修行精進的不二法門「反省、懺悔」

    僧伽的最大好處,可以藉著僧團的力量,

    檢點身、口、意三業的過失,在大眾中發露懺悔,

    隨時修正自己,讓身心保持清涼自在。



      戒律是出家人的行為規範,也是僧團大眾的共處原則。比丘在受戒後,不僅需要依止師父學戒,需要在修行和日常生活中持戒,還需要半月半月說戒,以此策勵道心,如法修行。《四分律》中,專門以《說戒揵度》來介紹相關內容。



      說戒,也稱布薩,翻譯成漢語為淨住。主要內容是讀誦《戒經》,即二百五十條戒,以此檢點身、口、意三業。如有違犯,必須在大眾中發露懺悔,起到省己、治行、日新的作用,使大眾清淨共住。所以淨住又有兩層內涵,一是不失義,如果比丘能依戒生活,即可不失戒體,體常存故。二是依止義,能淨化身口意,令身心依戒安住,而非無拘無束,四處馳騁。



      布薩制度並非佛教特有的,亦不是佛陀所開創,而是源于印度傳統的宗教集會。《四分律說戒揵度》記載:“爾時,佛在羅閱城。時城中諸外道梵志月三時集會,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眾人大集,來往周旋,共為知友,給與飲食,極相愛念,經日供養。”瓶沙王看到後,就向佛陀請求,希望佛教僧團也能定期集會,他和群臣將前來參加並供養。佛陀應允了這一請求,以此因緣集比丘僧,規定今後應每月三次集會。



      按印度曆法,以月之盈缺分為白月和黑月。月自盈至滿為白月,即初一至十五,月光逐漸明亮。十六日至月末為黑月,月自滿而缺,月光逐漸黯淡。所以印度的月三時,在中國就是月六時,再加下半月的二十三、二十九、三十,亦稱六齋日。



      那麼,布薩日應該做些什麼?佛陀告訴大眾說:“我與諸比丘結戒,說波羅提木叉。中有信心新受戒比丘,未得聞戒,不知當雲何學戒。我今寧可聽諸比丘集在一處,說波羅提木叉戒。”此後,就有了半月半月說戒的制度。在宣說戒相時,大眾認真諦聽,善心念之,對照戒條檢討身心。如果自知有犯,應立即懺悔。



      佛教戒律並非在僧團建立之初就安立的,也不是佛陀事先想好需要哪些制度來作為個人修行和團體共住的保障。我們現在看到的這些學處,是佛教發展過程中,因為出家人有了不如法的行為,障礙個人修行,或引起社會譏嫌、僧團不和,才逐條制定起來的。第一條淫戒,是佛陀成道後第五年制定的。其後陸續增加,有了比丘的兩百五十條戒,比丘尼的三百四十八條戒(根據《四分律》)。



      布薩制度的建立,同樣經歷了逐步完善的過程,大體可分兩個時期。第一階段為偈布薩,也叫略說戒,內容為:“善護於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是釋迦牟尼佛成道後的十二年內,為無事僧說是戒經。因為當時僧團還保持相對清淨的狀態,沒什麼非法事件發生,僧眾只需誦此偈作為對自己的提醒即可。而佛弟子非常熟悉的“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也屬於略說戒的內容,是迦葉如來所說的戒經。略說戒傾向于道德性的勉勵,文約義豐,短短幾句話,將戒律的精神涵蓋其中,包括止惡、行善、淨化心靈。



      第二階段為學處布薩,所謂學處,就是我們現在看到的《戒經》,屬於法律性的條文。



      戒律包含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個方面。說戒主要指的是《戒經》,它是建立在戒體基礎上。我們所受的是什麼體,就要持什麼戒,所謂依體起行。



      在《受戒緣集篇》中說過,受戒是以法界一切有情與無情為所緣境,其物件是無量無邊的。當我們受不殺生戒時,是發誓對所有眾生不起殺害之心,而不只是不殺哪一類眾生。當我們受不偷盜戒時,則是以法界有情與無情為所緣境。因所緣境無限,宣誓物件無限,故所獲戒體也是無限的。



      既然受戒是以法界一切情與無情為所緣,那麼持戒同樣如此。從這個層面而言,戒相、戒條也應該是量等塵沙。但我們不可能讀誦無量無邊的戒,這就必須擇其重點。所以,戒律的制定有其時節因緣。我們現在讀誦的兩百五十條戒,是佛陀為了方便出家人受持和修行,根據當時印度的時節因緣而施設的,不能囊括全部。比如戒律沒規定不能吸毒,難道我們就能吸毒嗎?可見,我們應該在領會戒律精神的前提下,來認識戒相,受持戒律。



      《說戒正儀篇》中,說戒是指《戒經》兩百五十條戒,即五篇、七聚、八類,重點在於止持,相關內容在《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和《四分律含注戒本行宗記》有詳細說明。



      正儀則是說戒的儀軌,相關內容在律藏中有大量記載。包括很多細節問題,佛陀都有詳盡的開示,為我們展現了一幅佛陀時代的僧團生活畫卷,鮮活生動,引人入勝。本篇則是道宣律師綜合各部律藏,為說戒編寫的一套儀軌。用現在的話說,正說就是內容,儀軌就是包裝。一個如法、莊嚴的包裝,是為了使我們對說戒生起虔誠心和恭敬心。如果忘記這一根本,熱衷於儀軌和形式,以為這就是一切,就會遠離戒律的根本精神,就像“買櫝還珠”那樣,和真正的明珠失之交臂。事實上,依戒條檢討身心,依法律處理僧團事務,令大眾清淨和合,才是說戒的意義所在。



      本篇分為兩章。第一章是僧法,所謂僧法,即四人以上的活動。布薩屬於僧團的大眾集會,必須集體參與。如果這一地區出家人很少,又該如何行事呢?在第二章的別法中,就介紹四人以下如何說戒。


     





    第一章 僧法

    第一節 時間安排

    一、通列五種

    二、三日差別

    三、食前食後

    四、前後增減

    五、時與非時

    第二節 相關事宜

    一、眾具差別

    二、人法是非

    第三節 說戒儀軌

    一、前須處所

    二、眾具

    三、白告

    四、集僧

    五、供具

    六、維那行事

    七、請說戒師

    八、供養說戒法

    九、問答法

    十、說戒竟法

    十一、特殊問題的處理

    第四節 辯略說戒

    一、略說因緣

    二、略說方式



    第二章 別人法

    第一節 引用律制

    第二節 正辯別法

    一、眾法

    二、對首法

    三、心念法

    結束語



    附錄 四分律刪繁補缺行事鈔.說戒正儀篇

    第一章 僧法

    第一節 時間安排

    一、通列五種

    二、三日差別

    三、食前食後

    四、前後增減

    五、時與非時

    第二節 相關事宜

    一、眾具差別

    二、人法是非

    第三節 說戒儀軌

    一、前須處所

    二、眾具

    三、白告

    四、集僧

    五、供具

    六、維那行事

    七、請說戒師

    八、供養說戒法

    九、問答法

    十、說戒竟法

    十一、特殊問題的處理

    第四節 辯略說戒

    一、略說因緣

    二、略說方式

    第二章 別人法

    第一節 引用律制

    第二節 正辯別法

    一、眾法

    二、對首法

    三、心念法





    自序

    ?

      一九八四年秋,我從中國佛學院畢業,被安排到中國佛教協會研究部。在那裡工作了半年,覺得不適合我,便悄然離開。不久,得知廣化寺圓拙老和尚成就年輕僧人學律。圓老親近過弘一律師,持戒嚴謹,淡泊名利。當時,已有界詮、毅然、演蓮、性光幾位同學在學,我也聞訊加入,成為南山五比丘之一。尤其是界詮法師,幾十年來身體力行,已是漢傳佛教界弘揚戒律的標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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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年,廣化寺在圓老住持下,道風嚴謹,樸老贊為「一進山門長道心」。剛去時,大家住在藏經樓,條件很艱苦。先去的幾位同學連書都沒有,花了整整一年抄寫《行事鈔》。再花三四個月時間,把弘一律師關於南山三大部的書眉筆記抄到書上,然後才正式學習。度也有嚴格要求,每天學五頁。我去的時候已經進有書了,主要學《行事鈔》,偶爾也參閱另外兩部。每學完一篇,都會寫綱領性的筆記或修學心得,類似現在的思維導圖。這些筆記對我後來講課提供了很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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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八八年冬,我來到廈門南普陀。受妙湛老和尚邀請,在閩南佛學院任教。期間,遇到我在中國佛學院上學時的方興老師。他鼓勵我把學律心得寫出來,供養大眾。本套《叢書》中,《認識戒律》和《戒律與僧伽生活》收錄的論文,多數是當年寫就的,先後發表在《法音》《內明》等重要期刊上,算是為弘揚戒律做了些普及工作。

    ?

      叢書的主要部分,是關於「《行事鈔》選讀」的講記,根據我二○○六年在戒幢佛學研究所的講課內容整理而成。此次開課,距廣化寺學律已近二十年。之所以安排這門課程,一方面因為戒幢律寺是律宗道場,應該加強這方面的修學;另一方面,是我想通過講課的因緣重溫戒律,看看其中的修行原理是什麼,對當代佛教的發展有什麼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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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律包括止持和作持兩部分。止持方面,我講過《沙彌律儀》《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集解》等,都有音像資料,尚未整理。作持方面,我講了《行事鈔》的《序篇》《標宗顯德篇》《僧像致敬篇》《沙彌別行篇》《受戒緣集篇》《師資相攝篇》《說戒正儀篇》《安居潛修篇》《自恣宗要篇》《僧網大綱篇》《導俗化方篇》《對施興治篇》《瞻病送終篇》,除了後三篇,其他已整理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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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陀制戒,是基於當時印度的文化習俗,和現代生活相距甚遠。作為今天的人,如何更好地理解戒律、持戒修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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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覺得,首先要立足于佛法修學體系,從整體來認識。比如皈依是持戒的靈魂,沒有皈依就不能得到戒體。發心是持戒的根本,依出離心成就別解脫戒,依菩提心成就菩薩戒,否則,所謂的戒行只是人天善法而已。正見是持戒的方向,有因緣因果正見,才能準確理解戒律;有空性正見,才能將持戒導向解脫。止觀是持戒的保障,尤其在充滿誘惑的今天,沒有相當定力,持戒是艱難且被動的。而皈依、發心、戒律、正見、止觀,正是構成佛法修學體系的五大要素。我們想要持好戒律,離不開其他四項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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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毗尼由因緣所顯。佛陀制定的每條戒律,施設的一切做法,都沒有離開當年的時代背景和地域文化。現代人之所以對戒律感到陌生,正是因為其中有些做法和當下生活存在距離。針對這個問題,我在《戒律實施的未來展望》中,提出了戒律的局限性和普遍性。所謂局限性,即立足於特有習俗的部分。所謂普遍性,則體現在斷惡、止貪、改變輪回串習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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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殺生、偷盜、邪淫、妄語,在任何時空都屬於不善行,必須嚴格禁止。此外,律中要求修行人少欲知足,減少對衣食住用的貪著,對解脫尤其重要,同樣不會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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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戒不僅是個人的事,也是僧團的事。因為只有在法治而非人治的團體,戒律才能真正產生作用。佛陀在世時,不曾以領袖身份出現;入滅時,也沒安排接班人,而是告誡弟子以波羅提木叉為師。所以僧團本身就是依戒施設、依法管理的,主要體現在三綱、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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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綱,即上座、寺主和維那。上座,承擔法脈傳承、修學引導的責任;寺主,負責具體的事務管理;維那,則是執行戒律,維護道場秩序。這一架構與西方社會的三權分立有相似之處。西方重視法律對行政的制約,避免權力過大帶來的隱患。但法律是死的,如果執行者缺少道德素養,明知故犯,總有漏洞可鑽。這就必須以信仰或高尚信念為保障,上座正是起到道德教化的作用,從根本上杜絕犯罪源頭。

    ?

    ?? 「馬祖興叢林,百丈立清規」,是戒律中國化的開始。隨著禪宗的興起,為適合本門修行需要,禪和子們走出律寺,開始在叢林中依清規生活。禪寺住持稱為方丈,典出《維摩經》,比喻有維摩詰那樣的能耐;又稱堂頭大和尚,即堪能引導大眾修行的善知識。另有四大班首協助教化,八大執事處理事務。所以,方丈不僅起到上座的作用,還兼具寺主的職責,有著絕對的權威性。但如果本身沒有法,又缺少法治的管理機制,這種權威其實是很可怕的。

    ?

      古人景仰道德和學問,但今人推崇的卻是權力和財富。在這樣的價值取向下,寺院難免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何去何從?佛教的健康發展,必須以修學為本。如果一個道場能尊重上座,重視法治,各項事務有法可依,才能發揮內修外弘的作用。

    ?

      與三綱同等重要的,還有六和精神。僧伽是梵語音譯,為和合義。怎麼才能建立清淨僧團?六和,為戒和同修、見和同解、利和同均、身和同住、語和無諍、意和同悅,包含制度平等、思想統一、利益均衡和身口意的和諧。這不只是簡單的條文,而是貫穿整個律制生活。比如戒和同修,每個出家人都要依戒生活,犯戒就會受到相應處罰。見和同解,在共同的生活範圍內,與大眾相關的事,必須通過羯摩會議得到大眾認可。利和同均,僧團所有財物的分配、使用都有明確規定,在確保利益均衡的前提下,對德高臘長和貢獻突出者有一定優待。總之,六和既是僧團管理的總綱,也體現了律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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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的區塊鏈管理,講究去中心化,建立分散式、自律型團體,律制僧團恰恰體現了這個特點。佛陀要求弟子們「自依止、法依止」,不論四個人、四百人、四千人,彼此都是平等、自覺、獨立的。大家按戒律生活,各項事務都有相應處理模式,依法行事即可,不存在上下級關係,也沒有大一統的中心。

    ?

      落實持戒生活,必須有律制的僧團管理為支援。其一,受戒時有如法的戒師和羯摩師,受戒後能依止和尚、阿闍黎修學,成為合格僧才。其二,半月半月布薩,通過自我檢討和相互提醒,達到自新效果。其三,犯戒後有如法的比丘和羯摩,令犯者懺已還淨。其四,通過安居和自恣,定期潛修,增進道業。其五,依各種羯摩處理事務,有作法的人,按相應的法(羯摩)處理相關的事,在合法場所內舉行。

    ?

      佛陀在戒律中說,有五個比丘,能如法布薩及處理僧事,就代表正法久住。僧團的共住生活,沒有複雜的人標關係和行政事務,大家的目標都是解脫,是利他。這是戒律構建的理想僧團,也是所有出家人需要努力的。

    ?

      本套叢書對戒律的解讀,正是立足於以上所說的律制精神。同時,對《行事鈔》論述的各類行事,從制戒因緣到具體事宜,深入探究背後的原理及修行意義,使我們在踐行每個條文或做法時,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希望這些思考能對當代僧團有參考價值。

    ?

    二○二三年春于阿蘭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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