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者序
很榮幸再次先於讀者拜讀這本教科書,負責翻譯英文原書的第九版;也再次感受本書兩位作者對社會工作實務和學術的認真,很快的將近期文獻資料和近代的觀念加以增補。
我早年在撰寫第一篇有關社會團體工作的文章時,就引用了Toseland和Rivas的書。當時,多數教科書列出的團體類型多得不勝枚舉,但是 Toseland 和 Rivas 以萬流歸宗的方式,將團體工作類型分為處遇性團體和任務性團體,簡明扼要地陳述,且符合社會工作的實務狀況,不只闡述了社會團體工作的專業技術,也連結了社會個案工作和社區工作的服務。
本書從理論至實務的運用,都以上述兩大類型分別說明和介紹。處遇性團體意指團體的主要目的在滿足成員社會情緒的需要,處遇性團體可以滿足成員下列的需求:(1) 支持性需求,如:單親兒童支持團體;(2) 教育性需求,如:親職教育團體、老人健康指導團體等;(3) 成長性需求,如:單親青少年成長團體、同理心訓練團體等;(4) 社會化的需求,如:人際關係團體、兒童社交技巧訓練團體等;(5) 治療的需求,如:暴力行為學生之輔導團體、精神病患之團體治療等。我們都知道在實務場域中,社工最擅長的應是帶領處遇性團體,然而多年來在臺灣的社工機構卻是由社工申請團體方案經費,以按件計酬方式聘請機構外專家帶領處遇性團體;導致社工在學校養成教育時必修團體工作方法,進入業界卻很少運用此方法。所幸,近年來實務界已發現此怪象,而開始有贊助組織在審查申請經費時要求需由機構社工帶領團體,才准予經費或人事費補助。
至於任務性團體,仍是社會工作者經常運用卻常被忽略的領域,此類團體較富工具性,普遍存在於社會工作機構。任務性團體希望藉由小組的會議或聚會,能集思廣益,提供點子,以替機構或工作單位的問題找到解決辦法,或產生新的想法、做出決策,例如:社區資源聯繫會議、各種社會福利委員會、志工訓練團體與各種社會工作會報等。這些團體之目的最後仍會影響到團體成員,但不與成員之內在或直接需求連結。由上可知,任務性團體的成員往往是服務案主的工作人員,其主要目的有:(1) 滿足案主的需求,如:團隊、治療會議、員工發展團體等;(2) 滿足組織的需求,如:委員會、顧問團、董事會等;(3) 滿足社區的需求,如:社會行動團體、機構聯盟、議題聯盟、代表會議等。
本書過去版本的用語常是以美國社會工作實務的狀況為主,這次版本特別增加有關對南非發展團體工作的介紹。1950年代是社會工作界研究小團體的黃金時代,當時運用團體來提供服務,已逐漸分為兩條不同路線。一方面是著重在團體培養民主意識和解決社會問題之功能,今日看來是屬於上述之「任務性團體」;另一方面則是與心理學和精神醫學相連接,視個人的問題為內在個人意識而非社會責任,社會團體工作是用來「治療」個人適應問題,屬於上述之「處遇性團體」。然而,我國多數社工學者或實務工作者仍將「社會團體工作」視為臨床工作方法,只教授和執行處遇性團體,而忽略了其工作領域中無所不在的「任務性團體」。
大部分團體工作的教科書著重在團體的臨床實務運用,許多重點僅放在治療性或支持性的團體,較少關注到社會性、娛樂性或教育性的目的,更少論及社會工作者以成員和領導者的角色參與之各種委員會、小組和其他行政團體。儘管社會工作專業特別著重在個人和社會環境的接觸,但是在大多數的教科書中,卻很少注意到社會行動團體、聯盟和其他的社區團體。因此,本書是從綜融實務的觀點,檢視團體如何運用在個人、組織和社區的服務。本書不僅對處遇性團體有豐富的介紹,也提出了如何運用團體動力學和相關理論進行任務性團體,以完成社工專業服務,此為本書可貴之處。
此次版本仍維持與上一版本相同的十四章,在目錄之前列出2015年美國社會工作教育協會(CSWE)教育政策和鑑定標準(EPAS)提出的九大核心才能(core competencies),並在每一章開始先提示學習重點,然後在每章結束時加了議題討論。本書前半部直到第9章(處遇性團體的基本方法)和第11章(任務性團體的基本方法),以及第13章(團體工作的結束)可作為大學部社工系學生對社會團體工作的入門知識;之後各章,則可視為研究生適用之進階內容,包括處遇性和任務性團體的特殊方法(第10和12章),以及第14章的「評估」。在處遇性團體的技術中,常常可以看到團體工作者應是具備個案工作經驗的社工者為佳,例如:提到人際關係的分析、對個人需求的預估和角色扮演的運用等。
在我本身的實務經驗中,也有相同的體會。我過去在彰化基督教醫院服務時,曾於該院精神科門診與病房分別舉辦小團體討論會。門診團體為出院精神分裂病患的封閉式團體,由我擔任團體工作者,心理技師羅淑惠小姐則為協同工作者。病房團體曾組成宗教問題討論會、手淫問題座談會等,皆為開放式小團體,視團體組成目的,分別由精神科團隊中的醫師、護理師、社工者及牧師擔任團體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我後來赴美學習「社會團體工作」時,主要是在加強團體治療的技巧;回到臺灣教授「社會團體工作」後,也強調臨床技巧;有機會實際帶領團體時,當然仍是「處遇性團體」(如:醫務社工、家暴防治、單親、新移民、特殊兒少等)。然而,在擔任許多不同機構的外聘督導時,我逐漸發現社工機構中「任務性團體」是無所不在的,而社工們卻很少知道可運用本書之「任務性團體」知識,來順利且有效地完成工作。其實在「社會工作管理」、「社會工作督導」和「社區工作」的課程和實務中,經常可運用任務性團體來發揮其專業成效。
因此,我希望從事社會工作實務者和學者,不只是將本書當作「社會團體工作」的教科書,其關於任務性團體的各章內容,亦可作為社工學系「社區工作」、「社會福利行政」、「社會工作管理」、「社會工作督導」和「方案設計與評估」等課程的參考;而第 11 和 12 章所述任務性團體的知識,更是其他「社會團體工作」教科書不曾提到的內容。
在此,也特別感謝雙葉書廊出版部於本書再次翻譯的過程中所提供之相關協助。
莫藜藜
謹識於 2023 年東吳大學社工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