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本書並不討論一般哲學議題,而只說明任何認識論(theory of knowledge or epistemology)方面的研究都應詳加考慮的一些觀念。
大體上,在傳統邏輯學和認識論領域,只看得到關於數學和各種自然科學方法的研究和論述。哲學家一向把物理學視為科學的模範,輕率認為各門科學都應該模仿物理學來打造。他們略過生物學,自以為是的認為,未來世代總有一天會成功把生命現象分解為某些因素如機械般運作的表現,而這些因素則是物理學所能充分描述的。他們鄙視歷史學,認為它「只是文學」,並且無視經濟學。由拉普拉斯(Laplace)開端鋪墊,孔德 (Auguste Comte) 繼之命名,並由現代邏輯實證論和經驗實證論予以復興並系統化的實證論(positivism),本質上是泛物理主義(pan-physicalism)。它認為:科學的思維,除了從陳述直接經驗(或直接感覺)的所謂「紀錄句」(protocol sentences)開始的那種外,沒有其他合格的方式。這種唯物論的科學哲學,過去只遭遇到一些玄學家反對,這些玄學家縱情於虛構一些據說獨立存在的事物,並且任意武斷的發明一些他們稱為「歷史哲學」的思想體系。
本書強調:這個我們所在的宇宙,有一些事物並不是自然科學所能描述與分析的。在適合採取自然科學的研究步驟予以觀察與描述的領域之外,還存在一個值得研究的領域,那就是人的行為。
有一道迄今沒有任何學者嘗試跨越的學理鴻溝,隔開自然的事件和人有意的行為,在自然的事件方面,科學找不到任何促成該等事件的目的因(finality),而人的任何行為卻總是想要達成一定的目的。在論述人的行為時,如果忽略行為人想要達成的目的,那就和解釋自然現象時訴諸目的因一樣的荒謬。
關於人的行為科學,目前在認識論層次有許多誤解。但,如果暗示所有這些誤解都應歸咎於不當採取了實證論的認識觀點,那就錯了。除了實證論,還有其他一些思想學派也混淆了行為學(praxeology)和歷史學(history)在認識論層次的差異,而且混淆的程度更為嚴重,例如:歷史相對論(historicism)。不過,下面的分析主要還是針對實證論的影響。
為了避免讀者誤解本書的觀點,這裡有必要強調下面這個事實:本書論述知識、科學與合理的信念,至於之所以會談到一些玄學教條,也只因為有必要說明這些教條在哪些方面不同於科學知識。本書毫無保留的贊同洛克(John Locke)喜愛真理的原則:「對於任何主張,懷有的自信,絕不超過相關主張賴以確立的證明所擔保的程度。」實證論的謬誤並不在於採納這個原則,而在於除了自然科學所採取的實驗方法外,它不承認其他任何證明相關主張的方法,並且稱所有其他理性論證的方法為玄學方法。「玄學的」這個形容詞,在實證論者慣用的術語裡,是愚蠢的同義詞。揭露實證論這個基本主張的謬誤,並且敘明該主張所導致的種種災難性後果,是本書唯一的主題。
儘管實證論極端鄙視所有它視為玄學的論證,然而它本身其實也是以某一派玄學為基礎的主張。對於任何一派玄學,因為本質超出理性思辨的範圍,我們不可能加以分析,進而評估它的價值,或它是否可以成立,乃至給予肯定或駁斥。理性論述所能做到的,不過是證明相關玄學教條是否牴觸了已查實為科學真理的見解。針對實證論關於人的行為科學的種種論斷,如果我們能證明前述這一點,那麼,它的主張就該視為莫須有的神話而予以拒絕。實證論者,從他們自己的哲理觀點,不能不贊同這樣的結論。
全面的認識論只能由徹底熟悉一切知識部門的人來研究,而個別知識部門所涉及的特殊認識論問題,也只有那些徹底熟悉相關知識領域的人才能夠正確掌握。要不是當代哲學家的著述幾乎千篇一律的顯示,著述者對人的行為科學一無所知到驚人的地步,前面這些話原本是不用說的。
我們甚至大可懷疑,是否能把認識論層次的問題,和相關科學的實質議題切割開來,分別給予分析與處理。對現代自然科學的認識論有根本貢獻的,是伽利略(Galilei),而不是培根(Bacon);是牛頓(Newton)和拉瓦節(Lavoisier),而不是康德(Kant)和孔德(Comte)。邏輯實證論當中,那些站得住腳的教條,其實是出自過去一百餘年一些大物理學家的著作,而不是出自《統一科學的百科全書》。我本人對認識論的那一丁點貢獻,儘管微不足道,也包含在我的經濟學和歷史著述中,特別是《人的行為》(Human Action)和《理論與歷史》(Theory and History)這兩本書。而本書不過是給經濟學本身在認識論方面的自述,略加補充和說明罷了。
任何人,如果真想了解經濟理論的要旨,就應該首先使自己熟悉經濟學究竟傳授些什麼定理,對這些定理反覆深思熟慮之後,再進而研究相關的認識論問題。至少須對行為學所探究的一些重大議題──例如報酬律(通常很不恰當的稱作報酬遞減律)、李嘉圖的結合律(比較廣為人知的名稱是「比較成本法則」)、經濟計算問題等等──有一番極為仔細的考察,否則任何人都不能指望理解行為學的意義,更不用說掌握行為學特有的認識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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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維希•馮•米塞斯
一九六二年於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