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所得分配調查,始於民國53年,由行政院主計處舉辦臺灣地區家庭收支抽樣調查。民國 55年改由臺灣省政府主計處接辦,每兩年調查一次。嗣因臺北市改制為院轄市,自民國 59年起改由臺灣省政府主計處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分別按年辦理。至68年復因高雄市改為院轄市,乃由臺灣省政府主計處、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及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分別按年辦理。88年7月配合精省精省政策,臺灣省政府主計處裁撤,乃由行政院主計處及臺北市、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分別按年辦理。
?
100年起部分縣市合併升格或改制為直轄市,又101年起因政府組織調整,行政院主計處改改制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乃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分別按年辦理。
?
本調查採分層二段隨機抽樣方法,以縣市為副母體,村里為第一段抽樣單位,村里內之戶為第二段抽樣單位,112年總戶數中約抽出千分之二為樣本戶,計16,528?;本調查項目包括:一、家庭戶口組成,二、家庭設備及住宅概況,三、所得收支,四、消費支出,調查期間於次年1至2月進行實地訪問調查,8月下旬產生調查結果,10月編印調查報告書,提供各界參用。